假如人的一切都是被動的,那么,人犯罪也是被動的,那么人犯罪就跟他自己沒有關系,那是神的罪過,懲罰的鞭子應該落在神自己身上,而不應該由人來承受。
再者,人信神的信實和愛罪人的應許,從而被稱義或成為義人:一來畢竟要靠人去信,二來信心的建立也確實是神的天德,并沒有因為人信就抹殺了神的功勞和榮耀。因為神賦性造人,賦人以理性,使人之所以為人,從而使人天生就有了信神的能力。沒有神的特選賦性,人就沒有能力發現神,信神。至于那些不信神者是因為他們沒有用心去聆聽神言心意,而領悟之;至于不行義者,要么是沒有發現神,要么是發現神,卻沒有進一步發現神的賞罰意志。能以哲學思維發現神及其賞罰者,畢竟少之又少,這些人稱之為先知,先知覺后知,進而教化大眾。大眾非接受哲學訓練不足以喚醒理性自覺地發現神,信神,故而必須借助直觀的經驗和人世間世俗的賞罰意志與心身遭難來警戒之。
神按照祂自己的樣式造人,使人像神一樣成為理性存在者。人有意志自由(這個自由是自我決定或自主選擇;從哲學上看,人是沒有意志自由的,而是因為人無知而以為有這種自由;這里不做深入分析),信神得自由(這是反思自由,即經過理性反思的心身安寧或內心外行放松無拘束狀態,一種目的和結果的自由),不信神不自由。人確實是被拯救的,人之所以被拯救,是因為神的賦性成人和向人顯跡以令人發現其本身。被拯救者被拯救了豈不是靠神?未被拯救者未被拯救,也怨不得神,因為神不干涉經驗事物之間的互相影響作用,包括人與他者之間的互相影響作用。人不能從經驗事物的影響作用中擺脫出來,不受不良的影響作用的干擾,從而使自己喪失被拯救的機會,人應當自負其責,所以所有的罪與罰都是人自愿造成,自愿承受的。
人世間,不僅僅圣經,一切發現神意及其秩序、啟示神意及其秩序的經典,都在昭示神的天德兼愛。神兼愛兼利所有人,必欲所有人兼相愛,交相利。兼愛不是世俗經驗的愛,而是超越經驗限度的愛,是神為人樹立的愛的樣式、理想和效準,讓所有的人效仿它,以它為道和方向,心向神往,身住終歸,成為被稱義者和義人。反之,神欲人兼相愛交相利,不欲人交相惡交相賊,何以知之?是以其兼而愛之,兼而利之。奈何知之?是以其兼而有之,兼而食之(接受所有人的獻祭)。奈何又知之?天賦性造物:今天下國無分大小,皆天之邑;人無分幼長貴賤,皆天之臣。天下國與人莫不莊重獻祭禱祝,以敬事天,以祈神佑。
上帝是善和完滿,因此上帝必然是信實的,因為上帝信實,人的信心才有意義。人信上帝,必然因上帝信實而得到應許,被稱義,最終成為義人。上帝信實在先,是先驗的;人的信心在后,是經驗的。經驗必然體現為內在的和外在的心身行為,或思或行。因著上帝的信實,而人方有信心。上帝賦性造物賦予人以理性而有信心,信心之源在上帝。這是生成論或本體論,即義出天心或一切客觀知識出自上帝。因信稱義,則信為上帝信實。因著被賦予的理性認識上帝信實,又因著上帝的信實,人有了信心去信上帝的信實,志在得到信實的應許,被稱義,及至成為義人。這是認識論,即一切人為主觀知識源自經驗。因信稱義,則信為人之信心。辯證地看,方能不偏于一隅。諸先知視角不同而已。這當歸入具體的歷史語境予以判斷。當然,認識論作為一種客觀的方法論知識最終還是源于神,如此看來,神本或以神為本方為根本,因信稱義歸根結底還是因者上帝信實而被稱義,繼而成為義人。這符合神學義理和教義。
人與上帝互動互應,因信稱義即因行稱義。信是人的信心,也是神的信實,行是人的行為,也是神的行為。言合于意則信,言必信,行必果,言行合一也。有誰見過,上帝言行不合一者,信實不必至?人之言行不合一者,賞罰不必至?些許的心身不安寧,即反思的不自由,也是一種罰。恐怕每個人都少不了這種體驗,每個人都有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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