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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1日,最高法公布了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并配發了典型案例,全文一共21條,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這次司法解釋最大的變動就是關于社保的繳納,司法解釋二第19條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規定情形,用人單位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后,請求勞動者返還已支付的社會保險費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我作律師的多年經驗,在大部分的工廠或者小型公司,社保的繳納程度并不高,因為社保分為兩個組成部分,一部分有公司繳納,部分由個人繳納,根據浙江最新社保繳納基數,公司承擔部分為1260.74元每月,個人承擔部分為505.26元每月,合計每月社保支出為1766元每月。
因此,很多工廠和小企業便與員工商量,不再繳納社保,部分社保支出以補貼的形式計算入工資。這樣的好處是用人單位支出減少,勞動者收入增多,但不利的是勞動者沒有養老保險、醫療、失業以及工傷保險,退休之前的醫療支出無法使用醫保統籌,退休之后沒有養老保險,失業之后無法領取失業保險,萬一工作中出現工傷,也可能無法獲得理賠。
根據之前的一般判決思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一致,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的,該約定無效,但勞動者以此為要求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因為這與誠信原則不符。
但在9月1日,新的司法解釋施行之后,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一致,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的,雖然該約定無效,但勞動者以此為要求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明確予以支持,用人單位會面臨勞動者工作一年對應一個月的賠償,即我們通常所說的離職賠償N。
因此,還是給各用人單位提出,9月1日之后社保需要繳納,否則不僅要依法補繳,還需要支付N的離職賠償。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分享法律實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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