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能否辭退隱瞞利益沖突高管人員?“高管私下設立關聯公司與本企業合作,隱瞞不報算不算嚴重違規?”“發現高管存在利益沖突后,直接辭退會不會觸發違法解除風險?”——這類問題是企業治理中的高頻痛點。隨著商業競爭日趨激烈,高管隱瞞利益沖突的行為不僅可能侵蝕企業核心利益,更可能引發系列用工糾紛。司法數據顯示,2025年上半年全國涉高管利益沖突的勞動爭議同比增長42%,企業因辭退程序不當或證據不足導致的敗訴率達65%。事實上,企業并非不能辭退此類高管,但需嚴守“制度合規、行為可證、程序正當”三大底線,否則極易陷入用工風險。
![]()
一、法律基石:高管隱瞞利益沖突的雙重責任規制
高管作為兼具“管理者”與“勞動者”雙重身份的特殊群體,其隱瞞利益沖突的行為既違反勞動法層面的規章制度,也觸碰公司法層面的忠實義務,這為企業合法辭退提供了雙重法律依據。
1. 勞動法視角: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法定解除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高管,但核心前提是:企業需有明確的、可落地的利益沖突管理規章制度,且該制度已履行民主程序制定、公示告知等法定程序。例如,企業在《員工手冊》或《商業行為與道德守則》中明確約定“高管需主動申報本人及親屬的關聯企業、兼職行為、與公司客戶/供應商的合作關系等潛在利益沖突情形,隱瞞不報或虛假申報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此類條款即構成辭退的制度基礎。
2. 公司法視角:忠實義務的剛性約束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第一百四十八條進一步細化,明確高管不得有“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等行為。隱瞞利益沖突本質上是對忠實義務的違背,即便企業規章制度未明確約定,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隱瞞行為,也可能成為合法辭退的依據。北京某航空信息咨詢公司高管俞某,隱瞞其與合作供應商的關聯關系并推動雙方合作,即便其主張未與關聯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仲裁委仍認定其行為違背忠實義務和規章制度,支持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
二、司法判定:企業合法辭退的三大核心要件
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定企業辭退隱瞞利益沖突高管的合法性,需同時滿足“制度合規、行為可證、程序正當”三大要件,任一環節缺失都可能導致辭退被認定為違法。
1. 要件一:利益沖突管理制度需“合法且明確”
企業需證明其利益沖突管理制度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內容明確,清晰界定利益沖突的范圍(如關聯交易、兼職、親屬任職等)、申報流程(定期申報+臨時申報)、未申報的處罰措施(明確“隱瞞不報視為嚴重違規”);二是程序合規,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通過高管簽收、內部培訓、系統公示等方式確保其知曉。小米集團之所以能以“利益沖突”為由合法辭退王騰,核心在于其已建立《小米集團利益沖突管理制度》,明確要求全員年度專項報備利益沖突情形,并將隱瞞行為納入嚴重違規范疇。反之,若企業制度僅模糊提及“禁止利益沖突”,未明確申報義務和處罰標準,即便高管存在隱瞞行為,也難以被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2. 要件二:隱瞞行為需“真實且嚴重”
企業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高管存在“隱瞞利益沖突”的事實,且該行為達到“嚴重”程度。常見有效證據包括:高管未按要求申報的記錄(如合規聲明問卷、申報系統截圖)、證明利益沖突存在的材料(關聯企業工商信息、兼職合同、合作協議)、高管推動違規交易的溝通記錄(郵件、聊天記錄)等。司法實踐中,“嚴重”的認定標準包括:是否涉及核心業務/大額交易、是否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是否存在謀取私利的高度蓋然性。俞某案中,仲裁委正是基于其未申報關聯企業信息、郵件稱合作方為“上海合伙人”、推動公司與該企業合作等證據,認定其行為具有違規謀取私利的高度蓋然性,構成嚴重違規。需注意的是,即便未造成實際經濟損失,隱瞞行為本身若違反制度明確規定,也可能被認定為“嚴重違規”。
3. 要件三:辭退程序需“完整且正當”
