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圖片非AI生成,與內容有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有這樣一個社會新聞。
7月15日,網上一段視頻顯示,遼寧朝陽凌鳳大橋附近,一群紅衣“老年暴走團”準備出發時,與兩輛消防車和一輛救護車相遇,然而徒步暴走團并未相讓。雙方僵持一兩分鐘,最后各讓一步,救護車靠邊騰地,“老年暴走團”列隊出發。
7月18日,“老年暴走團”的群主稱:當天消防車和救護車均處于備勤狀態,并非執行緊急任務。而他們所處的道路是大凌河景區內的非機動車道,考慮到一百多位隊員的安全,為避免車輛與隊員發生碰撞,“老年暴走團”希望能讓隊員先通過,這個過程僅持續了一分鐘。群主還強調,徒步團成員都深知大義,如果真遇到有人掉河或者著火等緊急情況,肯定會立馬解散幫忙救援。
看了這條新聞,不禁讓人很是感慨,就聊一下這起事件中的法律問題。
法條中對阻礙 消防車、救護車的規定為。
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我看到網上有的律師朋友引用的是所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一條,這是不正確的,因為這雖然是 《治安管理處罰法》在2025年6月27日修訂后的條文,但生效日期為2026年1月1日,目前尚未生效,所以依然要引用未修訂前的法條。
至于那位引用尚未生效法條的律師朋友,我覺得,哪怕接受記者采訪前,稍稍做做功課,也未必犯會犯如此的低級錯誤。
![]()
![]()
還是回到主題,無論是新法條還是舊法條,都明確“ 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的行為,才構成違法。
所以很多法律人士認為,無法處罰這群阻礙 消防車、救護車通行的 老年暴走團成員。
那么,如果 消防車、救護車只是在備勤途中,就不構成違法了嗎?
我不這樣認為。
你試試在長安街上無故攔下一輛 為某領導開道, 但并非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 試試?
這不是尋釁滋事,是什么?
但是,在本例中又不能完全適用尋釁滋事。
因為如果這條道路確實是 大凌河景區內的非機動車道的話,那么從路權角度,步行者優先,機動車除非 執行緊急任務時,才享有優先通行權,而在一般情況下,路權低者應該為路權高者讓行。
在這起案例中,在景區的非機動車道上,借道行駛的非執行緊急公務的 消防車、救護車,確實應該給“老年暴走團”讓路。
歸根結底,還是看路權是否優先。
盡管我對“老年暴走團”這種東西存在深深的不滿,但就本案來說,我還是支持老年暴走團不禮讓非執行緊急公務的消防車、救護車的維權行為的。
當然,如果碰上個62歲駕駛 北京汽車BJ40先鋒版的老登,那還是建議 “老年暴走團”們先就不要考慮路權問題,無論如何都要禮讓三分。
法律咨詢作者請添加微信或電話:13775287337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