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印發《北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項新的住房保障性措施,將通過新建房源、回購存量房等多元化方式,進一步保障我市城市工薪收入群體和城市需要引進人才群體的基本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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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網站截圖。
《辦法》適用的轄區指海城區、銀海區、鐵山港區,包括潿洲島旅游區,合浦縣可參照該辦法執行,也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辦法》共九章六十四條,分為總則、政策支持、建設管理、價格管理、準入輪候管理、配售管理、售后管理、監督管理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稅收、金融等優惠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積、配售價格、回購方式,實行限制交易、封閉管理,面向符合條件的工薪收入群體和城市需要引進人才群體配售具有保障屬性的住房。《辦法》明確了土地供應、配套建設、中央及省上補助和專項債券、公積金、開發貸及個貸、稅費優惠、收購房源等支持政策。
《辦法》明確,按照“以需定建、以需定購”原則,確定目標及年度計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選址應當根據本市相關規劃,結合城中村改造、危舊房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推進建設;堅持“保基本、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綠色環保”的原則,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5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之間,以90平方米左右的戶型為主;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適當放寬單套建筑面積標準。

江蘇路公租住房小區。(資料圖)蔣興媚 攝
《辦法》中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紅線外的配套設施由政府投資建設。按現有資金籌措渠道負責建設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電、供水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衛生、商業等公共服務設施,確保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把好質量關,相關建設投入不得攤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
《辦法》明確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準入條件、申請流程、審查制度等,準入實行輪候庫管理制度,輪候有效期為三年;要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禁止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或者長期閑置及用作其他用途。《辦法》還明確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居住、貸款、所有權轉移以及申請回購條件等方面規定,以及明確各項監管管理規定。
《辦法》全文↓↓
北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城市工薪收入群體和城市需要引進人才群體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關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轄區范圍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房源籌集、準入、配售、回購及后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轄區是指海城區、銀海區、鐵山港區,包括潿洲島旅游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稅收、金融等優惠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積、配售價格、回購方式,實行限制交易、封閉管理,面向符合條件的工薪收入群體和城市需要引進人才群體配售具有保障屬性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工薪收入群體,包括在本市市轄區工作符合條件的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員,環衛、公交、教育、衛生、輔警、協管等從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本市市轄區范圍內城鎮戶籍家庭;本辦法所稱的城市需要引進人才群體,包括在本市引進的教育領域優秀人才、衛生健康領域優秀人才、產業優秀人才、事業單位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名人名家和鄉村產業振興人才和經認定的其他人才。
第四條市政府統籌領導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對涉及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和協調。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轄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和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審批、投資促進、工業和信息化、科技、機關事務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公積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工作。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五條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土地劃撥費用按我市國有劃撥土地費用收取辦法執行。
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產企業破產處置商品房和土地、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等建設籌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在符合規劃、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城市危舊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項目籌集住宅用地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劃撥的土地繼續保留劃撥方式,不補繳土地價款。
第六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紅線外的配套設施由政府投資建設。按照現有資金籌措渠道負責建設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電、供水、供氣、雨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衛生、商業、養老、托幼、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確保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紅線外的相關配套建設投入不得攤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應按規定配建物業服務用房,由全體業主共有,其建設費用列入建設成本。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應按規劃要求配建電動自行車、汽車停車位及充電設備,相關建設成本不得攤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原則上停車位只租不售,由開發建設單位運營或按規定通過招投標選定合適的企業運營,車位租賃服務費收費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條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申報中央補助資金、自治區一般債和地方政府專項債等籌集建設資金。
支持利用住房公積金向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專款專用,封閉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按照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規定享受稅費減免。
第八條根據本市房地產市場情況,綜合考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際需求、商品房市場庫存水平等因素,可按照“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思路,在自愿參與、以需定購、量力而行原則下,開展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收購的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房源,應已具備完善的竣工驗收手續、法律關系清晰無債務、可以辦理不動產權證等條件。收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與新籌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保持一致。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九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和轄區政府按照以需定建、以需定購原則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籌集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選址應當根據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結合城中村改造、危舊房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推進建設,按照職住平衡原則,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
