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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壓載水管理集中大檢查之二
壓載水合規不求人,CIC檢查必備避坑指南!
作者:周民敬 船長- V.SHIPS SHANGHAI
I. 執行摘要
2025年度,由巴黎和東京備忘錄組織(Paris & Tokyo MoUs)聯合發起的壓載水管理(BWM)集中檢查活動(CIC),對于全球船舶而言,是一場至關重要的合規性考驗。本次檢查的核心目的在于核查船舶是否全面且有效地滿足《國際船舶壓載水及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BWM公約)的強制性要求,這一核查結果直接關聯到船舶的全球運營效率以及規避潛在滯留風險的能力。以往單純追求“紙面合規”的時代已然終結;港口國監督(PSC)的重點已清晰地轉向可驗證的、切實可行的、具有可持續性的操作合規性。
本指南意在為全球船舶提供一份全面的行動手冊,通過對CIC官方問卷中的各個問題進行詳細剖析,深入探究其背后的合規要求、操作細節以及常見缺陷。本指南重點聚焦的關鍵領域涵蓋:確保所有與壓載水管理相關的文件(例如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壓載水管理計劃以及壓載水記錄簿)具備有效性、完整性和即時可用性;驗證船上壓載水管理系統(BWMS)的型式認可、實際運行效能以及維護狀況;確保船員對BWMS的操作、維護、應急程序(尤其是應對挑戰性水質(CWQ)的程序)擁有深入的實踐認知和執行能力。通過對這些核心要素進行全面籌備并持續關注,船舶能夠有效降低在港口國監督(PSC)檢查中被查出缺陷的風險,進而保障船舶的順利運營以及公司的良好聲譽。
II. 2025年度壓載水管理集中檢查活動(CIC)介紹
CIC的檢查概述
2025年度壓載水管理集中檢查活動(CIC)是一項由巴黎和東京備忘錄組織聯合發起的重要全球性舉措,旨在確保船舶全面遵守《國際船舶壓載水及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BWM公約)的規定。
1、目的:此次行動旨在確定船舶是否符合BWM公約所規定的壓載水管理強制性要求,并促進該公約在全球范圍內實施的有效性和一致性。
2、范圍:為確定船舶是否符合公約要求,在檢查期間將對以下七個關鍵方面進行核實:
持有符合BWM公約的適當證書;
持有經批準并保持更新的壓載水管理計劃(BWMP);
船員對BWMP實施的熟悉情況;
壓載水管理系統的審批及其操作狀況;
壓載水記錄簿(BWRB)的記錄情況;
壓載水沉積物管理;
有效的豁免(如有)。
3、期限:此次檢查活動將從2025年9月1日開始,至2025年11月30日結束,為期三個月。在活動期間,每艘船僅接受一次CIC檢查。
III. CIC問卷項目和合規要求的詳細分析
本章節將圍繞巴黎和東京備忘錄組織所發布的官方集中檢查項目(CIC)問卷,針對每個問題展開詳盡剖析,深入探究其背后的合規要求、檢查要點、特別提示以及可能引發缺陷的常見問題。掌握這十個核心問題是順利通過檢查的關鍵所在。
Table: 2025年度壓載水管理集中檢查活動(CIC)問卷
問題編號
問卷項目
不適用
可導致滯留
1*
船上是否持有有效的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IBWMC)?
2*
船上是否持有經批準的壓載水管理計劃(BWMP)?
3*
BWMP是否已及時更新,以反映公約要求的壓載水管理適用規定?
4*
高級船員和船員是否熟悉其在執行BWMP中的職責?
5*
壓載水管理系統(BWMS)是否已由主管機關/認可組織(如適用)批準?
6*
BWMS是否可操作?
7
壓載水是否按照BWMP進行管理?
8
壓載水記錄簿(BWRB)是否正確填寫,包括若獲豁免的情況?
9*
船員是否按BWMP管理壓載水沉積物?
10*
若已批準豁免,豁免條件是否得到執行?
注:若帶“*”標記的問題回答為“否”,船舶可能被考慮滯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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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上是否持有有效的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IBWMC)?
