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執行款應當及時發放給申請執行人。除非存在法定的、經嚴格程序確認的阻卻事由(如合法有效的案外人異議成立),法院無權長期無故扣留本應支付給申請人的執行款。扣留即違規,挪用即涉罪。然后在安徽霍邱縣卻發生了一起法院執行局在執行回執行款項后多年不支付給申請執行人的事件,直到申請執行人多次交涉仍只是支付了其中的五萬元,剩余部分又沒有了下文,此等執法,法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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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漫長的討款之路始于一場房產拆遷糾紛,2018年,因拆遷補償分配問題,韓彥傳將梁某華訴至霍邱縣法院,要求返還不當得利。案件經六安市中院二審,于2019年作出終審判決,梁某華在十日內返還韓彥傳128654.77元本金及利息,自2013年6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判決生效后,梁某華拒不履行。韓彥傳隨即申請強制執行。霍邱縣法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案號為(2019)皖1522執1748號,并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梁某華支付本息、遲延履行利息及執行費1830元,總計金額177430元,該款項在2019年就已執行到位,并匯入了霍邱縣法院在中國農業銀行霍邱縣支行開設的“標的款專戶”。
執行款到賬后,執行局卻遲遲不向申請人支付。申請執行人韓彥傳對霍邱法院扣留177430元執行款不予兌付行為十分困惑。整整6年,任憑韓彥傳如何催促,霍邱縣法院執行人員均置之不理。后來竟以關聯到(2001)霍民二初字第405號民事判決尚未執行完畢為由答復申請執行人。而該案與本案并無法律關聯,是農行霍邱縣支行石店營業所和韓彥傳等人之間的一起借貸案,歷經20多年仍未執行終結,執行中扣押物品丟失,執行賬目混亂不清,始終不能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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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來,韓彥傳不斷向有關機構和部門反映霍邱法院執行局執行款項不予支付申請執行人的問題,期盼相關部門深入調查,理清執行賬目,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盡快將本該屬于自己的177430元執行款兌付,還自己一個公道,直到2025年8月1日,申請執行人韓彥傳的銀行賬戶才終于收到了5萬元。177430元在法院賬上躺了整整6年,而在收到五萬元后申請人詢問剩余款項時,經辦人卻稱:“經多方努力才爭取到5萬,法院賬戶里沒有錢了。”且法院兌付依據的案號竟是“(2023)皖1522執恢56號”,不是韓彥傳在2019年申請的執行案號。
針對此事,韓彥傳有諸多疑問:1、款項2019年已到賬,為何兌付依據是2023年的案號?2、若真是2023年才執行到位,那么梁某華自2019年至2023年期間應支付的錢款延遲履行的雙倍利息如何計算?誰該為此負責?3、如果并非2023年執行到位,那么2019年就已進入法院專戶的177430元,在長達6年時間里去了哪里?是否存在挪用?4、工作人員聲稱“多方努力爭取來5萬”、“說經研究過”,這與執行款專戶的性質及2019年款項即已到賬的事實嚴重矛盾。
法院執行局作為人民法院內設的執行機構,承擔著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實際履行的關鍵職責,其執行權力的范圍和行使方式,直接關系到司法權威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對于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或不當行為,當事人有權向執行法院或上級法院提出申訴或復議;同時,執行局在執行過程中還應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和評價,以確保執行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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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款專戶本應是司法公信的“保險箱”,國家設立該專戶的核心目的,在于通過法院的嚴格監管,確保執行款項的安全、透明和高效支付,以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法律界人士指出,一旦執行款被扣劃至法院賬戶,即視為處于法院控制下用于履行判決。法院長時間未支付,不僅侵害申請人權益,理論上申請人還有權主張資金被占用的合理利息。依據《民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遲延履行需支付雙倍利息,那么法院的不當滯留是否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6年的等待換來的5萬元,無法平息質疑,反而撬開了更多問號。177430元執行款在霍邱縣法院標的款專戶中的“神秘旅程”,需要一份清晰、合法、經得起檢驗的答案。韓彥傳手中的5萬元憑證與(2023)皖1522執恢56號案號,能否成為揭開謎底的鑰匙?真相究竟是什么?我們將對此案將繼續關注!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 天地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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