企業辭退高管需遵循正當程序:一是調查核實,發現疑似利益沖突后,應通過內部審計、約談、收集證據等方式查清事實,避免僅憑猜測辭退;二是聽取申辯,向高管告知擬辭退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允許其陳述和申辯,并對合理異議進行核實;三是書面送達,辭退決定需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載明違紀事實、法律依據和處理結果,留存送達憑證。若企業未履行上述程序,如直接下發辭退通知、未調查即認定違紀,即便高管存在隱瞞行為,也可能因程序違法被判支付賠償金。
![]()
三、風險警示:企業辭退高管的四大用工誤區
企業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常因對法律規則的誤讀陷入風險,以下四大誤區最為典型:
1. 誤區一:“存在利益沖突即可辭退”,忽視制度明確性
部分企業認為只要高管存在利益沖突,無論制度是否有明確規定,都可直接辭退。實則不然,勞動法強調“規章制度前置”,若制度未將“隱瞞利益沖突”明確列為嚴重違規情形,法院難以支持企業的辭退決定。例如,某企業以高管兼職為由辭退,但《員工手冊》僅禁止“影響本職工作的兼職”,未明確“兼職需申報”及“未申報的處罰”,最終被判違法解除。
2. 誤區二:“口頭警告即可,無需留存證據”
高管隱瞞利益沖突的行為往往具有隱蔽性,部分企業僅通過口頭方式核實,未留存書面證據。一旦發生爭議,企業因無法舉證高管的違紀事實,極易敗訴。正確做法是建立完整的證據鏈,包括申報記錄、調查筆錄、溝通函件、第三方證明等,確保事實認定有跡可循。
3. 誤區三:“未造成損失,就不能辭退”
部分企業認為,高管的隱瞞行為未給公司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就不構成“嚴重違規”。但司法實踐中,“嚴重違規”的認定不僅看實際損失,更看行為本身的性質和潛在風險。例如,高管隱瞞其親屬在競爭對手任職的事實,即便未泄露商業機密,其隱瞞行為也可能因違反利益沖突申報義務被認定為嚴重違規。
4. 誤區四:“混淆利益沖突與正常商業合作”
若高管已按制度申報利益沖突,且企業經合規審查后批準相關合作,此類行為屬于合規的商業決策,即便合作結果不佳,也不能以“利益沖突”為由辭退高管。企業需區分“隱瞞的利益沖突”與“已申報并批準的利益關聯交易”,避免濫用辭退權。
![]()
四、合規指南:高管利益沖突的全流程風險防控策略
企業要規避辭退高管的用工風險,需從“事前預防、事中處置、事后追償”全流程構建合規體系,而非僅關注“辭退”這一單一環節。
1. 事前預防:構建清晰的利益沖突管理體系
完善制度設計:制定《利益沖突管理制度》,明確適用對象(覆蓋所有高管及關鍵崗位)、申報范圍(本人及親屬的持股、兼職、關聯企業、客戶/供應商關系等)、申報流程(年度定期申報+新增情形7日內臨時申報)、審核機制(由合規部/審計部負責審核)及處罰標準(明確隱瞞不報、虛假申報視為嚴重違規,可解除勞動合同)。
強化合規培訓:定期組織高管參加利益沖突合規培訓,結合小米王騰、俞某等典型案例講解違規后果,留存培訓簽到表、考試試卷等材料,確保高管知曉并理解制度要求。
建立申報系統:搭建電子化利益沖突申報平臺,自動提醒高管定期申報,留存申報記錄和系統已讀憑證,便于后續核查。
2. 事中處置:規范隱瞞行為的調查與處理流程
線索核查:通過內部審計、員工舉報、合作方背景調查等發現利益沖突線索后,成立專項調查小組,制定調查方案,收集相關證據。
事實認定:結合證據判定高管是否存在隱瞞行為、利益沖突的嚴重程度,必要時可咨詢法律顧問,確保認定結果合法合規。
分級處置:若情節較輕(如涉及小額非核心業務),可給予警告、扣罰績效等處分;若情節嚴重(如隱瞞大額關聯交易、謀取私利),在滿足制度和證據要求的前提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3. 事后保障:做好證據留存與權利追償
留存完整證據:將制度文本、培訓記錄、申報記錄、調查材料、辭退通知書、送達憑證等整理歸檔,應對可能的勞動爭議。
主張合法權利:若高管隱瞞利益沖突導致公司損失,企業除解除勞動合同外,可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要求高管賠償損失;若高管通過隱瞞行為獲得不當收入,可主張歸入權,要求將該收入歸公司所有。
![]()
結語:在管理自主權與法律合規間把握平衡
高管作為企業核心管理者,其隱瞞利益沖突的行為不僅可能損害企業經濟利益,還會破壞內部治理秩序。企業有權對此類行為進行規制,甚至解除勞動合同,但這一權利的行使必須以合規為前提。
對企業而言,與其在發生糾紛后被動應訴,不如提前構建完善的利益沖突管理體系:通過清晰的制度明確行為邊界,通過規范的流程保障程序正義,通過完整的證據防范法律風險。這既是對《勞動法》《公司法》的遵守,也是企業強化內部治理、守護核心利益的關鍵。畢竟,合法的管理才是最有效的管理,合規的辭退才能真正規避用工風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