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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馮某與石某原系朋友關系,2016年之前,馮某跟著石某在多處工地干勞務,向石某出借過5000元現(xiàn)金,還替石某墊付過47200元人工費,借款及人工費均出具過欠條。2016年11月,馮某在濟南市花園路一工地找到石某,雙方攏賬時,把所有欠條合成一張,并載明:石某共欠馮某52200元,以前所有欠條作廢。之前的欠條,馮某都給了石某。后因欠款未還,馮某將石某訴至法院。
石某認為馮某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庭審中,石某對上述欠條的質證意見為“記不清了”,對案涉相關事實均回復“記不清了”。經審判人員釋明后,對審判人員詢問的“欠條是否由其出具、為何出具欠條”“此前是否有欠條、是否作廢”“欠條出具后是否償還款項”等問題,均陳述“記不清了”“不記得了”。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本案中,馮某提交欠條,向石某主張欠款52200元,已完成基本舉證責任,石某對欠條不予質證,對法院詢問的是否出具欠條、是否償還款項等問題均不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表示,且石某在答辯中未對馮某主張的欠款事實予以否認,綜合考量本案案情,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對馮某主張的石某支付欠款522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因案涉欠條并未約定還款期限,對石某主張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法官說法
有的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對于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全程僅回答一句“記不清了”,企圖用該種消極方式應對訴訟。殊不知,該種消極應訴方式并不能逃避法律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還有可能產生擬制自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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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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