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最新公布的年度數據顯示,去年我國各級行政機關全年接辦的民眾訴求總量突破1200萬件,其中涉及公職人員履職問題的案件占比達32%。
如何界定"不作為"行為?判定公職人員是否存在不作為情形,需重點把握三個核心要件:一是具有法定履職義務,二是存在實質性未履行或顯著拖延行為,三是直接導致當事人合法權益受損。
相較于不作為,亂作為的界定更具復雜性。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相關規定,主要考察是否存在違法行使職權、超出法定權限、導致負面后果等情形。
面對公職人員的違規行為,民眾并非缺乏維權途徑。現行法律體系已構建完整的權利救濟機制:
一、監督舉報
憲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賦予公民監督權,這是最直接有效的監督手段。具體實施可通過:
撥打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反映問題
利用12388紀檢監察舉報平臺檢舉黨員干部違紀行為
登錄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臺舉報政策執行不到位情況
二、行政復議
若初審未獲解決,可啟動行政系統內部糾錯機制。該程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特別適用于行政不作為爭議。例如行政許可辦理拖延時,可向上級機關申請復議,要求督促下級部門履行法定職責。
三、司法訴訟
當行政復議仍未達成預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明確將行政不履行法定職責納入受案范圍,法院經審查后可判決責令行政機關限期履職。更關鍵的是,若因公職人員違法行為造成實際損失,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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