(BWM Convention 2004 / Regulation E-2)
核心要求:所有適用《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BWM公約)的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均須持有有效的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IBWMC)。此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認可組織(RO)在船舶完成初次檢驗或換證檢驗后予以簽發,有效期不超過五年,且需通過年度檢驗和中間檢驗進行簽注。
詳細檢查要點:
確認船舶持有有效的《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IBWMC)正本。
確認該證書的年度/中間簽注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完成。
自2024年9月8日起,所有適用船舶的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IBWMC)上必須明確標注符合D - 2標準。D - 1標準僅可作為應急措施在壓載水管理計劃(BWMP)中予以提及。
對于2022年6月1日及之后安裝的壓載水管理系統(BWMS),船舶上必須備有調試測試報告及相關證書。
對于設有永久性密封壓載艙的船舶,需妥善保存認可組織(RO)出具的相關聲明文件。
4. 避坑指南:
IBWMC的“有效性”不僅指其未過期,更關鍵的是其簽注的有效性。年度或中間檢驗超出時間窗口將直接導致證書失效,這是PSC檢查中一個直接且嚴重的缺陷。
證書的有效性與其所依據的文件和設備狀態緊密相關。如果BWMP未更新、BWMS型式認可失效,或BWMS被發現不可操作而未按規定報告,即使證書本身未過期,其簽發基礎也已動搖,PSC官員有權質疑其有效性。這是一種“紙面合規”與“實際運行”脫節的典型缺陷。
船舶管理人員必須向船長和船員強調,“有效”意味著船舶持續遵守支撐證書簽發的所有條件和要求。這需要持續的警惕、定期的內部審核以及對所有支持性BWM文件和設備的積極管理。
2. 船上是否持有經批準的壓載水管理計劃(BWMP)?
(BWM Convention 2004 / Regulation B-1)
核心要求:每艘船舶都必須在船上攜帶并實施一份經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RO批準的、針對本船特定的壓載水管理計劃(BWMP)。BWMP必須以船舶的工作語言編寫,如果該語言不是英語、法語或西班牙語,則必須附帶其中一種語言的翻譯。
2. 詳細檢查要點:
確認船上持有由主管機關或RO批準的BWMP。
確認BWMP以船舶工作語言編寫,并按要求提供翻譯件。
3.特別提醒:
BWMP須針對每艘船定制。原始批準版本須由RO認可,船上攜帶的翻譯版本則無需再次認可。
D-1置換標準可作為應急措施納入BWMP,但并非強制要求。
對于有在壓載水艙中臨時儲存處理過的污水和/或灰水需求的船舶,其操作程序應在BWMP中有明確規定。
4. 避坑指南:
“經批準”是BWMP合法性的基礎。PSC官員會核實BWMP封面或相關頁面是否有主管機關或RO的批準印章和簽字。一份未經批準的BWMP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等同于沒有BWMP,這是一個可導致滯留的嚴重缺陷。
BWMP必須是“船用特定”的。計劃中的圖紙、泵送速率、壓載艙容量等技術參數必須與船舶的實際情況完全一致。任何不一致,例如壓載水容量與IBWMC上記錄的不符,都會被視為缺陷。
