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誰還沒個頭疼腦熱呢?正經請病假當然沒問題!但有些人偏偏要當“影帝影后”,沒病裝病、小病大養,甚至搞出“泡病假”的騷操作——懶癌發作不想上班、跟公司賭氣刷存在、想溜又舍不得補償金……理由五花八門,歸根結底:請病假既能躺平又能拿錢,比事假和曠工“劃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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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樣的情況,HR們的處理方式也是五花八門,那面對這種“請假釘子戶”,公司能不能直接開除?別急,我們先看一個真實案例??
【案例解析】
一個因為“微信步數”被開除的打工人?
小陳是江蘇某公司的員工,某周五在上班時不慎扭傷腰部。當天工作結束后,他立刻前往醫院進行診治。經過周末兩天的休養,傷勢仍未見好轉。
周一上午,告知公司自己上周五在工作時受傷的情況,同時將兩家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拍照發送,申請休假養傷,人事部隨即予以批準。
經過休養,小陳覺得身體已基本恢復,便回公司正常工作。然而兩天后他的腰部不適再次出現,就醫診斷結果為 “腰扭傷”,醫生建議繼續休息,小陳隨即向人事部再次提交了病假申請。
感覺身體狀態已逐步好轉的小陳返崗上班。未曾想當天中午,他的腳后跟突然傳來劇烈疼痛。無奈之下,小陳向生產經理申請病假,隨后立刻趕往醫院接受診治。經醫生診斷為 “右足疼痛”,并建議休息一周。
此后,由于腳部持續疼痛,小陳連續多日向公司申請病假。公司懷疑他騙病假便向他發送了開除通知,將 “故意以病假為由騙取休假而曠工” 列為辭退理由之一。
突然遭遇辭退的小陳滿心委屈和不甘,于是決定申請勞動仲裁。
庭審中公司拿出“鐵證”:監控里他小跑進公司 + 微信運動一天快1萬7千步!這像是腳疼的人??
仲裁委不認可公司的主張,審理后作出裁決,認定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小陳支付118779元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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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步數證據”法院根本不買賬~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在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等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但行使該權利時,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承擔舉證責任
小陳提交的一系列證明材料足以證明其因病請假的事實。
然而,公司所提供的證據,包括微信步數記錄、廠區監控視頻等,均無法對小陳病情的虛假性構成證明
步數多和跑步只能說明“能走動”,但無法證明“沒病”!
最終,法院判定:公司解除與小陳的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屬于違法解雇,應向小陳支付118779元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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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別莽撞:哪怕懷疑造假,也要調查實錘(比如醫院核實、出行記錄、視頻證據),否則可能反被判違法解雇!
1、企業應該在制度上明確規定,員工請病假需要走病假流程、提供相關病假材料、走公司審批制度等。員工違反流程的后果等情形都應該在制度上有所體現(記過、警告等),做到有法可依。
2、員工病假沒有走流程、沒有提供相關材料,就應該警告、記過。如果員工警告、記過的次數過多,已經構成嚴重違紀的時候,公司就可以因為員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
3、從目前司法認定,只要員工病假真實,最終是不會被認為曠工的。如果這時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員工,將很有可能被判公司違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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