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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Yukiko Noritake
最近「社保」有個新情況,討論特別火。
打工人,不允許自愿放棄社保了。
起因是——
最高法八月初發布了一些新的司法解釋,事關勞資糾紛。從9月1日開始施行。
其中第19條爭議最大。
大意是——
9月起,企業必須給員工上社保;雙方如果約定了不上社保 ,這種約定無效。
這嚇到了不少人。
有打工人說——
“公司下個月強制上社保了,要降1500底薪,不交可以嗎?”
也有些小老板在抱怨——
“我是一個養發館老板,生意差到幾乎每個月都在賠錢。
但又不能跑路、不能關門。如果要強制我給員工交社保,我只能變相降薪去交了。”
當然,也有人說——
“企業本來就應該給打工人交社保啊,這還用討論?交不起就關門吧”
一時間七嘴八舌,討論得很熱烈。
一
每個人立場不一樣,看法不一樣,很正常。
沒必要苛求人人穿一條褲子。
我比較了以前的法條,還有最新的解釋,感覺不是官方態度大轉彎了。
而是在打補丁,讓法條更嚴謹。
有一個社會怪現象:
像瑞幸,星巴克...等等很多企業招店員時,有一個強硬要求:
店員必須在別的地方有交社保。
以前很多人不明白,它們為啥要有這種古怪、晦澀的要求?
兼個職而已、為啥限制必須有社保?
好家伙,原來早就摸得門清了。
這是讓自己從渾水中抽身,避免惹上官司。
按最高法解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
比如,雙方說好了——
公司不給交社保,給打工人多加200塊薪水。
這種現象特別普遍。
也沒人細究。
但,現在最高法特意強調——這種約定無效。
哪怕勞動者最初答應了,也可以反悔,再申請讓公司補繳社保。
當然,注意一個細節!
員工也有可能遭到“背刺”。
公司在補完社保后,也可以申請,讓員工返還多發的200塊。
同時!
社保是公司和員工共同承擔。
我找到的一些判例顯示——
公司補繳后,員工也要把本該由自己繳納的錢、返還給公司。
比如北京,按最低基數6821元給打工人補交社保。
如果啟動補繳——
企業要補1820塊錢/月,打工人每個月也要補718塊錢/月。不算滯納金,不考慮基數變化
網上有一種言論:
最高法的這個解釋,可能會導致打工人批量起訴不給上社保的企業。
也不一定?
可能,打工人也并不想“傷敵一千,自損八百”
回到開頭——
的確有一些打工人自己是不想交社保的。
寧愿折現,到手的鈔票多一些。
但,人也是會變的。
隨著年齡的增長,有人到了四、五十歲后,可能會意識到:
手停口停是不行的,終有干不動的一天。
還是得有豐厚的退休金才行。
這時,或許會考慮:
起訴原單位,來找到一條路子,補充自己的社保?
二
還有一個細節,容易忽略。
很多人會因為公司不正規,不給交社保憤而辭職。
辭了也就辭了,沒下文了。
最高法這次特意強調——
因為公司不給交社保辭職,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最高法解釋: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補償多少呢?
我查了下勞動合同法:
工作每滿一年,補1個月工資;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算;不滿6個月,就支付半個月工資補償。
。。。
這個法條其實以前也有,這回又重新強調了。
鼓勵打工人維權。
最高法的新解釋,沒有特別偏離原來的社保法規。
如果有什么特別、新鮮之處,就是:
“ 更細化,更天羅地網了 ”
比如打工人小美和老板約定了——
“咱不交社保了,到手多發200塊”
這時社保跳出來——
“你們有沒有搞錯?你倆算盤打成這樣了,我怎么辦?我還要創收,你們這種約定無效。”
打工人需要社保,社保也需要打工人。
PS.
網友總結了,社保趨嚴,未來可能有一種明顯變化:
零工經濟流行。
“招一個人,剩下的換成兼職,但一天別超過4小時。”
有可能性。
因為按國家規定,平均一天工作不超過4小時、一周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就算非全日制從業人員。
這種情形下,企業無需替員工交社保。
省錢省事啊
其實零工經濟,也不是現在才火的,已經火了很多年。
只是這幾年,越來越多人加入零工大軍了...
各有各道、各有各的應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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