語言要求是強制性的。如果船舶的工作語言非國際通用語言,卻未能提供英語、法語或西班牙語的翻譯版本,將妨礙PSC檢查,并構成一項明確的違規行為。
3. BWMP是否已及時更新,以反映公約要求的壓載水管理適用規定?
(BWM Convention 2004 / Regulation B-1)
核心要求:BWMP是一份動態文件,必須根據船舶運營的任何變化、設備更新或相關法規修正案進行及時更新,并重新獲得批準。關鍵的更新觸發點包括IMO發布的最新決議和通函。
2. 詳細檢查要點:
確認BWMP中清晰描述了壓載水置換程序(作為應急措施)和處理系統(D-2標準)的操作。
確認BWMP已根據最新法規進行了更新。特別關注是否納入了應對挑戰性水質(CWQ)的程序(基于MEPC.387(81)決議),以及是否引用了最新格式的壓載水記錄簿(基于MEPC.369(80)決議和BWM.2/Circ.80/Rev.1通函)。(可參考作者的)
3. 特別提醒:
將應對挑戰性水質的臨時指南(MEPC.387(81))納入BWMP并非強制性要求,但如果選擇納入,則必須遵照執行。強烈建議將其納入,因為這能向PSC展示船舶已為復雜操作做好了準備。
不更新BWMP以反映新的BWRB格式是一個高頻缺陷。2025年2月1日之后,仍使用舊版記錄簿格式的船舶將面臨明確的違規指控。
4. 避坑指南:
“經批準且最新的”BWMP并非靜態存檔文件;它是一份活生生的操作手冊,必須準確反映船舶的當前配置、運營實際以及所有最新的法規變更。幾年前批準的BWMP,如果未后續修訂以納入MEPC.387(81)等新要求,很可能被PSC視為過時且不合規。
未能持續更新和重新批準計劃,特別是在重大設備變更或發布新的IMO/船旗國指南后,將使其不合規,并成為PSC缺陷的主要目標。這種對持續更新的忽視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缺陷。
船舶管理層必須建立一個健全且積極的系統,定期審查、修訂和重新批準所有船舶的BWMP。該系統不僅應在重大改裝時啟動,還應在發布新的IMO決議、通函和船旗國特定指南時啟動,以確保BWMP在PSC眼中仍然是真正“最新”且可操作的文件。
4. 高級船員和船員是否熟悉其在執行BWMP中的職責?
(BWM Convention 2004 / Regulation B-6)
核心要求:高級和普通船員應熟知其在實施本船壓載水管理方面的具體職責,并應熟知與其職責相應的船舶BWMP內容。BWMP中必須指定一名負責確保計劃正確實施的高級船員。
2. 詳細檢查要點:
確認已指定一名高級船員負責執行BWMP,且該高級船員與BWMP中列明的人員一致。
通過訪談確認相關高級船員和船員熟悉船舶的泵系布置、BWMS操作、安全程序、記錄要求以及發現警報時的故障排除流程。
確認高級船員能夠找到并解釋控制和監控設備的記錄,如BWMS數據日志。
3. 避坑指南:
船員的熟悉程度是合規性的基石,遠超理論知識。它要求對特定船上BWMS的實際操作、日常維護、故障排除以及在挑戰性水質條件下的應對措施有深入的實踐理解。缺乏這種操作熟練度是PSC檢查中發現缺陷的常見根源。
PSC官員通常會通過直接提問和要求現場演示來評估船員的熟悉程度。例如,他們可能會問:“請向我展示如何啟動一次壓載水處理操作”、“如果系統出現‘低UV強度’警報,你的第一步是什么?”或“請解釋一下你們在遇到渾濁港口水域時的應對程序”。船員的回答如果猶豫、不準確或與BWMP不符,將被視為重大缺陷。
無法提供船員培訓和熟悉度的客觀證據本身就是一項缺陷。船上應保留相關的培訓記錄、熟悉度檢查表和演習記錄,以證明船員已接受充分的培訓。
5. 壓載水管理系統(BWMS)是否已由主管機關/認可組織(如適用)批準?
(BWM Convention 2004 / Regulation D-3 or BWMS Code)
核心要求:船上安裝的任何BWMS都必須由主管機關根據IMO的BWMS規則(MEPC.300(72))或之前的G8導則進行型式認可。船舶必須保存BWMS的型式認可證書(TAC)副本。
2. 詳細檢查要點:
核查船上是否持有BWMS的型式認可證書(TAC)副本。
確認TAC與船上安裝的BWMS型號、版本完全一致。
若BWMS根據BWMS規則批準,需核查TAC是否符合該規則附件第7部分的要求。
核查船上是否持有BWMS關鍵測量組件(如傳感器)的有效校準證書。
3. 避坑指南:
船上僅僅物理存在BWMS是不夠的;其合法性和運行有效性完全取決于船上是否存在有效且已簽署的型式認可證書(TAC)。PSC檢查中常見的一個缺陷是,BWMS雖然已安裝,但船舶缺乏正確、已簽署的TAC。
系統的型式認可狀態與其操作和維護直接掛鉤。只有當系統始終嚴格按照制造商批準的操作、維護和安全手冊(OMSM)進行操作和維護時,其型式認可才持續有效。任何偏離OMSM的操作或維護行為,都可能在PSC看來使型式認可失效。確定OMSM手冊在船,船員熟悉并按此操作維護。
