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網絡大V陶黎納收到了自己被訴上法庭的通知,這源于他此前發布的一條微博。
2023年9月20日,陶黎納在地鐵站內遇到正在吸煙的張先生,勸阻吸煙未果后,他將張先生在地鐵站內吸煙的無碼露臉視頻發布到了微博上。就此,張先生以肖像權和名譽權受侵犯提起訴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6月24日作出的一審判決顯示:法院認定,陶黎納曝光之舉系出于公共利益,未捏造、歪曲事實,也未使用侮辱性言辭,故而駁回了張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媒體公開報道顯示,張先生的代理律師稱,張先生不認可判決,但決定不上訴。
近年來,網絡曝光他人的事例多有發生,由此引發的網絡侵權糾紛也一再成為輿論關注點。“網絡曝光”有何法律邊界?
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晶晶向南都記者談到,在類似網絡侵權案件中,是否侵犯肖像權是一個充滿不確定性的爭奪點:比如公民為維護私人利益網絡曝光他人肖像,是明確的非法行為。但在維護公共利益情形中,對曝光者主觀目的的認定仍有不少爭議,也為此類曝光行為帶來了法律風險。
文|王森
微博大V發布吸煙者無碼視頻,被索賠2萬余元
2023年9月20日中午,陶黎納接女兒放學回家,在上海9號線陸家浜路地鐵站內碰到了正在吸煙的張先生。“你知不知道地鐵里不能抽煙?”陶黎納一邊用手機錄制視頻一邊走向張先生。根據上海控煙法規,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任何個人可以要求吸煙者停止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
陶黎納是堅定的控煙行動者,他曾多次網絡曝光在公共場所吸煙的行為。在他看來,網絡曝光更有震懾力,在公共場所吸煙的人應當受到公眾譴責,以讓他們有所顧忌。
陶黎納告訴南都記者,他常在網吧、男公廁等場所內碰到吸煙者。面對一邊拍視頻一邊前來勸阻的陶黎納,這些吸煙者通常會滅掉煙。陶黎納就不會發布視頻,或對吸煙者面部打碼后發布視頻。數年前,他曾就拍臉曝光公共場所吸煙者的法律問題咨詢過律師,對方稱“雖然激進,但不違法”。
而這一回,張先生并沒有熄滅手中的卷煙,陶黎納覺得其態度惡劣,便將張先生的露臉視頻發到了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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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書顯示,視頻中的張先生抽煙經勸阻后,未掐滅煙頭,轉身離去。后陶黎納將該視頻在微博平臺發布,并配有文字:“勸一次不聽,別怪我硬剛,曝臉不打碼……”張先生在庭審中確認了該視頻內容真實。該條微博現已被刪除。
5天后,2023年9月25日,陶黎納又發布了一條帶有張先生背影照片的微博 ,并配有文字:“上次那個地鐵吸煙男……警察蜀黍已經鎖定他,將去抓他,由軌交執法大隊當場處罰。”
法院判決書顯示:張先生主張,陶黎納的微博賬號擁有超過470萬粉絲,視頻累計播放量達3035.5萬,在公眾社交軟件內具有極大的影響力。侵權微博發布后被數百人轉發、評論、點贊,迅速散布網絡,嚴重損害張先生的肖像權、名譽權。張先生因此情緒緊張,嚴重時肌肉緊張顫抖,被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診斷為精神分裂癥。
張先生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陶黎納刪除2023年9月25日的微博;陶黎納對張先生賠禮道歉;陶黎納賠償張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醫療費 8000 元、維權成本8050元。
陶黎納系出于公共利益,未捏造、歪曲事實,也未使用侮辱性言辭
對張先生的起訴,陶黎納辯護稱張先生態度惡劣之外,還直言自己是為維護公共利益而通過微博曝光,該條微博中沒有張先生的姓名等信息,視頻內容真實,沒有丑化、污損、偽造等侵害張先生肖像權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的規定,不構成侵權。
此外,陶黎納認為張先生不能證明其因網絡曝光而罹患精神分裂癥。據病歷,2023年9月28日,張先生就曾因精神分裂癥復診,即張先生在此前已確診該病。而大部分精神分裂癥患者在被診斷之前往往有一個1至5年的前驅期,特征性癥狀在至少1個月以上的大部分時間內肯定存在。
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在認定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侵害肖像權、名譽權時,行為人的主觀動機是重要考量因素。行為人為維護公共利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不構成對肖像權、名譽權的侵犯。
法院判決書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規定,“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任何個人可以要求吸煙者停止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本案中,陶黎納發現張先生在室內公共場所吸煙,勸阻無果后為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及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發布微博曝光張先生在室內公眾場所的吸煙行為,張先生亦確認微博視頻內容真實。
法院在判決書中稱,雖然陶黎納未通過打馬賽克等技術處理公開了張先生肖像的行為欠妥當,但陶黎納未捏造、歪曲事實,也未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張先生名譽,即使張先生的社會評價降低,亦是因其自身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不當行為導致。
綜上,法院認定陶黎納的行為不構成對張先生肖像權、名譽權的侵害,駁回了張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張先生的代理律師接受媒體采訪時談到,張先生不認可判決,但決定不上訴。7月16日,南都記者電話聯系到張先生的代理律師,該律師拒絕了采訪。
在首次因曝光公共場所吸煙者被告并勝訴后,陶黎納告訴南都記者,他會繼續曝光在公共場所吸煙的行為,但仍要秉持不丑化、侮辱他人的原則。
律師: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使用他人肖像才可以認定為合理使用
近年來,網絡曝光他人的事例多有發生,由此引發的網絡侵權糾紛也一再成為輿論關注點。“網絡曝光”有何法律邊界?
曾辦理多起網絡熱點事件當事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糾紛案件的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晶晶告訴南都記者,雖然該案中陶黎納勝訴,且法院對其網絡曝光行為合理性展開了論述,但在類似的網絡侵權案件中,是否侵犯肖像權仍是一個充滿不確定性的爭議點。
鄭晶晶表示,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使用他人肖像才可以認定為合理使用,公民為維護自己的私人利益網絡曝光他人肖像,可構成侵權。她稱,通過網絡曝光、舉報公開和使用他人肖像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這才是爭議的焦點。如果只是為了個人利益,曝光者完全可以選擇其他合法途徑來維護自身權利。
在《中國法院2023年度案例》中收錄的一份判決書顯示:
某汽車4S店承諾在該店購買汽車后可免費在店內洗車。
2021年,胡某到該店洗車被店內員工韓某拒絕,胡某便拍攝了韓某的露臉視頻并在短視頻平臺發布。
韓某將胡某告上法院,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系出于曝光涉案某4S店的目的拍攝視頻,其針對的對象應當是該4S店。
從被告拍攝的視頻內容看,即使不拍攝原告也能夠達到其目的,原告雖然是該4S店的員工,但并不意味著原告必須承受肖像權的克減或讓渡,被告拍攝并發布有原告面部形象視頻的行為不屬于對原告肖像權的合理使用。
綜上,被告構成對原告的肖像權侵權。
法院認定陶黎納不構成對張先生肖像權的侵犯,依據了民法典第1020條“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的規定。該案適用于其中的“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鄭晶晶介紹,在類似情形案件的判決中,也存在認定曝光者侵犯肖像權的情況。“公民的曝光行為是否出于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是否足以阻卻侵權行為違法性?案件具體情況不同,最終的裁判結果也會不同。”她認為,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判決結果可能會因為具體行為性質、律師代理方案等因素發生變化。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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