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47歲男子趙某,因不滿16歲女兒小花戀愛并與男友發生關系,竟3次在家中強行與女兒發生性關系。事后趙某被檢方公訴,前妻陳某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法院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撤銷趙某的監護人資格,指定陳某為小花的新監護人,同時明確趙某雖被撤監護權,仍需承擔撫養費。本文結合事件經過、法律條款解讀及背后反思,強調監護人義務與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性。(來源:裁判文書網)
一、事件還原:父親因女兒戀愛泄憤,3次性侵親女太禽獸
這事看了真讓人渾身發冷,做父親的能對親女兒下這種手,簡直不配為人!
趙某和陳某原本是夫妻,2008年生了女兒小花,2013年兩人因感情不和離婚,約定小花由趙某撫養。一晃10多年過去,小花長到16歲,2025年2月22日,趙某發現女兒談戀愛,還和男友自愿發生了關系,他當場惱羞成怒,直接報了警。可警方調查后明確,小花是自愿的,這事沒涉及違法。
誰能想到,報警沒達到目的,趙某竟然把火撒到女兒身上——當天就在家里強行和小花發生了性關系!小花當時又怕又念著父女情分,沒敢報警,可趙某卻得寸進尺,2月24日、27日又兩次在家性侵女兒。直到3月7日,這事才徹底暴露,警方立馬立案調查,查清事實后把案子移交給了檢方。
小花的媽媽陳某知道后,氣得渾身發抖,一邊看著受創的女兒,一邊果斷向法院申請:一是撤銷趙某的監護人資格,二是要求趙某每月給小花2000元生活費,還要承擔一半教育費、醫療費和保險費。檢方也全力支持陳某,畢竟趙某做的事,已經突破了做人的底線。
二、法律不縱容!撤銷監護權、追刑責,這些條款早有規定
很多人會問,親爹做了這種事,除了坐牢,為啥還要撤銷監護權?這里必須把法律條款說清楚,讓大家知道,監護人要是傷害被監護人,法律絕對不會慣著。
首先,趙某的性侵行為,已經涉嫌刑事犯罪,檢方公訴他是必然的,這部分會另案審理,他肯定要為自己的禽獸行為付出牢獄代價。而撤銷監護權,是從民事層面保障小花的后續生活,核心依據是《民法典》的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26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第27條也明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可第36條直接劃定了“紅線”:如果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比如本案中趙某性侵女兒,法院就可以根據有關個人或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再指定新的監護人。
法院審理時也明確,趙某作為小花的監護人,本應保護女兒的身心健康,結果卻對女兒實施性侵,不僅嚴重違反監護義務,還給小花造成巨大身心創傷,完全沒資格再當監護人。而小花的媽媽陳某,是除趙某外唯一有監護資格的人,也能給小花提供安全的成長環境,所以判決指定陳某為新監護人。
另外還要劃個重點:《民法典》第37條規定,就算監護人資格被撤銷,之前依法要負擔的撫養費、贍養費等義務,還是得繼續履行。這次法院沒直接判趙某付撫養費,是因為這部分不屬于“撤銷監護權案件”的審理范圍,陳某后續可以單獨起訴要,也就是說,趙某想甩鍋不養女兒,門都沒有!
簡單說:法律既不會讓性侵女兒的父親逃脫刑責,也不會讓他卸責不養娃,更不會讓受傷害的孩子繼續處在危險環境里,每一步都在護著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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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這事背后更該反思:監護不是“控制”,保護才是底線
比起判決結果,更該讓人警醒的是這事暴露的問題——有些家長根本沒搞懂,“監護人”到底意味著什么。
趙某一開始因為女兒戀愛報警,本質上是把女兒當成了“自己的所有物”,覺得女兒的行為必須由他掌控;后來性侵女兒,更是把“控制欲”變成了暴力傷害。他忘了,16歲的小花雖然未成年,但也是有獨立人格的個體,不是家長想怎么對待就怎么對待的。
現實中,類似的“錯位監護”其實不少:有的家長把孩子當“出氣筒”,心情不好就打罵;有的家長覺得“我養你,你就得聽我的”,完全不顧孩子的意愿;還有的像趙某這樣,把監護權當成“特權”,肆意傷害孩子。但法律早把底線劃好了:監護權的核心是“保護”,不是“控制”;是“負責”,不是“支配”。一旦突破“保護”的底線,就算是親爹,法律也會剝奪他的監護資格。
還有一點必須提,小花第一次被性侵后沒報警,除了害怕,可能也覺得“這是家里事,不好對外說”。但大家一定要記住,不管是親人還是陌生人,只要遭受侵害,第一時間報警、尋求幫助才是對的——家人的身份,絕不能成為傷害的“保護傘”,法律永遠會站在受害者這邊。
四、為人父母,到底該守什么底線?你怎么看?
這起案件,法院的判決是對趙某最好的懲罰,也是對小花最基本的保護。但更值得所有家長反思:生了孩子、有了監護權,不代表就“擁有”了孩子。監護權背后,是沉甸甸的責任——保護孩子不被傷害,引導孩子健康成長,這才是為人父母最基本的底線。
如果遇到家長傷害孩子的情況,你覺得身邊人該怎么做?是及時勸阻、幫忙報警,還是覺得“家家有本難念的經”而選擇沉默?另外,對于“被撤銷監護權的家長仍需付撫養費”這一點,你覺得合理嗎?歡迎在評論區說說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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