對于使用活性物質的BWMS,還需要獲得IMO的額外批準(G9程序)。PSC官員可能會核查相關的批準文件,以確保系統不會對環境或人員造成不合理風險。
6. BWMS是否可操作?
(BWM Convention 2004 / Regulation D-2 or BWMS Code Section 4)
核心要求:BWMS及其所有相關設備必須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能夠隨時啟動并按設計要求運行,以確保船舶能夠持續符合D-2排放標準。
2. 詳細檢查要點:
檢查BWMS及相關設備(如過濾器、泵、紫外線燈管、電解單元、反沖洗設備)是否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確認處理流程按操作手冊要求完全功能正常,高級船員和船員遵守相關的安全程序。
核對壓載水記錄簿(BWRB)與船上控制設備(包括BWMS的自我監控裝置,如警報和數據日志)的記錄是否一致。
確認BWMS未被旁路。若因挑戰性水質而旁路,需確認其操作符合MEPC.387(81)決議的要求。
3. 特別提醒:
在本次CIC期間,BWM公約仍處于經驗積累階段EBP。因此,不得僅因船舶壓載水取樣結果超過D-2標準而滯留。但前提是:BWMS已獲認可、正確安裝、妥善維護、按規操作且工作正常,并且在出現故障時已及時通知港口國。
4. 避坑指南:
“可操作”意味著系統能夠持續滿足D-2排放標準,并且在任何無法運行時,都必須嚴格遵守報告協議并采取適當的緩解措施。未能確保系統可操作性或未能及時報告故障是PSC滯留的直接原因。
PSC官員將通過檢查系統日志、警報記錄、維護記錄、船員訪談以及可能進行的壓載水取樣分析來驗證BWMS是否正常運行。BWMS或其任何關鍵部件失效(如UV燈管損壞、傳感器失靈、化學品缺失)都將被視為“不可操作”。
如果系統被發現不可操作,而船公司和船長未能及時通知認可組織(RO)和船旗國,這將構成嚴重違規。這種不報告的行為表明公司缺乏透明度和對合規性的承諾,往往比設備故障本身更嚴重。
EBP并非“免死金牌”。它旨在保護那些盡職盡責但系統仍無法在極端條件下達標的船舶,而不是為操作疏忽、維護不當或故意不報告故障的船舶提供借口。如果船員無法證明系統已按要求操作和維護,EBP的保護將不適用。
7. 壓載水是否按照BWMP進行管理?
(BWM Convention 2004 / Regulation B-1)
核心要求:船上所有的壓載水操作,從計劃到執行再到記錄,都必須嚴格遵守經批準的BWMP中規定的程序。
2. 詳細檢查要點:
確認被指定的高級船員和船員按照BWMP中規定的職責履行義務。
確認船上的壓載水管理操作(包括壓載、卸載、循環、應急措施等)符合BWMP的要求。
核對BWMS的報警/操作日志與BWRB的內容是否一致,以驗證操作的真實性。
3. 避坑指南:
這個問題是對船舶將文件化程序(BWMP)與實際日常操作無縫結合能力的整體評估。PSC官員通常會通過交叉核對船舶文件(BWMP)、記錄的操作(BWRB)與船員的實際操作(通過訪談或演習觀察)來發現差異。
任何重大差異都將表明管理的根本性失敗。例如,如果BWMP規定了在挑戰性水質下的特定操作流程,但BWRB中沒有相關記錄,或者船員無法解釋該流程,就構成了明確的不符合項。
應急措施的使用必須有據可依。如果船舶使用了應急措施(如D-1置換),但BWMP中沒有相應的程序,或者未能按程序執行和記錄,將被視為嚴重缺陷。
8. 壓載水記錄簿(BWRB)是否正確填寫,包括若獲豁免的情況?
