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陳璇律師
- 導語
公司運營中,代持股現象十分常見,看似雙贏,實則代持股過程中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也面臨眾多法律風險,本文將針對名實股東的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進行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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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義股東的法律風險
1、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風險:新《公司法》第54條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名義股東作為工商登記的股東,是法律上的義務主體。即使代持協議約定由實際股東出資,債權人也有權直接向名義股東追償。名義股東需先向公司或債權人履行出資義務,然后再根據代持協議向實際股東追償。若實際股東失聯或無財產,名義股東將蒙受損失。
2. 違反出資義務的賠償責任風險:如果實際股東未按時、足額出資,名義股東作為登記股東,需要對其他股東、公司乃至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
3. 公司債務連帶責任風險:如果名義股東過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或與公司財產發生混同,導致“公司人格否認”,法院可能判令名義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 稅務風險:當公司分紅或未來股權轉讓時,稅務機關通常以工商登記的名義股東為納稅人,征收所得稅。實際出資人未支付稅款時,名義股東可能面臨稅務部門追繳和罰款。
5. 實際股東違約風險:實際股東可能不按約定提供出資款,或在獲得分紅后不按約定向名義股東支付報酬,甚至拒絕承擔名義股東因代持行為產生的稅費和損失。
二、名義股東的風險防范措施
1. 簽署完備的《股權代持協議》:這是最重要的防范措施。協議必須明確約定:
出資義務
明確出資款由實際股東提供,名義股東僅為代付。
責任追償
約定若名義股東因出資問題對外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實際股東全額追償,并約定高額違約金。
違約責任
詳細約定實際股東不提供出資、不支付報酬等的違約責任。
糾紛解決
約定明確的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
2. 取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證明: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及九民紀要第二十八條明確了隱名股東“顯名化”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事先取得這份同意,不僅能方便未來顯名,也能在發生爭議時,證明公司及其他股東對代持關系的知曉,在一定程度上隔離名義股東的部分風險。
3. 保留全部證據:
妥善保管與實際股東之間的所有溝通記錄、資金往來憑證(備注“出資款”、“代持股權出資”等)、分紅轉賬記錄等。
4. 要求實際股東提供擔保:
可以要求實際股東提供房產、股權等抵押或質押,或者由第三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以擔保其未來能履行出資和賠償義務。
5. 謹慎選擇代持對象和公司:
避免為注冊資本過高、認繳期限過長、經營風險大的公司做名義股東。
三、實際股東的法律風險
1.代持協議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風險:如規避外商投資限制、代持上市公司股權,可能被認定無效,導致實際股東失去股權和投資收益。
2. “顯名化”失敗,無法成為正式股東的風險: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及九民紀要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實際股東要變更為登記股東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如果無法滿足這一條件,實際股東將無法取得股東身份,只能根據代持協議向名義股東主張投資權益,而無法直接行使股東權利。
3. 名義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風險:名義股東作為登記股東,有權行使表決權、分紅權、轉讓股權等。若其違背實際股東的意愿行事(如惡意投票、惡意轉讓、質押股權),實際股東很難直接阻止,只能事后追究其違約責任。
4. 名義股東處置股權的風險:根據《民法典》物權編和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名義股東將股權轉讓或質押給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該處置行為通常有效。實際股東將失去股權,只能向名義股東主張賠償。
5. 名義股東的債權人查封風險:當名義股東因個人債務糾紛成為被執行人時,其名下的股權(包括代持的股權)會被法院凍結、拍賣。實際股東提出執行異議的難度極大,很難要回股權。
6. 名義股東離婚或去世導致的糾紛風險:代持股權可能被認定為名義股東的夫妻共同財產或遺產,卷入其離婚析產或繼承糾紛中,確權過程復雜且漫長。
四、實際股東的風險防范措施
1. 簽署完備的《股權代持協議》:
協議中應嚴格限制名義股東的權利,明確其行使表決權、分紅權、處置權等必須事先獲得實際股東的書面授權。
約定高額的違約賠償責任,震懾名義股東。
2. 實際掌控公司經營和證照:
盡可能讓實際股東或其信任的人擔任公司董事、高管、財務負責人,控制公司公章、財務章、營業執照、銀行賬戶等,從而實質性地控制公司,減少名義股東濫權的機會。
3. 讓其他股東知曉并同意代持(關鍵措施):
這是應對新公司法“顯名化”要求的最有效前置手段。可以要求其他股東在代持協議上簽字見證,或出具知悉并同意代持關系的書面文件。這為未來顯名掃清了障礙。
4. 保留全部出資證明:
確保所有出資款項均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并備注“投資款”或“代持出資”,清晰保留資金流向的證據鏈。
5. 要求名義股東質押其個人資產:
為擔保名義股東不擅自處置股權,可以要求其將名下其他財產(如房產、車輛)向實際股東辦理質押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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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璇知恒(東莞)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璇律師具備扎實的法學專業知識以及較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精通法律文書的寫作,擅長處理各類合同糾紛、民間借貸、公司糾紛、勞動人事糾紛,曾在大型房地產開發公司擔任法務,具有較豐富的企業法律實務經驗。心思細膩工作態度嚴謹,執業以來一直嚴格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始終秉承“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執業理念,認真負責的對待每一位當事人和每一個案件,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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