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情 簡 介
原告丹麥某食品公司是皇冠丹麥曲奇(以下簡稱皇冠曲奇)的出品方,原告上海某公司是皇冠曲奇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經銷商。皇冠曲奇已經連續多年在中國大陸市場同類產品中銷量領先,屬于知名商品。丹麥藍某公司、藍某香港公司、藍某上海公司(上述被告以下簡稱三被告)、被告荔某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丹麥藍罐曲奇包裝及共同運營的官方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眾號、天貓網和京東網官方旗艦店中,使用商品“源自1933年”、具有“百年歷史”“皇室經典”“丹麥藍罐自誕生以來,陪伴幾代丹麥皇室成長”“1993年的原創配方”“百年配方”“全球最大之現代化曲奇生產線”“以最先進的設備,制作最優質的產品,面對來自市場上的挑戰”“頂級曲奇大師”“送禮首選”“聚會最佳拍檔”等宣傳用語,上述信息不符合事實,對消費者構成誤導,構成虛假宣傳。被告北京某超市銷售了印有虛假宣傳內容的藍罐曲奇商品,亦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三被告及荔某公司還在上述平臺中發布詆毀二原告的言論,損害了皇冠曲奇的商品聲譽和二原告的商業信譽,構成商業詆毀。
法 院 審 理
法院一審認為,三被告關于“最先進的設備、制作最優質的產品”“全球最大之現代化曲奇生產線”“丹麥藍罐自誕生以來,陪伴幾代丹麥皇室成長”等表述,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藍罐曲奇”品質卓越、質量等高于其他同類產品,構成虛假宣傳。關于“源自1933年原創配方”“八十年來一直沿用原創配方”“誕生于1933年的傳統配方”“延續近百年一脈傳承的熟悉味道”“配方依然采用源自1933年安娜小姐的原創配方”“產品行銷110多個國家”等表述,以及漫畫、藍罐曲奇歷史故事、產品保質期與凈含量標注的被訴內容,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述表述有虛假或引人誤解之處,即便有,上述宣傳亦與二原告無關,未損害二原告的相關權益,二原告對此沒有訴的利益,故對于與上述表述相關的內容,法院均不予支持。“丹麥藍罐曲奇”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載明“現在市面上有一些打著‘藍罐’的幌子,用近似的包裝和名稱企圖渾水摸魚,蒙蔽消費者,讓大家誤以為這只是丹麥藍罐曲奇的優惠裝或兄弟品牌”,文章中配圖將二原告生產的“皇冠曲奇”與“藍罐曲奇”放在一起對比,上述被訴內容中的圖片結合其被訴文字內容極易誤導消費者認為二原告的“皇冠曲奇”產品故意使用近似包裝欺騙消費者,對二原告的產品聲譽造成損害,構成商業詆毀。綜上,法院判決各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虛假宣傳及商業詆毀行為;三被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共同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5萬元,被告荔某公司就上述賠償責任中的1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本案判決已生效。
法 官 說 法
涉案原告“皇冠曲奇”與被告“藍罐曲奇”同為來自丹麥的曲奇品牌,二者在中國市場上已并存多年,且均具有較高知名度。本案通過對雙方多年來發展歷史、市場競爭等情況的梳理,對于市場主體所做宣傳是否構成虛假宣傳及商業詆毀行為作出準確認定,厘清了原被告雙方的權利義務邊界,對于同類案件具有參考示范意義。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相關被告及時履行了消除影響等各項判決義務。本案不僅維護了原告作為同業競爭者的合法權益,更是向被不當宣傳長期誤導的消費者作出澄清,保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由選擇權,促進了社會公眾福祉的提升,維護了公平健康的競爭秩序和良好的市場營商環境。此外,原被告雙方均為涉外主體,雙方均選擇、同意由中國法院審理本案,并認可一審判決結果、服判息訴,體現出涉外主體對我國營商環境及審判能力的充分信任,本案也向世界彰顯了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及水平。
文章來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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