用地選址方案由市自然資源部門會同轄區政府、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等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堅持保基本、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綠色環保的原則。
第十二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5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之間,以90平方米左右的戶型為主。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適當放寬單套建筑面積標準。
第十三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房源籌集、配售、回購和管理等工作,由市政府依法依規選定符合條件的企業負責具體實施,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政府選定的企業及其所屬集團不得為政府融資平臺,且符合商業銀行授信要求。
規劃建設或籌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按照工薪收入群體可負擔、項目資金可平衡、發展可持續原則。
第十四條經市政府批準,開發建設單位可以建設或籌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定向配售給特定的工薪收入群體和城市需要引進人才群體。因歷史遺留問題無法完成房改且房屋已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危房的單位公房,可以通過拆除重建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定向銷售給已繳納部分購房款或購房定金的職工。
第十五條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工、竣工時間。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意見書中明確單套建筑面積、戶型比例、依法依規選聘前期物業管理等事項。
第十六條市行政審批、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和國動辦等部門應當優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開通審批綠色通道,提高項目審批效率。
第十七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嚴格執行法定基本建設程序,按照建設工程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現行國家規范、標準進行項目設計及施工。
第十八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完工后應當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取得規劃和消防審驗部門的準用文件、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組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驗收工作,經驗收合格后交付購房人,同時應向購房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按規定承擔保修責任。開發建設單位須在住房建筑上設置質量責任永久性標識,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定期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送項目建設進度情況和相關統計報表。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價格、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收購價格及配售價格,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按基本覆蓋劃撥土地價款和建安成本、據實核算的相關成本、加適度合理利潤的原則測算確定,可允許項目間資金平衡。價格管理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公布的價格出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調整價格。
第二十二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開發建設單位依法依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公司,前期物業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市自然資源部門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價格進行核查,全面掌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質價相符。
第五章? 準入輪候管理
第二十四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一對夫妻構成一戶申請家庭,主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可選擇作為共同申請人。未成年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的,不視為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影響其達到規定年齡后享受各類住房保障政策。
成年未婚人員單獨申請的,可視為一戶申請家庭。
第二十五條一戶家庭只能申請購買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一申請人重復提出申請購買的,受理機構不予受理。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婚前已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另一方不得提出購買申請。
第二十六條在本市市轄區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城市需要引進人才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市轄區城鎮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三)申請當月前6個月內在本市市轄區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城市需要引進人才,還應具有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中級及以上職稱或者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并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行業主管部門認定。
第二十七條在本市市轄區從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務的環衛、公交、教育、衛生、輔警、協管等人員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市轄區城鎮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三)申請當月已在提供城市基本公共服務的單位連續服務6個月以上,并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十八條本市市轄區城鎮戶籍家庭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常住戶口登記在本市市轄區城鎮范圍內;
(二)在本市市轄區城鎮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四)申請當月前6個月內在本市市轄區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申請人已退休的,不作此項要求)。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在本市市轄區范圍內累計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含外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年限)的,不受本辦法規定的申請當月前6個月內在本市市轄區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限制。
第三十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已按房改政策購買了單位公有住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或已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未按規定騰退的;
(二)已享受市本級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的;
(三)正在享受直管公房、人才周轉房、單位公房宿舍、公共租賃住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未書面承諾在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時自愿退出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不得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供配售房源情況,適時組織開展準購資格申請受理工作,或者分批分類開展準購資格申請受理工作。
申請人在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公布的受理申請期限內,按規定向受理機構提交身份證件、戶口簿、婚姻狀況材料、收入證明材料、政策性住房享受情況證明、本市不動產登記證明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材料。
按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類別申請的,主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經用人單位出具的身份情況確認材料。
按照城市需要引進人才類別申請的,主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畢業證、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錄用或者聘用通知書等人才認定憑證等材料。
