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寫/徐岑 溫檸寧
編輯/計巍
安裝工陳亮在一家4人公司做切割和安裝工業皮帶的工作,在辭職換了另一家同類型公司后,因競業限制協議,他被前公司索賠21萬元;車間主管鄭天鑫在離職一個月已經入職下一家公司時,銀行卡里突然被打進一筆“競業補償金”,隨即他遭到前公司起訴、賬戶凍結。
同樣的競業限制糾紛也發生在廚師、外貿業務員、培訓機構老師等勞動者身上。讓他們感到不解的是,自己并非掌握商業秘密的高管或專家,作為普通員工,為何會被啟動競業限制?
7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了該院涉競業限制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情況,數據顯示2020年至2025年6月期間,該院審結此類案件432件,較2014至2019年期間增長超過104%。發布會還提到,案件反映出很多企業不區分勞動者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泛化地與大部分員工訂立競業限制協議。
對于陷入競業限制糾紛的勞動者而言,想要從這一紙協議中跳出來并非易事,如果敗訴,他們還不得不去面對可能到來的就業停滯、高額賠償,甚至是資產凍結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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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亮拍攝的工業皮帶安裝工作日常

誰在被“競業限制”?
陳亮再次想起那張《員工競業限制及保密協議》,是在簽署三年后收到律師函時。
2017年,陳亮24歲,從老家河南來到上海,在塑膠廠打過工,跑過外賣,開過貨拉拉。2021年,經勞務中介介紹,陳亮找到了這份皮帶安裝工的工作。公司銷售工業皮帶,加上陳亮共有四名員工。
2021年4月1日入職時,陳亮在《勞動合同》之外,還簽了老板遞給他的這份《員工競業限制及保密協議》,陳亮說,老板告訴他如果不簽這份協議,就不能入職。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哪些人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呢?《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俗稱“兩高一密”人員。
陳亮說,在職期間,他的工作是按照客戶需求從300米一大卷的皮帶上割出指定尺寸,再開貨車將皮帶運到客戶的工廠,把皮帶裝在機器上接成一個環形。忙碌的時候,陳亮要工作到晚上12點,第二天早上8點繼續去上班。
陳亮在2023年11月從這里離職,當時公司沒有提及任何有關《員工競業限制及保密協議》的事情。之后,他進入了另一家同類型公司拉貨。
半年后,2024年6月,陳亮在家中收到前公司法律顧問發來的律師函,對方向上海市松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稱陳亮自2023年12月起在新公司的工作違反《員工競業限制及保密協議》的約定,需要向公司歸還之前以工資形式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36600元,并支付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違約金213812.5元。
陳亮記得在職時的工資單上,在3000元的底薪一欄旁邊,還有一欄寫著“競業禁止及保密補貼”,金額為每月2000元。他當時沒有太在意,“每次公司也就讓我們看看總額對不對,也沒有人跟我講過這個保密費是干什么用的”。
法庭上,公司稱根據雙方在2021年簽訂的協議約定,公司應支付給陳亮的競業補償金和保密費不采取合同終止時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而把款項分解到了陳亮的工資中。
根據陳亮與公司簽訂的這份名為《員工競業禁止及保密協議》,他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在與前公司具有競爭關系或是有所關聯的地方任職或兼職,也不能從事其他任何與公司具有競爭關系或所關聯的業務,或從中獲取利益。如果違反協議規定,違約金相當于陳亮六個月的工資。如果違約行為超過一個月,每個月都視陳亮再次違約,若累積金額仍然不足以彌補公司遭受的損失,則公司有權利就差額部分向陳亮追償。
接到律師函,陳亮覺得“天都塌了”。他撥打法律援助熱線,得到的回復是“競業限制協議不會限制一個安裝工”“離職后公司沒有付你賠償金,這個東西不用管”“這是無效的”。陳亮心里踏實了點,在新公司繼續拉貨、裝皮帶。
2025年4月,外出深圳參展的外貿業務員劉曉明,接到來自張家港市仲裁委的電話,對方稱前公司起訴她違反競業限制。按協議,無論給公司造成損失與否,她都需要向公司一次性賠付3倍年薪的違約金,合計20多萬元。
協議中提到,劉曉明的競業限制期為兩年,限制范圍囊括全國上下游全產業鏈。“只要跟公司有利益關系的都去不了,像我們是做飲料罐裝生產的,配套設備特別多,所以(按照協議)我也無法入職那些做設備配套的公司。”
同月,江蘇的鋼琴培訓教師趙穎收到前機構法律顧問的電話通知,對方準備對她發起競業限制,索賠20萬元違約金。一個月前,趙穎從這家大型藝術培訓機構離職后,在其兩公里外和合伙人新開了一家鋼琴培訓工作室。
