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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三中院審理一起因“工作量驟增”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明確用人單位通過不合理增加工作量變相辭退員工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對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作出權威解釋。本文以典型案例為切入點,結合《勞動合同法》規定,解析此類糾紛的法律邏輯與賠償金計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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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女士在某公司工作兩年,負責訂單錄入工作。因同事離職,公司先后要求其接手兩名同事的工作,導致其對接的銷售人員數量從18人增至52人。高女士因工作量已飽和,拒絕接手第三名同事的工作,公司以“拒絕正常工作交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法院審理后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判決賠償高女士12萬余元。
法院核心觀點
工作量合理性審查:高女士已無失職或不勝任工作的情形,公司要求其承擔超出合理范圍的工作量,且未提供加班補償,屬于不合理安排。
勞動合同約定無效:盡管勞動合同中約定“拒絕工作交接可解除合同”,但高女士的拒絕是基于真實工作飽和狀態,不構成嚴重違紀。
賠償金計算依據:根據高女士工作年限(2年)及月工資水平,按經濟補償金的兩倍(2N)計算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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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惡意增加工作量的認定標準
工作量是否超出合理范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若工作量遠超勞動合同約定或行業標準,且勞動者在正常工時或加班后仍無法完成,則構成不合理安排。
是否存在“逼迫離職”意圖
若用人單位在協商解除不成后,持續增加工作量至勞動者無法承受,且未提供合理補償,可認定為變相辭退。
▌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N)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違法解除賠償金(2N)
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按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特殊情形
若勞動者因工作量不合理被迫辭職,可主張經濟補償金(N),但需證明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高女士案:工作年限2年,月工資1萬元 → 經濟補償金=2×1萬=2萬元 → 賠償金=2×2萬=4萬元。
法院判決賠償金12萬元,可能因高女士月工資高于平均標準或存在其他因素。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邊界
(一)用人單位的義務
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權:調整工作任務需符合崗位職責,且不得超出合理工作量范圍。
協商與補償義務:若因工作量增加需延長工時,應與勞動者協商并支付加班費。
(二)勞動者的權利
拒絕權:有權對不合理工作量安排提出異議,拒絕超負荷工作。
維權路徑:
協商:與用人單位溝通,要求調整工作量或提供補償。
證據保留:留存工作量增加的通知、加班記錄、溝通記錄等證據。
法律途徑: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主張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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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的和諧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遵循法律規則。用人單位應尊重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勞動者也需理性行使拒絕權。若遭遇惡意增加工作量的“變相辭退”,勞動者可通過法律途徑依法主張賠償金(2N),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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