(BWM Convention 2004 / Regulation B-2 and Regulation A-4.4)
核心要求:每一項壓載水操作都必須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在BWRB中。記錄必須由負責操作的高級船員簽署,每一頁完成的記錄都必須由船長簽署(或在電子記錄簿中進行驗證)。
2. 詳細檢查要點:
確認船上備有符合BWM公約最新要求的BWRB(紙質或電子版)。
檢查所有壓載水操作的細節(包括時間、地點、艙號、水量、操作方法等)是否均按要求記錄在案。
確認負責操作的高級船員和船長已按要求在記錄簿上簽字或驗證。
對于使用電子記錄簿(e-BWRB)的船舶,確認船上持有主管機關或RO批準的符合聲明。
3. 避坑指南:
BWRB已從簡單的日志簿演變為關鍵的法律和操作證據。它是PSC驗證壓載操作發生情況、BWMS如何運行、何時發生偏差或旁通以及原因的主要文件。不準確、不完整或記錄不一致的條目將立即引起警覺。
一個非常高頻的缺陷是BWMS發生故障或旁通,但未在BWRB中記錄。PSC官員會仔細比對BWMS的內部數據日志和BWRB,任何不符都將被視為故意隱瞞或記錄疏忽。
隨著MEPC.383(81)決議的生效,使用未經主管機關批準的電子記錄簿將構成直接違規。船舶管理層需要立即對所有使用e-BWRB的船舶進行審核,確保在截止日期前獲得必要的批準聲明。
記錄的及時性至關重要。“追溯性”記錄很容易被經驗豐富的PSC官員識破,并引發對所有記錄真實性的懷疑。
9. 船員是否按BWMP管理壓載水沉積物?
(BWM Convention 2004 / Regulation B-5)
核心要求:所有船舶應按照本船BWMP的規定,清除和處置被指定承載壓載水的處所中的沉積物。
2. 詳細檢查要點:
核實BWMP中是否包含海上和岸上沉積物處置的詳細程序。
通過訪談和檢查記錄,確認高級船員和船員了解并按BWMP管理壓載水沉積物。
核查壓載水沉積物處置記錄,如壓載艙清潔記錄、干船塢指令或接收設施收據。
3. 特別提醒:
沉積物控制需貫穿船舶運營全周期,而非僅依賴干船塢檢修。船舶應將沉積物管理納入BWMP,并通過培訓確保船員掌握相關流程,以應對PSC的針對性檢查。
4. 避坑指南:
沉積物管理是BWM公約中一個經常被忽視但同樣重要的方面。壓載艙內過多的沉積物不僅會影響BWMS的性能(特別是對于過濾系統),還可能攜帶休眠的入侵物種,構成生物風險。
PSC官員可能會詢問船舶的壓載艙清潔計劃和最近一次的清潔記錄。如果船舶無法提供相關證據,或壓載艙入口處有明顯的沉積物積聚跡象,就可能構成缺陷。
如果在岸上接收設施處置了沉積物,應保留并出示接收收據作為證據。這是證明合規性的最有力文件。
10. 若已批準豁免,豁免條件是否得到執行?
(BWM Convention 2004 / Regulation A-4.)
