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一早看到一個奇葩新聞,看客們趕緊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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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小劉曾照顧年過八旬的張大爺和李大媽夫婦長達4年時間,后來張大爺病重,離世前放心不下患有失智癥的李大媽,便向小劉轉款10萬元,委托小劉照顧好李大媽。
張大爺去世后,二老的獨生子小張向小劉單位舉報小劉,導致小劉被所在單位開除。小張還要求小劉返還10萬元。
法官非常認真,經調查,2018年,從事銀行工作的小劉因工作關系結識兩位老人,應張大爺的請求,小劉第一次向二老提供了幫助。后來小劉看老人生活十分不便,便時常看望老人,為他們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幫助,這一堅持就是4年。4年里,小劉不僅為老人提供生活上的照顧,為他們購買生活用品、藥品等,還經常帶自己的孩子去看望和陪伴兩位老人,讓二老享受天倫之樂。
判決書中,法官秦運瑞融合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了充分的說理論證,并贊揚了小劉尊老愛老、助人為樂的善良品德,最終,依法駁回了小張的全部訴訟請求。
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兒子小張的主張未得逞。
為了將該新聞說清楚,筆者又查詢了“AI智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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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張大爺與患失智癥的老伴李大媽,其獨子小張長期疏于照料(年探望不足3次),因家庭矛盾被父母兩次立遺囑剝奪繼承權。銀行職員小劉因工作結識老人后,無償照料4年:代購藥品378次、陪診就醫、帶子女陪伴老人填補情感空缺,老人手機緊急聯系人設為小劉。老人將其備注為“閨女”。
小劉是女,對二老來說是“外人”;小張是兒子,是二老的親人,親兒子還趕不上外人親呢。
不說別的,“代購藥品378次”足以說明小劉的付出了。小張在不盡贍養義務的情況居然還好意思對小劉的付出全盤否定,這真的是缺德他媽給缺德開門了。打嘴,說錯了,小張盡贍養義務的,一年看父母不足3次。
媽媽患失智癥,兒子一年看父母不足3次,這兒子真的孝順了。這兒子難不成是在為國家從事秘密工作,不方便回家?如此默默奉獻倒也說得過去。
真的奉獻國家的人也不會做狗咬呂洞賓的事啊,對照顧自己父母的人居然反咬一口,又是向人家單位舉報,又是向法院告人家,這TMD還是人做的事嗎?
好在法院明鏡高懸,依法駁回了逆子小張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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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報的新聞話題#老人給外人10萬照顧老伴兒子急了#用得好,親兒子不照顧老人,“外人”照顧了,親兒子就急了,就怕“外人”搶自己的財產。
話說,父母的財產就一定是兒子的嗎?法律沒這個規定,父母的遺產可以給任何人。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可見,父母的遺產一定給兒子(子女),沒有這個說法。
實際上本新聞事件中,兒子小張“被父母兩次立遺囑剝奪繼承權”。
這個新聞不復雜,但背后蘊含的精神那是博大精深的。比如這個10萬元,張大爺向小劉轉賬10萬元,這說明什么?這說明張大爺還是有一定積蓄的,養老錢沒被兒子啃光,老了有一定積蓄是非常重要的。
“銀行職員小劉因工作結識老人”的信息看,二位老人是有退休金的,這是正常的邏輯。沒有積蓄,沒有退休金,銀行人員很難認識到老人(有退休金的老人很喜歡去銀行對對銀行卡信息,順道和過去的同事嘮嘮嗑),這是可以理解的。設想一下,如果老人沒積蓄,沒退休金,沒碰到小劉,那日子得多慘啊。還好,晚年遇到一個好“閨女”。
說難聽點,老人沒積蓄,沒退休金,不要說碰到好人了,連騙子都見不到。
這個新聞事件得出的經驗就是,老人一定要有自己的積蓄和退休金,靠山山會倒,靠兒兒會跑,但自己的退休金不會跑。
不要以為靠自己攢存款,兒子就會孝順,本新聞事件中的兒子小張認為存款天經地義是他的,他贍養不贍養都應該是他的。我工作接觸過的案例中,父母攢下的錢和房被兒子啃光后,反過來求兒子給生活費的不要太多了。老人的尊嚴是什么?是自己掌握經濟獨立。不掌握經濟獨立,從自己子女手里討生活,那和乞丐沒有區別。
所以怎么說呢,趁自己能繳社保的時候繳上社保,社保才是自己最親最可靠的兒子。人老了,什么藥都可買到,但后悔藥是買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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