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溯▼
2024年12月14日下午4時左右,一場意外在某木材廠悄然發生。原告劉某受其雇主李某指派,前往被告鄭某經營的木材廠采購木材。在現場監督木材裝車期間,一旁堆放的木材突然滾落,重重砸中劉某,致其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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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配圖,圖文無關
事后,經司法鑒定,劉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劉某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鄭某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近25萬元。
鄭某在接到法院應訴通知后表示意外,并堅決主張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他辯稱,在木材裝車過程中,已多次明確提醒劉某注意安全,遠離木材堆放區域,但劉某以需要現場驗收木材質量為由,始終未聽從提醒離開危險區域。雙方就鄭某是否盡到安全提示義務各執一詞,爭議不下。隨后,案件依法進入庭審程序。
閉庭后,承辦法官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結合案情及相關法律規定向當事人作了細致闡釋:鄭某作為木材廠的經營管理者,對其經營場所內的貨物堆放及現場作業環境負有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劉某在其經營場地內受傷,鄭某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與此同時,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作業現場未能充分關注自身安全,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明顯過錯,需承擔一定責任。
法官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交流,幫助他們理性評估訴訟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耗費的時間成本以及潛在的額外費用。經過法官的耐心調解和釋法說理,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鄭某同意承擔30%的賠償責任,劉某自行承擔70%的責任。
案件啟示▼
一、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不可缺位
作為經營場所的管理人,務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對物料堆放、人員動線、作業流程等實施有效風險管控,定期排查隱患。如因管理缺失導致他人損害,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尤其在高風險行業(如木材加工、建筑施工等),應設置醒目安全警示標識,必要時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疏導。
二、提供勞務者:自我防護意識需時刻在線
勞動者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現場風險具備基本的預判和回避能力。如因自身疏忽或盲目作業導致損害發生,可能被認定存在過錯,從而減輕相對方的責任比例。在雇主未提供充分安全條件的情況下,可主動提出安全疑慮甚至暫停作業,避免危險操作。
三、調解機制:高效化解糾紛的重要途徑
在侵權責任爭議中,調解能夠在依法界定責任的基礎上,靈活調整賠償方案,避免訴訟程序冗長和結果不確定性。法官或調解員應引導當事人理性評估證據力強弱、賠償標準計算、執行可行性等因素,尤其應在經濟損失之外,將時間、精力、商業信譽等隱性成本納入協商考量,推動糾紛實質化解。
四、賠償主張:需遵循客觀合理、證據充分原則
原告在主張損害賠償時,需基于實際損失提出合理請求,并提供相應票據、證明等證據支撐。漫天要價不僅無助于糾紛解決,還可能增加訴訟成本、影響司法效率。各項費用計算應參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及地方標準,例如殘疾賠償金須根據傷殘等級和城鄉標準依法核定,被扶養人生活費需符合法定條件,精神損害撫慰金亦應合理適度。
五、證據保全:明確責任的關鍵環節
類似案件中,事實爭議常集中于“是否已盡提示義務”及“受害人自身過錯”。建議經營者通過現場監控、簽到記錄、書面告知函等形式留存安全管理痕跡;受害人一方也應注意收集現場照片、證人證言、醫療記錄等證據,以還原事發過程,明確責任比例。
來源:鶴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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