深一度在采訪中發現,近兩年陷入競業限制糾紛的勞動者中有汽修工、皮帶安裝工、業務員、培訓機構老師、基層主管、銀行柜員等大量非嚴格意義上的“兩高一密”人員。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熊暉在對2015-2019年的556份競業限制類案件判決書研究后指出,樣本的競業限制義務主體中,僅有21%為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其余79%為“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這其中77%是用人單位中的基層崗位員工。
近兩三年,上海申浦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士剛在工作中發現,有來自非高新技術領域的通用技術員工向他咨詢競業限制的問題。“像廚師、司機、安裝工、汽修工,常識認為他們從事的是技術工作,這些通用技術經過培訓就可以習得。他們也并不接觸公司的保密信息,理應不屬于競業限制協議的主體適格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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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鑫和廠長協商未果的微信截圖

被動入局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北京市豐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兼職仲裁員于匯對深一度表示,競業限制立法的初衷是為平衡用人單位的商業利益和勞動者的工作權利,“在最初立法設計的框架內,即嚴格按照‘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三類主體適用的情況下,競業限制協議一定程度上能達到這種平衡”。
于匯形容對競業限制協議的濫用“就像用大炮打蚊子”——目前的競業限制協議在一定程度上已從保護商業秘密變成控制甚至壓榨員工的手段,過分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這導致大量優質勞動力歇業或被迫從事自己不擅長的行業,市場的流動也被限制。極端的用人單位渴望用一紙協約“一勞永逸”,而大多數普通員工因此被動入局。
趙穎是2019年9月入職江蘇這家大型藝術培訓機構做鋼琴老師的。兩年后的一天,她和同事還在給孩子們上鋼琴課,機構老板突然把老師們叫進一間教室,要求簽競業限制協議。“大家都簽了,感覺就我不簽不合適”,趙穎說自己簽上名字,就再沒看到過這份協議。
2025年2月,正值年終獎發放的前兩天,排休的鄭天鑫突然被拉入一個名為“競業協議簽訂”的企業微信群。群內通知要求所有“高工級以上”人員需在“今日內簽訂競業協議”,并特意強調,“休息人員也需要今日到場簽署”。
入職時,鄭天鑫只和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要求簽署競業限制協議時,他在生產部擔任工序主管,主要職責是協調、監督現場生產工作。他上面有高級主管和經理,下面則是工序領班和生產員工。
出于對公司的長期信任,從未深入了解過競業限制條款的鄭天鑫,像對待“多年來簽過的許多文件表單”一樣,沒去理解那些限制性條款,接過協議就簽了。
他事后回想:“我的工作僅限于生產流程的管理,既不屬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也不屬于高級技術人員。”在與律師溝通后,他在答辯狀中明確指出:“申請人將答辯人納入競業限制人員范圍,與法律規定的可以納入競業限制人員的范圍不符,是對競業限制的濫用。”
中國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室副主任王天玉在深一度采訪中表示,用人單位簽約競業限制協議的成本極低,“很多企業就是從網上下載一個模板”。
王天玉說道,在當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的法定邊界不清,用人單位劃定競業限制范圍寬泛的情況下,選擇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無論對勞動者在職期間還是勞動合同終止后的行為,都能構成一定的約束。這使得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變成一種普遍行為,“一些中小微企業以此作為和勞動者談判的籌碼”。
于匯補充,很多勞動者在簽這類協議的時候,能隱約預估其對自己未來的影響,但迫于失業的風險、從業的聲譽、上級或同輩帶來的壓力,仍會選擇忽視或妥協。因此,相比“十分強勢”的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議價權弱,只能被迫接受。
而一旦在這份協議上簽下名字,天平的一側就開始傾斜。
2025年4月,趙穎在收到競業限制仲裁時,她已經無法回憶起競業限制協議的具體內容。她和律師找到機構,希望拿回本該“一式兩份”的協議,對方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稱要到開庭前15天再作為證據提交。
2025年3月,鄭天鑫因無法忍受新的高壓管理方式和長期高強度的工作節奏,向公司提出離職。當時,公司未提及一個月前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生效與否。他沒想到,自己熬過了峰值期間每日14小時的加班,卻被一張A4紙給綁住了。
