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案情
甲乙共同引進進口片,雙方聯合投資,按約定比例分配發行收益,甲負責影片的引進及報審工作,雙方約定:影片最終未通過審批,乙有權解除合同。簽約后甲即提交報審,但此后四年都未取得公映許可證。乙如何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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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因未約定履行期限,約定的解除事由并未發生,甲不享有約定解除權;甲提交了報審申請,積極推進報審工作,未通過審批是種狀態,不是最終結果,對于未通過審批的現狀不承擔過錯責任,甲并無怠于履行合同的表現,《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解除情形也未發生,乙不享有該條規定的解除權。甲乙之間系進口片引進及發行合作關系,乙也不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權。故而,結合約定內容、合同性質及履行情況判斷,乙不享有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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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不享有解除權,但可以主張終止請求權,通過該種方式仍可實現與解除相同的效果。《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合同雖未約定甲完成報審的時間,但在長達四年的時間里甲都未完成報審,即便該結果并非甲過錯所致,但對乙的合同利益已造成巨大損害,合同實際已經陷入僵局,乙有權要求甲繼續履行,作為債務人,甲也本該繼續履行,但四年都未通過審批的事實說明,甲實際上已經無法繼續履行,該種情形下,乙有權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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