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之17|非法占有目的認定:從“結果本位”到“行為本位”
![]()
逍遙游侃刑事
——陳某合同詐騙案:如何把握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犯罪的區別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蘇刑再終字第004號2003.02.25裁判
入庫編號:2023-16-1-167-002
關鍵詞:刑事 合同詐騙罪 再審 無罪 合同糾紛
一、案件事實及爭議焦點
查明事實:個體商販陳某受福建某貿易公司委托,以公司名義與寶應經理部簽訂紅小麥購銷合同(總價154萬元,預付定金2萬元)。合同履行期間,因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替導致內部意見沖突,陳某誤判公司拒絕履約;同時寶應經理部違反合同約定,在首批交貨時即要求分批支付貨款,否則停止供貨。為減少損失,陳某被迫將貨物降價銷售,并將部分貨款(74萬元)支付給寶應經理部,余款用于資金周轉。后陳某出具還款保證書承諾清償剩余貨款,但在協商期間被檢察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脫逃。寶應經理部另案提起民事訴訟并勝訴,陳某及貿易公司股東被判承擔連帶責任。原審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十四年,經申訴后江蘇高院再審改判無罪。
爭議焦點
陳某降價銷售貨物、挪用部分貨款且未全額清償的行為,是否具備合同詐騙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和“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
二、法律分析: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應然性分析
(一)主觀要件:“非法占有目的”的階層認定
非法占有目的包含“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的雙重內涵。本案需結合簽約背景、履行行為、事后態度進行動態評價:
- 排除意思的否定
- 授權真實性:陳某持公司蓋章合同及介紹信簽約,交易相對方對代理關系無認知錯誤,不符合詐騙罪中“虛構交易主體”的核心特征。
- 對價基礎存續:合同簽訂時陳某已聯系福建糧商林某達成轉售意向,具備現實履約可能性。即使后期降價銷售,亦屬對既有對價關系的變更而非否定。
- 利用意思的駁斥
- 資金流向的經營關聯性:陳某將貨款用于償債與出借,系維持商業信用的自救行為,與詐騙罪“將財物脫離經濟循環系統”(如賭博、揮霍)存在本質差異。
- 擔保意思補強:出具還款保證書表明其認可債務存續,符合民事擔保制度中“責任財產維持”的法理,與非法占有目的相悖。
理論支撐:合同詐騙罪的非法占有目的需具備持續性與終局性,即行為人自始無履約真意且持續排斥債務履行。本案陳某的系列補救行為恰構成反證。(二)客觀要件:“欺詐行為”的規范限縮
合同詐騙罪的欺詐行為需具備“實質性欺騙”與“財產處置主導性”:
- 欺騙要素的缺失(客觀歸責理論視角)
- 風險創設維度:福建公司內部意見沖突屬被害人應自擔的商業風險(寶應經理部未審查代理權穩定性),非陳某制造的刑法禁止風險。
- 風險實現維度:貨款損失的直接原因是寶應方提前索款引發降價虧損,與簽約行為無刑法因果關系。
- 財產轉移的正當化基礎
- 緊急處分權的民法類比:當債務人面臨債權人不當履行壓力時(寶應方威脅停供),降價銷售符合《民法典》第591條減損規則的法理,具有合法性內核。
- 挪用貨款的性質:在存在還款擔保的前提下,短期資金周轉屬于民事背信行為,可通過違約責任規制,不應升格為刑事詐騙。
- 前置法優先性:寧德中院民事判決已確認合同效力并判令陳某承擔連帶責任,形成既判力屏障。刑事程序若否定民事法律關系的有效性,將違背“法秩序統一性”原則。
- 刑法謙抑性的雙重內涵
- 補充性:民事判決已提供救濟路徑時,刑事干預喪失必要性;
- 片段性:合同履行中的市場風險(價格波動、資金鏈斷裂)不屬于刑法保護法益的范疇,應歸入商法調整。
理論延伸:當民事法律行為與刑事犯罪構成存在交叉時,“民法上的合法行為不構成刑法上的詐騙” 是基本底線。本案陳某的代理簽約、降價銷售均具民事正當性。(四)主觀目的推定的反證規則
總結同類案例,可以確立合同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如下反證標準:
若行為人具備下列情形之一,可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1)簽訂合同時有真實履約能力; (2)履約過程積極補救; (3)未逃匿且承擔債務。
陳某案中三項反證要素俱全:
- 簽約時持有公司授權并鎖定下家;
- 提前支付74萬元貨款+出具還款保證;
- 被刑事強制前始終協商還款。
三、辯護理論的范式突破
在傳統構成要件辯護基礎上,引入“刑事可罰性阻卻”的進階論證:
- 構成要件階層:破解“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
- 運用客觀行為反推主觀心態的證明規則,構建“授權簽約→聯系下家→部分付款→書面擔保”的行為鏈,切斷“結果倒推故意”的邏輯謬誤。
- 違法性階層:主張正當業務行為阻卻違法
- 援引“商行為正當性”理論,論證降價銷售系貿易行業應對違約的慣常救濟手段。
- 責任階層:揭示刑事介入的負面效應
- 司法機關在債務協商期間采取強制措施,人為制造“逃債”假象,違背“存疑有利被告”原則,屬于程序濫用導致的證明障礙。
四、裁判要旨的學理升華
江蘇高院再審判決彰顯“刑法二次法屬性”的現代司法理念:
“當民事法律關系的齒輪仍在轉動時,刑事制裁的利劍必須懸而不發。”
本案確立兩條裁判規則:
- 主觀目的綜合判斷規則:非法占有目的認定需穿透行為全流程,排除“唯結果論”;
- 刑民交叉案件處置規則:生效民事判決確認的法律關系,刑事程序應予尊重。
個人觀點 AI輔助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