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豫法陽光|來源
網絡紅人化身“網絡黑手”
扯正義的旗號為犯罪遮羞
編造謠言敲企業竹杠
錢沒到手就手銬上手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玩火終將自焚
01? 案情簡介
閆某在抖音平臺擁有數萬粉絲,因發布某公司使用“僵尸肉”、拖欠裝修款等不實信息,導致該公司遭受重大損失。該公司遂將閆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閆某十日內刪除涉案抖音視頻,并連續七天在抖音平臺發布向該公司賠禮道歉的視頻。閆某在履行上述判決義務后,再次發布針對該公司的負面信息,并以持續發布負面信息相要挾,強行向該公司索要現金15萬元,該公司以準備現金為由未當場支付。
在此期間,閆某還多次在抖音平臺發布針對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低價引流,加盟商倒閉”等不實信息。隨后,閆某故技重施,以持續發布負面視頻相要挾,強行向該餐飲公司索要現金7萬元。該餐飲公司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當餐飲公司員工按約定將7萬元現金交付閆某時,民警當場將閆某抓獲。
02?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閆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閆某已著手實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據閆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閆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03? 法官說法?????????????
劃清言論邊界,嚴懲網絡造謠誹謗。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閆某的行為是正當的輿論監督,還是以造謠誹謗相要挾的敲詐勒索犯罪?法律充分保障公民基于事實依法對不良經營行為者進行批評、評論和監督的權利,這是健康輿論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造謠誹謗”與“正當監督”存在本質區別。前者是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或商業信譽的行為;后者則立足于真實情況,旨在促進問題解決。以造謠誹謗為手段本身即具有違法性,情節嚴重的可構成誹謗罪。若采用此種方式進行勒索,則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本案中,閆某先通過持續編造、散布虛假負面信息對被害單位施加壓力、制造恐慌,再以此非法制造的“影響力”為籌碼,主動、明確地索要巨額錢財,并輔以繼續造謠誹謗、擴大損害相威脅,企圖達到取得財物的目的。這一系列行為清晰地展現了“造謠施壓——威逼要挾——勒索財物”的犯罪鏈條,符合敲詐勒索罪中“以威脅或要挾方法,強索公私財物”的特征。
凈化網絡空間,維護清朗環境。一些不法分子專門尋找企業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以發布或拒不刪除負面信息相要挾,向企業經營者索要財物,假“輿論監督”之名行敲詐勒索之實。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網絡造謠生事、誹謗他人甚至敲詐勒索的行為,侵害了公民、企業的合法權益,污染了網絡生態,敗壞了社會風氣,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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