核心要求:如果船舶根據BWM公約獲得了任何豁免,船長必須確保嚴格遵守豁免文件中指定的所有條件。任何豁免都應記錄在BWRB中。
2. 詳細檢查要點:
確認獲豁免船舶僅在豁免文件中指定的港口或地點之間運營。
確認批準的豁免有效期未超過五年,并按要求進行了中期審查。
確認所有獲批準的豁免均已在BWRB中正確記錄。
3. 避坑指南:
豁免并非完全免除合規責任,而是附帶嚴格的、可審計的條件。PSC檢查人員將特別關注這些條件是否被嚴格遵守,任何偏離都可能導致豁免立即失效,并使船舶被視為不合規。
例如,如果豁免規定船舶只能在特定區域內運營,而PSC通過AIS軌跡或航海日志發現船舶在該區域之外進行了壓載水操作,那么豁免將失效,船舶將被判定為嚴重不合規。
船舶管理層必須確保所有獲得豁免的船舶都已將豁免條件明確納入其船用操作程序和BWMP中。船長和船員必須充分理解這些條件的具體含義和操作限制。
IV. CIC 檢查中常見的PSC缺陷匯總
在壓載水管理集中檢查活動(CIC)期間,港口國監督(PSC)檢查人員會對船舶的合規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結合過往經驗以及現行法規走向,下述為船舶易被PSC檢查出的常見缺陷類別,其整合了多個渠道的實際發現。
A. 文件與證書類缺陷
IBWMC過期或簽注問題: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IBWMC)過期,或年度/中間檢驗超出時間窗口未簽注。
BWMP過時或未經批準:壓載水管理計劃(BWMP)未經主管機關或RO批準;或未能根據最新IMO指南(特別是關于挑戰性水質的MEPC.387(81)和新版BWRB格式的MEPC.369(80))進行更新并重新批準。
BWMS型式認可證書問題:未能提供船上BWMS的有效型式認可證書(TAC),或證書與實際安裝的系統型號不符。
電子BWRB批準缺失:對于使用電子壓載水記錄簿(e-BWRB)的船舶,未能提供船旗國主管機關或RO批準的聲明文件,這是一個日益受到關注的缺陷。
文件信息不一致:不同文件中的信息相互矛盾,例如IBWMC和BWMP中記錄的壓載水總容量不匹配。
B. 壓載水記錄簿(BWRB)相關缺陷
這是缺陷最為集中的領域,因為BWRB是連接文件與實際操作的關鍵證據鏈。
未記錄或錯誤記錄故障:BWMS發生故障、警報或旁通,但未在BWRB中進行任何記錄。這是最高頻的缺陷之一,表明管理體系存在嚴重漏洞。
使用舊版記錄簿:在2025年2月1日新格式強制生效后,仍在使用舊版BWRB。
記錄不完整或不準確:記錄條目缺失關鍵信息(如開始/結束時間、經緯度、水量、水深),或記錄內容與船舶實際操作(如航次、港口)存在明顯不符。
記錄與系統日志不一致:BWRB中的操作記錄與BWMS自身的數據日志或駕駛臺/輪機日志中的記錄存在矛盾。例如,BWRB記錄了處理操作,但BWMS日志顯示系統處于待機或故障狀態。
簽署/驗證缺失:記錄缺乏負責操作的高級船員或船長的及時簽署/驗證。
C. BWMS操作與維護類缺陷
BWMS不可操作:BWMS或其關鍵部件(如UV燈管、過濾器、傳感器、化學品投加泵)被發現損壞、失效或無法正常工作。例如,UV燈管損壞、壓力傳感器失靈、壓載泵泵體有孔洞或機械密封泄漏等。
未報告系統故障:在BWMS不可操作的情況下,未能及時向船旗國、RO和港口國當局報告,這是比設備故障本身更嚴重的管理缺陷。
旁通操作不合規:未經充分理由或未遵循BWMP中規定的嚴格程序進行BWMS旁通。例如,惡意屏蔽旁通閥報警,試圖欺騙檢查人員。
未按手冊操作:船員未按照制造商的操作、維護和安全手冊(OMSM)來操作或維護BWMS。
應急措施未執行:在系統發生故障時,未能遵循BWMP中規定的應急措施(如進行壓載水置換)。
化學品或備件缺失:對于使用化學品的BWMS,船上未配備足夠的處理化學品。
D. 船員熟悉度與管理類缺陷
船員對BWMS操作不熟悉:船員無法清晰解釋BWMS的操作流程、日常維護計劃、故障排除步驟,或對系統警報的響應不熟悉。
培訓證據缺失:船舶無法提供船員已根據BWMP接受相關培訓和熟悉化的客觀證據。
船長監督不足:船長對BWM公約、BWMP和BWRB的要求缺乏全面了解和有效監督,未能確保船員嚴格遵守相關程序。
豁免/免除條件未遵守:船舶持有豁免,但未能嚴格遵守其中規定的操作限制或特殊條件,導致豁免失效。
沉積物管理不當:未能按照BWMP處理壓載水沉積物,或壓載水艙內沉積物過多,或無法提供沉積物處置的記錄。
這些缺陷往往相互關聯,例如船員不熟悉可能導致系統操作不當,進而影響其可操作性,最終反映在記錄簿的異常或缺失條目中。PSC檢查人員會綜合評估這些方面,以判斷船舶的整體BWM合規水平。
V. 避坑行動建議
綜合分析要點
通過對2025年度BWM集中檢查活動(CIC)問卷的深入分析,可以明確以下幾個核心要點:
首先,BWM合規性已從單純的紙面文件檢查,演變為對船舶實際操作和BWMS性能的嚴格驗證。PSC檢查人員將不再滿足于僅查看證書和計劃,而是會深入評估船舶是否真正按照規定進行壓載水管理,以及BWMS是否持續有效運行并符合D-2排放標準。