4月17日,鄭天鑫發現自己的銀行卡賬上出現了一筆1200余元的異常流水。當時,他已入職江門的一家同行業公司。5月15日,再次進賬的數額變為7300余元——前公司月薪的50%。
鄭天鑫這才察覺,那可能是筆競業限制的賠償金。找前公司人事確認這一事實后,鄭天鑫不敢冒險,當日就向新公司遞交了辭呈。回到清遠的家,他翻出4月沒來得及拆閱的郵政快件,里面正是一份競業限制協議。“有默認的簽收記錄,就相當于他們有提前通知我,我就必須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鄭天鑫復盤道。
一旦競業限制協議被企業啟動,勞動者的經濟來源、職業前景都將受到極大影響。“如果僅僅用寄送快遞的方式來通知這么重大的事項,包括高額違約金,是不合適的”,于匯認為,“這相當于秘密啟動競業限制”。企業可以自由選擇啟動競業限制的通知方式,模糊協議生效時間,使勞動者陷入“真空”狀態,“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非常被動的”。
2025年7月,雖然在意識到競業限制被啟動后當即辭去了新工作,鄭天鑫還是收到了一份起訴書和一條銀行卡被凍結的短信——前公司起訴他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并向法院申請啟動了財產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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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業務員劉曉明的競業協議書中

“無密可保”
2025年3月10日,《南京旭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劉某亮競業限制糾紛案》入庫人民法院案例庫。冷菜廚師劉某亮原本在南京某餐飲公司工作。離職后,劉某亮入職另一家餐飲公司,原公司對他提起訴訟,要求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10000元,另加損失賠償91753元。
2023年12月14日,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駁回該餐飲公司的訴求,裁判要旨指出,“實踐中,認定勞動者是否屬于競業限制人員范圍,應當重點考量勞動者是否掌握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在劉某亮的情況中,他僅是一名制作普通涼菜的廚師,“無密可保”,公司將他納入“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范圍當中,不當限制了劉某亮的權利,應當認為協議無效。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競業限制糾紛可以追溯到2005年,斯貝克電子(嘉善)有限公司訴四人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四人在公司內是車間主任、揚聲器分廠廠長、管理員、工程師。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法院以主體不適用、無實質補償金等理由,判決公司通過競業限制協議對四人的就業選擇權進行不適當限制,認定協議無效。
律師吳士剛曾為培訓師、安裝工等勞動者提供過競業限制協議糾紛的法律服務,他發現,這類案件比想象中難打。“例如當事人掌握的客戶需求、合同價款、合作模式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在實際庭審過程中往往只能看法庭的自由裁量,不同地區法庭,甚至不同法官之間的都存在差異。”
從勞動仲裁一路走到二審,陳亮說,這其中的每一個環節“都很魔幻”。
在仲裁和一審階段,公司認為陳亮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主張有兩點:陳亮掌握公司機密技術,知悉客戶需求以及聯系方式。
針對公司所謂的“機密技術”皮帶切割術,陳亮向法院提交了相關抖音視頻的截圖,“任何人看著抖音學就能學會的東西”。在職期間,公司也從未給陳亮提供任何技術培訓。
就皮帶長短、寬度等客戶需求,陳亮向法官說明,客戶的工廠機器本身就有銘牌標注其所用的皮帶規格。“如果這個東西也是商業機密,就好像開了一家汽修店,結果告訴我別人來換輪胎的輪胎尺寸是一個商業秘密。”
陳亮掌握的客戶電話、地址等聯系方式也被公司認為屬于商業秘密。該公司的客戶大多是印染工廠,屬于高污染行業。政府對該類企業有規定,負責人姓名、電話等信息,都需在廠區大門口立牌公示。為了能夠在二審翻案,陳亮特意在開庭前到各個工廠的大門口拍攝了現場公示的負責人聯系方式。
仲裁時,陳亮獨自站上法庭,輸了——他覺得是因為自己表達不清楚,造成誤判;一審,陳亮請來了律師,結果還是一樣;二審,陳亮找到專業處理競業限制糾紛的律師吳士剛,“其實我上網查了,二審重審或者改判的概率很小。但有一次機會,我還是想再爭取一下”。
但二審并不如想象中順利。
公司在二審法庭上辯稱,陳亮提供的這些證據恰恰證明各個客戶機器的參數必須要通過長期與客戶接觸才能取得,是企業累積的技術財富。陳亮提交的皮帶切割視頻則證明該項技術是一個精細活,需要專業培訓才能夠操作。
公司還在二審法庭上拿出微信聊天記錄,內容為老板要求陳亮打印合同并讓客戶簽字等要求,由此老板說陳亮經手合同,知道公司的報價。陳亮向法官解釋,自己接觸合同的三次,都是老板讓他在完成安裝工作外,順帶找對方的工作人員在已經確定的合同上簽字。“這個價格也不是我去談的,我甚至都不看上面寫的金額,我也很煩跟對方的工作人員打交道。我就是一個普通員工。”
