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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張三,是 上海的一家橡膠公司的老員工。
2002年冬天,張三就進入了,那時他剛剛三十出頭。多年勤勤懇懇,一路從流水線做到了熟練工,和公司簽了好幾輪勞動合同,直到2014年,公司跟他簽了份無固定期限合同,當時大家都說,這是干到退休的節奏。
可轉折出現在2017年。那年9月,公司忽然宣布:因環保審核不過關,整個廠區要搬去安徽廣德。這個決定,說實話讓不少老員工措手不及。張三就是其中之一。
他說自己家都在上海,孩子上學、父母年邁,哪能說搬就搬?于是他沒有隨廠搬遷,而是繼續每天去原來的廠房「上班」。可問題是:廠房空了,機器搬了,原來的崗位沒了。他能干啥?公司安排他去干些打雜的活,但工資直線跳水,只給最低工資,他當然不愿意。
從2017年10月起到2018年4月,張三每天準時打卡,但基本沒啥事做,公司就這么拖著。忍到2018年4月底,張三實在扛不住了。他請了律師,給公司發了封律師函,大意是:
「自從你們把廠搬到安徽,我的崗位也沒了。每天讓我坐著發呆,只發最低工資,我實在養不活自己。我決定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最后一天工作到4月30日。請你們依法補償。」
很快,張三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共77,599.98元,以及通知金5,006.45元。仲裁委沒有支持,他就一氣之下起訴到法院。
一審法院怎么看?
法院挺張三。他們說得很明白:
公司既然沒有為張三安排新崗位,工資又大幅縮水,張三基于這一點主動解除合同,要求公司補償,這是合理合法的。
于是,一審判公司賠張三54,955.25元。
公司不服,提了上訴。
二審就很有意思了。
二審反而站在了公司的角度,說:
1、公司是因為環保政策,不得不搬遷,崗位消失并不能怪到公司頭上。
2、公司雖然沒給張三原來的崗位,但提供了新崗位(勤雜工),只是張三不愿意干。
3、而且,公司并沒解雇張三,而是留著他,并發最低工資,在法律上也不違法。
二審的核心觀點是:不能把「工作地點變化」簡單等同于「公司沒提供勞動條件」。
他們從《勞動合同法》里摳了很細的條款,明確指出:「工作地點」和「勞動條件」在法律里是兩個不同的東西,不能混為一談。張三說「崗位沒了所以公司沒提供勞動條件」,法院不認。
最終,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判決,認為張三提解除勞動合同這事不構成公司違約,公司也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張三不服,申請再審,張三和他律師主張。
1、法院不該自己去「解釋」什么叫勞動條件,那是立法機關的事。合同里寫的「工作內容+地點」本來就是勞動條件的一部分,不能拆開解釋。
2、公司搬廠造成了實際履行困難,也沒依法與他解除合同,還只發最低工資,實際上逼得他自己提離職。這種情況全國有很多判例都支持補償,他怎么就不能拿?
他據此申請再審。
案子來到了高院,高院怎么判?
上海高院態度鮮明:
1、搬遷是客觀原因,確實讓合同無法按原樣繼續執行,但也不能一口咬定公司違法。
2、公司沒有主動解除合同,而是繼續讓張三出勤、發最低工資,這個處理方式,在法律上也并無不妥。
3、張三是自己不滿現狀,提出解除合同,但既然不屬于公司違法,那就不能獲得經濟補償。
最終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一句話總結這個案子:
張三覺得公司搬遷導致工作沒法繼續,自己不得不離職,理應獲得賠償;但法院認為,公司不是惡意裁員,而是搬遷后提供了新崗位,只是雙方協商不成,責任不能全歸公司,所以不支持張三的請求。
關于這個案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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