按照城市公共服務人員類別申請的,主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經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身份情況確認材料。
按照城鎮戶籍家庭類別申請的,主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本市市轄區城鎮戶籍材料。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申請信息,并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對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申請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相關部門根據信息共享情況,可以相應簡化需核驗的申請材料。
第三十三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準購資格申請實行“三審一公示”制度。
(一)初審。由轄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即受理機構)負責,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核驗、受理、初審、核對收入等工作,重點審查材料的完整性與真實性。對申請材料經核驗齊全、初審合格的,將初審意見、符合收入條件的核對意見及申請材料報送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二)復審。復審由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應當自收到受理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對復審合格的,將復審意見和申請材料推送至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三)綜合審查。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應當自收到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審查。
(四)公示。經綜合審查符合條件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申購家庭成員相關信息在北海市政府門戶網站“部門公告”欄目上公示5日。公示期間不計入審查時限。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市政府門戶網站“部門公告”欄目上公開獲得準購資格家庭名單,并向準購家庭發放《北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準購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以下簡稱《準購通知書》),《準購通知書》按照申請審核通過的先后順序進行編號。
第三十四條對經初審、復審或者綜合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初審、復審或者綜合審查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告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原初審、復審或者綜合審查部門申請復核;原初審、復審或者綜合審查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需要民政、不動產登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協查的,協查期間不計入復核時限。
綜合審查部門對公示期間收到的異議,應當進行重新審查,并將審查處理結果反饋異議人。異議處理期間不計入審查時限。
第三十五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準購資格實行輪候庫管理制度,申請人取得準購資格后自動進入輪候庫,排序以《準購通知書》編號次序為準,輪候有效期為三年。
輪候期間,因婚育等情況致使申請家庭人口等情況發生變動,申請人應主動申報變動信息,并依據本辦法重新接受初審、復審與綜合審查。經審查仍符合保障條件的,原《準購通知書》編號與準購資格有效期保持不變,僅換發《準購通知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準購資格,原《準購通知書》作廢。因申請家庭住房等情況變化而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人應主動辦理準購資格退出手續,注銷原《準購通知書》。
申請人在輪候有效期內未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其準購資格自動終止。準購資格終止后,申請人仍有購房需求,可按規定重新申請準購資格。
第三十六條綜合審查、公示、輪候庫管理、準購資格變更、配售管理等工作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市公有住房管理中心具體實施。市公有住房管理中心配合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轄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以及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開展初審和復審工作。
第六章? 配售管理
第三十七條開發建設單位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應當將項目房源信息(包括項目地址、棟號、房號、戶型面積、配售價格、套數等)等有關材料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準購資格受理審核、項目建設進展和房源可供配售等情況,組織開發建設單位開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報名選房工作。
第三十八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公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方案后,獲得有效準購資格的申請人可自愿在報名時限內向開發建設單位報名選房。
第三十九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開發建設單位提供的報名選房人名單,以及報名選房人取得的《準購通知書》編號先后順序,按照配售房源套數1:1比例擬定入圍選房人名單和選房順序。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入圍選房人名單和選房順序在北海市政府門戶網站等平臺上公示5個自然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入圍選房人名單和選房順序確定。
入圍選房人應當在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公布的時限內認購選房,并在5個工作日內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合同。
購房合同中應明確購房人享有在房屋設立戶口、居住權等權益,以及回購時應該履行遷移戶口、注銷居住權等義務。
第四十條開發建設單位與購房人應當按照購房合同約定,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部門在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動產登記時,應當在不動產權證書房源類型欄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在附記中注明“實施封閉管理,禁止上市交易、出租或用作商業經營場所”。
第七章? 售后管理
第四十一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嚴格的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長期閑置,嚴禁用于出租或其他經營性活動,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作為商業經營場所辦理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等手續。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可用于申購家庭購買該套住房時申請的貸款抵押外,不得用于其他類型的抵押、擔保和償還債務等。因銀行業金融機構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實現抵押權而需要處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家庭因個人債務涉訴,導致已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法院查封并決定處置的,該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定回購。
第四十二條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轄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動態監管工作。
第四十三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離婚析產、繼承、遺贈等原因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房產性質仍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仍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
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婚姻狀況變化、繼承、遺贈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須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回購。
離婚析產后未享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方,可以另行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不動產登記部門在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予以注明。
第四十四條購房人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在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不得另行購買政策性住房,不得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直管公房、單位公房宿舍。
第四十五條購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回購:
