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金融機構不能隨意抽斷貸了!
2025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提及: 依法規范金融機構單方面增加發放貸款條件、中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行為,確保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依法規制“高利貸”、“砍頭息”等非法職業放貸和轉貸等違法行為,嚴懲民間借貸犯罪活動,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秩序,助力民營經濟組織破解“融資難”、“融資貴”難題。
很好奇,金融機構與助貸的合作,是否此范疇內?如不在,助貸后續是否可以通過更改新簽合同或補充協議的形式將自己納入其中?
下為此部分全文:依法助力拓寬融資渠道。落實民法典關于功能擔保的規定,依法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托供應鏈產業鏈拓展新的融資擔保方式,依法確認非典型擔保的法律效力,穩定金融機構的法治預期,助力民營經濟組織有效利用自身資產資源獲得信貸融資。持續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等工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維護好企業信用信息,及時更新企業涉訴涉執情況,防止因信息更新不及時影響企業獲得正常融資。會同市場監管、人民銀行等信用綜合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及時修復信用。嚴格落實國家金融管理政策,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溝通,推動金融機構持續優化普惠金融供給和服務,依法規范利息收取,協同推動政策落實落地。依法規范金融機構單方面增加發放貸款條件、中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行為,確保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依法規制“高利貸”、“砍頭息”等非法職業放貸和轉貸等違法行為,嚴懲民間借貸犯罪活動,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秩序,助力民營經濟組織破解“融資難”、“融資貴”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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