2025年3月18日,二審判決認為,陳亮雖提供了證據試圖證明這一領域的客戶信息極易取得,并非商業秘密,但僅為公眾能在網上、線下查詢的一般性資料,不能否定公司在與特定客戶進行商業活動的過程中形成特定商業秘密的存在。公司是四個人的小公司,商業信息大家都能接觸,彼此之間“無密可保”。再者,公司在入職期間就與陳亮簽訂競業禁止及保密協議,在工資單上開具“保密補貼”款項,可以認為是對相關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陳亮屬于需承擔商業秘密保密義務的競業限制對象,陳亮需向公司支付9萬元違約金。
相比陳亮十個月漫長、失敗的戰斗,外貿業務員劉曉明的經歷則看起來幸運得多。
外貿業務員劉曉明于2024年8月入職前公司,2025年2月離職,3月入職新公司。4月,公司在未支付劉曉明任何賠償金的情況下起訴劉曉明違反競業限制。5月,仲裁開庭,劉曉明獨自應訴,以未接觸公司商業秘密、公司未發放賠償金為主要事由抗辯,得到了張家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
裁決書顯示,“被申請人擔任業務員,工作內容為使用平臺銷售產品,并非掌握申請人核心商業秘密的高級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不宜作為競業限制的規制主體。”
“從網上看到的案例來說,我不是很有信心,已經準備要打到一審、二審,結果直接在仲裁階段就勝利了。”劉曉明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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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強調,競業限制人員的范圍有明確劃分,不是所有崗位、所有入職的員工都需要簽署競業限制協議

尋求破局
一審判決后,陳亮因擔心違約金額累加主動離開新公司。
2025年3月18日,二審判決后,陳亮被法院強制執行,全部財產遭受凍結。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書顯示,陳亮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應向前公司賠付9萬元違約金,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如今,陳亮稱自己只能通過勞務中介找日結零工,比如酒水配送、搬運等工作。背負違約債務,陳亮和妻子天天吵架,“她想不通,我也想不通。我就是一個打工的,怎么打著打著,把自己打成老賴了?”。
律師建議他再去申訴,但陳亮 “認命了”。
也有人還在扛。
2025年8月仲裁開庭前,鄭天鑫每天要花費一半的時間投入到案子上,要面對可能到來的42萬索賠、2年競業期,以及每月的家庭收支缺口。鄭天鑫的律師表示,他會從當事人不屬于“兩高一密”適格主體的范圍,以及賠償金未合規發放這兩方面提出異議。
7月31日,鄭天鑫得到消息,起訴他的公司撤訴了。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可以出去工作了,如果公司仍繼續支付競業限制補償,他還是要遵守競業限制的要求。
拒絕與前機構和解,趙穎將在8月迎來仲裁開庭。“我就是想硬剛一把,拿到那一張法律的判決書,給自己一個證明。”
6月3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文章《競業限制協議對普通勞動者是否適用?》,明確提出競業限制不能濫用,“全民競業”可能違法。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強調,競業限制人員的范圍有明確劃分,不是所有崗位、所有入職的員工都需要簽署競業限制協議。
8月1日,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其中規定,在勞動者未知悉、接觸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情況下,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條款也不生效,對勞動者沒有拘束力。在勞動者屬于競業限制人員范圍的情況下,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競業限制范圍、地域、期限等內容應與勞動者知悉、接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相適應,超過部分無效。
于匯建議,除了通過司法解釋不斷補齊實踐漏洞,法院應在實際判決過程中增強實質審查,合理認定競業協議有效性,如無經濟補償條款的競業限制協議應判定無效。同時,通過勞動監察介入,事前審查協議等,從根本上防止企業對競業限制協議的濫用。
此外,于匯還表示,工會及勞動者自身也可以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通過集體協議,由工會代表勞動者提出訴求,細化競業條款,為勞動者爭取更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因無效協議錯過工作機會等產生實質損失的,可以在訴訟過程中要求賠償。
(應受訪者要求,文中陳亮、劉曉明、趙穎、鄭天鑫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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