(一)因患有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導致經濟特別困難確需轉讓的;
(二)因辭職等原因離開本市的;
(三)需要購買其他類型政策性住房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可以回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申請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無貸款抵押、無租賃、未設立戶口及居住權、無法律糾紛;
(二)未改變居住用途、房屋結構無拆改、設施設備無缺失;
(三)水、電、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等公共事業費用和物業服務費用已結清。
第四十七條購房人有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的,其已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職權組織開發建設單位回購:
(一)隱瞞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情況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騙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應當回購的其他情形。
回購完成后,原購房人應按合同約定在30日內遷移之前依據房屋設立的戶口、注銷居住權等。
第四十八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受理回購申請,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具體實施回購工作。購房人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證未滿五年的,原則上不得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回購,購房人具有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回購價格按照原購房價格從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每年折舊扣減2%計算,不足年的部分按申請受理當月占足月等比例計算。房屋折舊最高按30年折算,自房屋首次出售之日起算。
回購時個人裝修費用不予補償,且不得拆除依附于該房屋的裝飾裝修部分,已繳納的稅費、維修基金等不予退回。
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仍作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條件的家庭配售,配售總價款由回購時實際支付價款和不超過5%的合理利潤、回購直接產生的相關稅、費共同構成。如確需用作其他類型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報請市政府批準。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而獲得貸款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要單列貸款資金賬目、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封閉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所得資金,要依法依規優先償還本商品住房項目債務,結余資金用于本企業或集團本市其他項目建設。
第五十條申請人入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選房名單但不按要求參加選房,或者在選房后不在規定時間內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合同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取消其《準購通知書》,并記入住房保障信用檔案;自取消《準購通知書》之日起二年內,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再受理其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
第五十一條申請人、購房人具有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情形的,記入住房保障信用檔案,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已獲得《準購通知書》尚未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撤銷其《準購通知書》。自撤銷《準購通知書》之日起三年內,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再受理其購買或者租賃各類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請;
(二)已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規定組織開發建設單位進行回購。自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作出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再受理其購買或者租賃各類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請。
第五十二條申請人、購房人對被取消或撤消《準購通知書》、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提起行政訴訟。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取消或撤消《準購通知書》、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工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按照本辦法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人應當自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作出回購決定之日起30日內按要求辦理退出有關手續;確有困難的,經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時限,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90日。
購房人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續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記入住房保障信用檔案,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屬主動申請回購且不存在違規行為的,由開發建設單位報請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作出終止回購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年內不再受理其回購申請;
(二)屬違規應當回購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作出強制回購決定,開發建設單位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或存在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未經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確定的有效購房人出售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收回。未按期收回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第五十七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提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十八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作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記錄,并向社會公開。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居民收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等情況變化,適時調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具體準入條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十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因破產、改制或其他原因滅失的,本辦法所規定由其承擔的職責,由其行政隸屬的主管部門或接管單位履行。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自有住房,是指申請人已辦理商品房預售(現售)合同備案、商品房預告登記或者不動產權屬登記的住房(不含集體土地上的住房);
(二)家庭收入,是指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時前一年內的全部貨幣及實物收入,在扣除家庭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后的總和。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純)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及轄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應當計入的項目;
(三)政策性住房,是指已購公有住房(房改房)、單位全額集資房、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化運作建房、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非還建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合浦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實施后國家或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來源:北海日報 悅北海綜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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