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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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的提出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申訴的提出】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申訴的主體及其效力的規定。
審判監督程序是有關機關發現或者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由于各種原因仍然有可能存在錯誤。為最大限度地糾正確有錯誤的已生效判決、裁定,保證有罪的人受到應有的懲罰,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法律追究,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司法公正,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同時也為了加強對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審判監督程序。為賦予不服已生效判決、裁定的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等人以救濟手段,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修改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2012年和2018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對本條規定未作修改。
申訴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處理的一種請求。根據本條規定,有權提出申訴的是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接受申訴的機關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這里所說的“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指當事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指本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所規定的三種判決、裁定,即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終審的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為了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嚴肅性,本條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只有當申訴引起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并作出不同于原判決、裁定的新判決、裁定,或者根據本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案件,作出中止執行原判決、裁定的決定時,才能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在理解和執行本條的規定時應當注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到申訴案件,應當認真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訴符合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于申訴不具有本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原判決或裁定正確,申訴無理的,應當駁回申訴,并將駁回理由告訴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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