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師 李晶
根據《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
《公司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這一條款說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么同時擔任董事,要么同時擔任經理。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一百三十條第四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該兩個條款明確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兼任監事。
由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或者經理(屬于高級管理人員)擔任,所以法定代表人屬于被禁止兼任監事的人員范圍。
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時擔任監事。
其背后的原因,與監事會及監事的職責有關。
《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解任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這是《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而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這些規定也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同時,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只設一名監事的,該監事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
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公司監事的核心職責,是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的行為進行監督,在發現其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予以糾正甚至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監事的職責與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具有對立性,如果法定代表人與監事由同一人擔任,就變成了自己監督自己,“監事”這一職位在公司的治理結構中就會形同虛設,其結果將會是導致權力濫用,損害公司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法》規定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兼任監事,正是為了保障監事的獨立性,保障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執行機構、管理機構的監督職責,從而更好地保障公司和公司權力機構的合法權益,保障公司的健康發展。
另外,對于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在實務操作中,如果該股東擔任了法定代表人,那么公司監事通常需要由外部監事或者職工代表擔任,以保障監事的獨立性。
關于作者:李晶,9C資本力合伙人,俱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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