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12:危險駕駛罪,血液酒精含量84.39mg/100ml,交通事故致人輕傷主責,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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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錢**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302刑初193號
血液酒精含量:84.39/100ml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交通事故致人輕傷主責
刑期: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發時間:2023.05.01
裁判日期:2024.05.20
公訴機關指控:
2023年5月1日8時7分許,被告人錢**駕駛冀HXXX**號車沿某路由東向西行駛到事故地,遇劉某柱騎電動自行車沿人行橫道由南向北行駛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秦皇島市某某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錢**血液樣品中檢出乙醇成分,濃度為84.39mg/100ml;經秦皇島市某某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柱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經秦皇島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錢**承擔主要責任,劉某柱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認為:
被告人錢**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并發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其初犯、偶犯、認罪認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裁判結果:
被告人錢**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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