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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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人民檢察院對暫予監外執行在決定前進行監督的規定。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本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為了使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落到實處,具有可操作性,加強其監督力度,保證刑事訴訟正確進行,有必要在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對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的權限、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1996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是一種事后監督。為了有助于決定或者批準機關及時獲取更多的情況和意見,作出客觀公正的決策,防止作出錯誤決定,將檢察機關監督暫予監外執行的時間提前到監獄、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后,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前。
本條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監獄、看守所認為罪犯存在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情形的,向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報送書面意見的正本,同時,應當將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設有監、所檢察部門,并在監獄、看守所派駐人員,監獄、看守所可將書面意見的副本交予監、所檢察部門的派駐人員。二是人民檢察院收到監獄、看守所的書面意見后,應當及時開展監督,可以對罪犯的實際情況進行核實,認為罪犯不符合本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可以向決定或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決定或批準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建議后,應當認真核查,作為決定或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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