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指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一方按照習俗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財物。離婚時彩禮能否返還也常成為案件爭議的焦點。近日,湘陰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彩禮金返還的離婚糾紛案件。
小麗(女)與小強(男)于2020年上半年經人介紹相識,于2021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小孩。2023年3月,小麗因與小強性格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搬出家中,開始與小強分居并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被告小強提出,結婚前給付小麗彩禮金10萬元、見面紅包4.1萬元、金首飾2.8萬元,婚后還給付了小麗生活費等,前后共計給付了小麗近四十萬元。他的家境本就不富裕,可謂舉全家之力與小麗結婚。他并無任何過錯,如果離婚,小麗必須將上述彩禮金等費用及金首飾全部予以返還。
湘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小強為與原告小麗結婚,給付原告彩禮金、金首飾及紅包禮金,符合本地習俗。但被告家庭經濟條件不寬裕,本人收入不高亦不穩定,其為與原告結婚支付的各項費用應該是舉全家之力,被告是希望與原告結為夫妻共同生活一輩子,而原告僅與被告共同生活了不到兩年時間,兩人婚后也沒有共同生育小孩,被告不論是經濟還是感情上的付出,都沒有得到相應的回報。
原、被告雙方婚后共同生活較短,未共同孕育子女,被告并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符合法定離婚情形的過錯。現原告堅持要求離婚,被告在無法挽回原告的情況下要求原告返還彩禮及金器,以通過從經濟上來彌補其情感上的缺失,合情合理亦不違法。湘陰法院綜合上述情況,判決由原告返還被告4萬元,已贈送的金器不再另外返還。雙方服判,原告小麗已將法院判決款項全部支付給被告小強。
近年來,因戀愛分手和夫妻離婚所涉及的彩禮返還糾紛案件屢見不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就彩禮認定范圍、返還比例等作出了相關規定。湘陰法院考慮彩禮的習俗特征,并根據不同家庭情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共同生活、過錯及孕育情況,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決,既解“法結”,又解“心結”!
來源:湘陰縣人民法院、湖南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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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38期之二
總第18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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