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戀愛期間,一方向另一方多次借款用于日常生活消費,后因催要還款無果,遂訴至法院,并在訴訟中提供了微信轉賬憑證。民間借貸案件中,在當事人之間存在情侶關系等特殊身份關系時,法院該如何分配雙方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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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裁判要旨
在當事人之間存在情侶關系等特殊身份關系時,不必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情感因素可能導致一方在借貸過程中處于不利地位,特別是在基于感情而非純粹經濟動機的借貸中,這種情況下,如果嚴格按照該條規定進行舉證分配,可能會對弱勢一方造成不公平的結果,應從雙方的行為習慣、收入水平、金額大小等因素綜合把握。如雙方之間有“明算賬”的行為習慣的情況下,應適用該條規定。如出借人主張的款項金額較小,系在合理生活或交往的開支等范圍內,應由主張借貸關系成立的一方對其與對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如案涉的款項金額較大,或系超出雙方之間日常交往生活開銷金額的情況下,仍應適用該條規定,審查收款人的抗辯是否成立。
02
基本案情
2021年底,林某、陳某經朋友介紹認識。陳某向林某借款用于日常生活消費。林某分別于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13日、2022年1月3日、2022年1月27日和2022年2月27日向陳某微信轉賬1000元、6000元、2000元、5000元和1000元,共計15000元。后林某向陳某催要還款,陳某一直未向林某償還,林某遂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林某提供了微信轉賬憑證,已對雙方之間借款合同關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陳某如否認案涉款項系借款,應進行抗辯并提供初步證據加以證明,但其并未提供相應證據佐證。故一審判決陳某應向林某返還借款。
03
法院裁判
二審中,經本院詢問兩人之間的關系,陳某陳述兩人之間存在男女朋友的特殊關系,并列舉了發生關系的時間地點,經本院調查林某的酒店入住記錄,與陳某庭審中的陳述一致,應認定為兩人之間存在男女朋友關系。
按照社會生活常理而言,作為具有特殊關系的兩人之間的經濟往來,通常包括為增進感情而進行的財物饋贈等行為。基于兩人之間的特殊關系,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由林某就兩人之間具有借貸合意進行舉證,林某舉證不能,其主張為借款,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 |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責編 | 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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