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公司解散屬于股東在公司自治機制失靈、無法解決公司僵局時的最終救濟手段。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審慎判斷是否符合法定解散條件,核心審查標準包括:(1)公司經營管理是否發生嚴重困難,導致權力機構癱瘓;(2)繼續存續是否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3)是否已窮盡其他救濟途徑。公司若正常經營且盈利,未喪失自我調整能力,則不構成法定解散事由。
二、案情簡介
背景:上海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某物業公司”)成立于2001年,股東徐某某(持股39.54%)、孫某某(持股38.37%)、張某某(持股22.09%)。
爭議焦點:
原告徐某某指認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某控制公章、拒絕分紅、不提供辦公場地,導致公司治理癱瘓。
被告公司舉證證明:2020-2022年期間曾召開6次股東會協調經營事務,并向徐某某支付分紅款122萬余元;公司尚處盈利狀態(年租金收入超300萬元,覆蓋物業板塊虧損)。
訴訟請求:徐某某以“公司僵局”為由請求解散某物業公司。
三、法院認為
上海某基層法院、上海某中級法院均駁回原告訴請,理由如下:
不存在公司治理癱瘓:
章程明確規定了股東會召開程序(如代表10%表決權股東可自行召集),原告未依法嘗試召集股東會,直接主張解散缺乏依據。
被告提供多次股東會紀要及分紅憑證,證明公司決策機制運轉正常。
無實質性經營困難:
公司持續盈利(年租金收益約350萬元),無證據表明繼續存續將造成股東利益重大損失。
其他救濟途徑未窮盡:
若對分紅、管理權存在爭議,可通過股權轉讓、股東會決議或派生訴訟解決,公司解散屬最后手段。
四、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駁回徐某某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解散公司主張不成立。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提示:本案是公司司法解散糾紛的典型判例,其核心啟示在于司法對公司解散采取謙抑性原則。
1. 解散標準嚴格適用
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1條,“公司僵局”需同時滿足三個要件:治理機制失靈+股東利益受損+無替代解決方案。本案中:
原告僅能證明溝通不暢,但無法推翻公司盈利及決策機制存續的事實;
兩級法院均強調:股東矛盾不等于公司僵局,盈利狀態是重要抗辯理由。
2. 股東應優先行使法定救濟權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特別指出:股東若對控制權分配不滿,可依法主張如下權利:
行使知情權(查閱賬目);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持股超10%即可);
請求公司回購股權或對外轉讓;
提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之訴。 盲目訴請解散公司,反而面臨舉證不能及敗訴風險。
3. 企業治理的合規建議
作為處理商事糾紛逾13年的專業律師,俞強律師建議:
章程條款精細化:明確分紅規則、僵局處理程序(如強制股權收購條款);
決策留痕:股東會決議須書面簽署并存檔;
及時行權:對侵害行為(如拒絕分紅)應在1年內起訴,避免失權。
風險提示
公司解散訴訟涉及復雜的法律與事實認定,需結合公司實際經營、治理狀況綜合判斷。具體案件請務必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因誤判法律標準導致權益受損。
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律師”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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