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與張先生通過“搖一搖”加為好友,兩人在車內發生性關系后,張先生身體不適停止呼吸,張女士害怕雙方關系暴露未撥打120,還拿走張先生手機離開現場。9天后,警方在車內找到張先生的尸體。經鑒定,張先生符合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發作而死亡。事發后,張先生家屬起訴張女士索賠48萬余元。近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該案二審判決。法院判決張女士賠償張先生家屬共計13.8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定:2023年2月,張女士與張先生通過微信搖一搖相識。2023年2月25日,張女士與張先生見面后,在某酒店第一次發生性關系;2023年3月3日晚,張女士與張先生在微信相約見面,張先生駕駛轎車在某公園接上張女士后,行駛至某街道鉑力特東門向南100米附近,兩人在車內后排座位發生性關系,之后張某突然感覺身體不適,張女士在現場采取了簡單施救措施但未奏效,施救持續40分鐘,張女士發現張先生停止呼吸后,害怕雙方關系暴露,遂將張先生手機拿走離開現場。整個過程中,張女士并未撥打120急救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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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與張先生通過“搖一搖”加為好友,兩人在車內發生性關系后,張先生身體不適停止呼吸 資料配圖
2023年3月12日,公安機關在車內找到張先生的尸體。2024年4月6日,陜西佰美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張先生符合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發作而死亡”。事發后,張先生家屬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張女士賠償48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張女士與張先生僅為微信搖一搖中添加的好友,張女士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張先生保持不正常男女關系,違反公序良俗,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應當受到譴責。張先生在與張女士第二次見面發生性關系后突發疾病,雖然法律并未明確規定“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的范圍,但是張女士與張先生發生性關系的地點較為偏僻并在密閉的車內空間,張先生突發疾病時身邊僅有張女士一人,這一情況很大程度上排斥了該空間外其他人及時介入救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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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害怕雙方關系暴露未撥打120 資料配圖
在張先生倒下后,張女士已經意識到張先生的身體狀況異常并采取了一些簡單的施救措施,其對于張先生處于危險境地具備較高的可預見性,因此張女士對張先生承擔一定的救助義務具備合理性。在負有積極的合理救助義務的情況下,張女士拿走張先生的手機獨自離開車內,屬于消極逃避的不作為行為,盡管張先生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疾病,但是張女士棄張先生于不顧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張先生喪失了送醫救治的機會,其對張先生的死亡結果負有一定責任。張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患有嚴重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的情況下仍在密閉的狹小空間與張女士發生性關系,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一審法院酌定張女士承擔15%的賠償責任,張先生自行承擔85%的過錯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張女士賠償張先生家屬共計137043元;駁回張先生家屬其余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張先生家屬、張女士均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查明,一審認定事實屬實。張先生家屬主張的喪葬費系按責任劃分后的金額,一審將該費用認定為喪葬費不當,故一審判決應予變更。因此,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二項及訴訟費承擔部分;變更一審判決第一項為:張女士賠償張先生家屬共計138118.8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鄧旆光
延伸閱讀
66歲已婚男子周某,與情人莊某在酒店開房發生關系后猝死,死亡醫學證明載明為急性心肌梗死。事發后,周某的妻兒將莊某及酒店起訴至法院索賠55萬余元。8月13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廣西平南縣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一審判決,周某對死亡的結果承擔主要責任,酒店不擔責;莊某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存在一定的過錯承擔次要責任,酌定其擔責10%賠償6.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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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某家屬起訴索賠55萬元 圖為法錘
男子開房后猝死
家屬起訴情人及酒店索賠55萬元
法院審理認定,女子莊某與周某于1982年在工作時相識,后于2023年工友聚會時重新見面并添加聯系方式,之后雙方分別于2023年年底、2024年6月、2024年7月14日相約見面。2024年7月14日12時55分,周某到某酒店登記入住406號房。莊某得知周某的入住信息后,于當日14時52分前往酒店406號房,后莊某于17時43分從406號房離開。
當日18時56分,莊某再次返回某酒店前臺,要求前臺工作人員與其一同前往406號房,莊某與酒店工作人員到406號房查看情況,酒店工作人員開門后發現周某呼叫無反應后于19時15分撥打120急救電話,并于19時20分撥打110報警電話。醫務人員與派出所民警到達406號房,經確認,周某在某店406號房死亡。
2024年7月15日,平南縣公安局燕湖派出所出具《居民死亡證明》,證明周某于2024年7月14日被發現在406號房間死亡,經公安機關調查走訪及尸表檢驗排除刑事案件,家屬要求自行處理遺體。2024年7月16日,原告居住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周某死亡原因為急性心肌梗死。原告庭審時陳述周某患有高血壓、腦梗。
另查明,在平南縣公安局燕湖派出所詢問筆錄中,莊某陳述與周某分別于2023年底、2024年6月、2024年7月14日發生過關系。2024年7月14日,周某在開好房后,邀請莊某到406號房,并親自為莊某打開房門。二人發生關系結束后,周某躺在床尾,雙腳放在沙發上,莊某詢問其為何這樣睡覺,周某說這樣比較舒服,不久后周某發出呼嚕聲,后莊某則在另一張床上休息。莊某睡醒后,發現周某已無呼嚕聲,大腿上有黑點,自行判斷周某已死亡,便離開酒店。
事發后,周某的妻兒將莊某及酒店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5萬余元。
判決:
死者承擔主要責任,酒店不擔責
情人存在一定過錯賠償6萬余元
法院認為,周某作為成年人,對自己的身體健康和安全負有首要責任。周某與莊某發生性關系后,身體并無異常,而后在休息過程中突發急性心肌梗死,其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其應對死亡的結果承擔主要責任。
周某的死亡系自身突發疾病引起,莊某對周某的病情事前并不知情,也不可能預測到。然而,雙方在酒店相對隱蔽的空間內,莊某在發現周某呼叫不應,后既沒有撥打120急救電話,也沒有采取緊急救治措施,而是根據個人經驗判斷周某已死亡,徑行離開酒店返回家里后再折返酒店等種種行為,導致周某錯過最佳救治時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莊某雖不是周某的法定救助義務人,但二人作為關系密切的男女朋友,在周某身體狀況出現異常且又無他人在場時,莊某有責任提供幫助,其在發現周某身體異常時自行判斷其已死亡而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存在一定的過錯,其應該對周某的死亡承擔次要責任,且莊某明知周某是有婦之夫的情況下,仍與其保持不正當朋友關系,有違社會公德,違背公序良俗。
法院認為,周某死亡在房間內,而非酒店公共區域,酒店不可能隨時發現房間內的狀況,且周某系病理性死亡,與酒店提供的服務無因果關系,后在發現周某呼叫無應答后,酒店工作人員亦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報警,酒店已盡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周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故原告訴請酒店對周某的死亡存在過錯依法無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周某因本次事故死亡,死亡之日為66周歲,法院依法核定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62萬余元。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酌定由被告莊某承擔10%的次要賠償責任,即被告莊某應賠償6.2萬余元。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莊某向周某的妻兒賠償損失6.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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