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剛剛,廣西防城港奔馳“亮證女”的處罰結果出來了:行政拘留5日。
按照通報來看,處罰的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這個處罰依據沒什么大問題,但處罰的力度明顯有問題。
亮證女被行拘5日,很顯然是屬于上述法條中的“情節較輕”,可問題是她的所作所為真的是情節較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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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是他們對情節較輕有什么誤解,又或者是一直以來我們誤解了這個詞,所以造成雙方在這個“較輕”上的理解上存在偏差。
亮證女侯某某不是公職人員,卻拿著執法證威脅他人,在全網造成如此大的輿情,事發后惡人先告狀恨不得把受害方直接抓起來,我不知道這個所謂的“情節較輕”究竟是如何定性的?
這個處罰,說好聽點叫“法外開恩”,說難聽點就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說“高高舉起”其實都是抬舉了,因為一開始他們壓根沒想過“舉起”,如果不是輿情發酵,如果不是群情激奮,這事很可能根本不會有任何結果。不僅沒有結果,反而受害一方的平頭哥會成為最終的“結果”。
我一直在強調“寫作就是說服讀者的過程”,其實通報也是一樣。一份通報要想說服他人,不僅要做到盡可能地還原真相,更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合乎邏輯。
上一份通報中那些不合理之處,我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經詳細分析了:關于奔馳“亮證姐”這事,網友們發現更多細節了
而這一份處罰決定書,看似大快人心,看似“正義降臨”,實際上壓根沒有。不僅沒有,反而還有許多讓人咋舌的地方,甚至完全可以將其理解為在放大那份惡。
在觀察者網的評論區,點贊最高的幾條評論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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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過公眾號的朋友可能都知道,公眾號文章下的評論是需要作者篩選的,觀察者網將這些評論放出來,并讓讀者點贊到最高位,很顯然,他們的小編,甚至部分工作人員都有這樣的疑惑。
不過,大家的疑惑在這份決定書中并沒有任何解答。這份處罰決定書不僅沒有回答網友和媒體的關切,反而再一次傷害了受害一方平頭哥,甚至有針對他的嫌疑。
其實今天媒體發布的處罰決定書是第二個版本,這個版本是12點37分左右修改的。而在修改之前的第一個版本,對于亮證女侯某某的姓名、證件號和家庭住址等信息全部做了打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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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碼也可以理解,亮證女哪怕做錯了,但也有隱私的權利,任何一個合法公民都有隱私權。
可問題是,說隱私權沒問題,你不能雙標啊!你不能只在意亮證女的隱私,完全忽視了受害一方的隱私權。
在最原始的處罰決定書中,他們將亮證女的隱私給打碼了,卻將平頭哥的姓名和車牌號全部公示出來了。(上圖我個人已將“平頭哥”的信息打碼處理)
當初,亮證女深夜帶著人上門,要求平頭哥刪視頻,不刪視頻就是違法,就是侵犯了個人隱私。
那如今,在公開發布的處罰決定書上,他們隱去了亮證女的隱私,把受害者的隱私公布出來,是不是也違法了?而且違法性質更加嚴重、惡劣?
之前我們都在好奇,亮證女侯某某的隱私真的就那么重要嗎?真的重要到有必要深夜上門威脅他人的地步嗎?
之前沒人能給出答案,現在有人給出了直接的回答:
亮證女的隱私就是重要,她的隱私是隱私,別人的隱私不是隱私。
違法者沒全名,叫侯某某;受害放直呼其名,指名道姓。
到這里,我只想到了一個詞:保護性拘留。
不知道是不是我理解的這樣,希望防城港方面能給個回答。
另外還有一個有意思的細節,如果你仔細看那份處罰決定書,會發現在“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后面有兩個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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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十分嚴謹的法律文書,一份全民關注的處理結果,結果愣是連一個基本的句號都沒注意到。
這究竟是做事太草率了,還是當地工作作風不嚴謹?
不知道是否有人能給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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