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自書遺囑是遺囑形式中最重要的遺囑形式。《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這一規定與《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自書遺囑的內容相同。
概念和發展:
自書遺囑,又稱親筆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書寫方式設立的遺囑。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參加,只要遺囑人親筆書寫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自書遺囑對遺囑人沒有特別要求,只要遺囑人有文字書寫能力的,就可以獨立做出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最早源于羅馬法,自書遺囑僅由遺囑人自己書寫遺囑全文,無需證人在場加以證明,即能產生法律效力。后來大多數國家都確立了自書遺囑,也使自書遺囑成為應用最廣泛的遺囑形式。我國確認自書遺囑的形式,在實踐中適用廣泛。
形式要件: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
不能由他人代寫,他人代寫的可能構成代書遺囑。不能是打印的,打印的可能構成打印遺囑。書寫的語言并沒有特別限制,只要字跡清晰、意思完整,用詞準確即可。
2、須是遺囑人關于其死亡后財產處分的正式意思表示。
自書遺囑記載的,須是正式意思表示,如果僅是在日記或者有關信件中提到準備在其死亡后對某財產做如何處理,不應認定為自書遺囑。不過自書遺囑并不強制須有“遺囑”字樣,如果遺囑人在有關文書(包括遺書)中對其死亡后的食物作出安排,也包括隊其死亡后的財產處理作出安排,又無相反證明,則可以認定該文書為遺囑人的自書遺囑。
3、須有遺囑人簽名。
簽名,是自書遺囑的基本要求,它既證明遺囑確為遺囑人親自書寫,也證明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名不能用蓋章、按指印、畫押等方式代替。
4、須注明年、月、日。
注明年、月、日非常重要,不僅可以確定自書遺囑的成立時間,在發生糾紛時方便辨明遺囑的真偽,而且可以判明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確定遺囑是否有效。還有助于多份遺囑的先后順序,以確定哪份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
5、 增刪或者涂改處須遺囑人簽名并注明時間。
自書遺囑要求字跡清楚,意思明確,應當盡量避免增刪、涂改。如果遺囑人對遺囑進行了涂改、增刪,應于涂改、增刪處簽名,并注明時間。否則,其涂改、增刪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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