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多個市場信源,關于4倍LPR的討論近期時有發生,具體是否會落地以及以什么方式落地不明。
如果參考兩線三區時代判例,裁判時一種常見的觀點是:金融機構是專業經營信貸業務的機構,所以應當受到比民間借貸更嚴格的約束。這應當也是24%利率上限出現的原因。
這種觀點在4倍LPR標準剛出的時候,也比較盛行,一些判例也一度將4倍LPR作為金融機構利率上限,后來在已難以考證的各種因素下, 明確小貸公司 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它們之上的金融機構更不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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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4倍LPR以兩線三區時代的邏輯落地,影響的不僅僅是消金或者助貸,而是整個大金融行業。
對于助貸,這或許是一個利好。原因是:如果利率上限陡然下行,大金融行業的資產荒會陡然加劇;而對助貸來說24%也好,4倍LPR也罷,其實都無法落地;但因為有“+”那部分的空間,它們反而是資產荒下,需求聚集的主要去處。
以上,僅為市場信息、個人觀點及歷史客觀信息的呈現,不代表任何官方信息及立場、觀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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