其次,船員的熟練度、船長的有效監督以及公司對最新法規的及時適應,是避免缺陷的關鍵。特別是針對挑戰性水質條件下的操作指南(MEPC.387(81))以及電子壓載水記錄簿(e-BWRB)的新要求,都要求船舶進行更為細致的規劃、培訓和實施。
最后,PSC檢查將越來越注重細節和交叉驗證。壓載水記錄簿(BWRB)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將受到嚴格審查,并會與其他船上記錄(如BWMS數據日志、航海日志)和船員訪談進行比對。任何不一致或缺乏詳細解釋的情況都可能導致嚴重后果。
對船舶避坑的建議
為確保船舶在即將到來的CIC檢查中順利通過,并持續保持高水平的BWM合規性,建議采取以下行動:
立即進行船上自查:根據本指南中對CIC問卷的詳細分析,指導所有船舶使用官方問卷進行全面的BWM自查。自查應重點關注所有壓載水管理相關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可得性;BWMS的實際運行狀態、維護記錄和性能表現;船員對BWMS操作、維護和應急程序的熟悉程度;以及BWRB的填寫質量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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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WMP的審查與更新:確保所有船舶的BWMP已根據IMO MEPC.387(81)決議(挑戰性水質)和MEPC.369(80)決議(新版BWRB)的要求進行了修訂。這些修訂應詳細說明在CWQ條件下的操作程序、故障排除、旁通的嚴格條件及后續措施。修訂后的BWMP必須及時提交給船級社進行審查和批準。
3. 加強船員培訓:組織針對性的、船用BWMS型號特定的培訓,以提升船員在操作、日常維護、故障排除以及應對CWQ條件下的實際能力。培訓應超越理論知識,包括實際操作演練和PSC檢查情景模擬。特別要強調BWRB準確、及時記錄的重要性,以及船長對記錄的最終驗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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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電子BWRB的合規性確認:對于目前使用或計劃使用e-BWRB的船舶,務必在相關要求生效之前,與認可組織(RO)合作,獲得正式的e-BWRB批準聲明。同時,確保船長和相關船員充分理解并遵守新的電子記錄驗證要求。
5. 建立健全的報告機制:確保公司內部有明確且高效的程序,要求船長和船員在BWMS發生故障、無法滿足排放標準或遇到CWQ條件時,能夠立即按照公司程序和國際要求通知公司、認可組織(RO)和船旗國。所有報告和相關情況都必須詳細、準確地記錄在BWRB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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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定期內部審核:實施嚴格的內部審核計劃,定期對船舶的BWM合規性進行全面檢查,模擬PSC檢查流程。通過內部審核及時發現并糾正潛在缺陷,確保船舶始終處于最佳的合規狀態。
7. 持續關注法規動態:船舶管理層應建立機制,持續關注IMO和各船旗國發布的最新BWM相關決議、通函和指南。確保公司政策和船上操作程序能夠及時更新,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國際和國家法規要求。
通過上述積極且全面的舉措,船舶可顯著提高其壓載水管理的合規程度,有效應對CIC檢查,同時最大程度降低在PSC檢查中被查出缺陷的風險及保證船舶市場聲譽。
以上僅通過個人學習總結,分享給大家,有不足的盡情諒解!若感覺文章不錯,總結不易,請點下面感謝作者!
作者:周民敬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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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HIPS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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