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審先判,又付了十萬
瑞金公司《銷售合同》第2頁付款方式1、簽約當日支付設備全款及安裝款的50%,計104000元;2、空調設備到貨后,十個工作日付清剩余工程款,計104000元;3、全部貨款未付清前,貨物所有權不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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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屬于精心設計“合同陷阱”。
2022年12月12日即簽約次日:瑞金公司員工吳廣智向申請人催款:“您下午可以安排一下定金104000,我們要安排訂貨了”;14日,申請人通過洪凌峰中轉100000元給吳廣智,并明確“是給的空調錢”;隨后吳廣智在群里告知“十萬收到了”。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雙方已就付款方式作了合同變更,明確空調貨款已付清;未結算是“剩余安裝工程款”。
但付款方式3、又以“全部貨款”兜底,囊括設備全款和安裝工程款。貨款付過,還叫再付。
買空調,不給裝,有啥用?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空調安裝問題發生糾紛,可按交易習慣來確定。而在空調交易中,行業規矩就是賣家負責安裝調試。空調安裝本是隨附義務、配套義務,哪來什么安裝工程?純粹子虛烏有。合同總價款208000元,分空調設備和安裝工程兩部分,價格基本對等,簡直聞所未聞,荒腔走板到脫離行業規矩和社會生活常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五條二款規定,審案需遵循邏輯法則和日常經驗法則。
假如確有安裝工程。空調貨款對應買賣合同糾紛,安裝工程款對應承攬合同糾紛,基礎法律關系不一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非必要共同訴訟,未經釋明,未征得當事人同意,亦不得并案。否則程序違法。
而實際并無安裝工程。原審現場勘驗,也就是看看數數空調品牌、能耗、數量。既沒有、也無從就工程承攬的一些特定內容——驗收標準、成果交付等,進行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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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居然,就以貨款的名義,把其掩蓋下的安裝工程款——其實沒有發生的,未審先判掉了又十萬。
2,死活就是不給你批準鑒定
瑞金公司12月11日簽約前向申請人發送微信報價單,12月12日再次在微信群確認報價單,內容一致。若11日《銷售合同》第2頁空調信息和12日微信報價單有不一致處,則后者是對前者的合同變更。
貨不對板了。原審2022年8月2日聽證,申請人指出:一,申請人簽名在《銷售合同》第4頁,而第2頁表格里空調信息和微信報價單上不符。這本身就是更換了合同頁的明證。二,瑞金公司自持、提供的《銷售合同》附件第5、6頁報價單,和微信報價單不符,且既沒被主合同引用,也無簽字也無章,不合交易習慣,不能體現合意。這也高度蓋然的證明附件系單方后期添附。
拿對方證據為我所用,也是舉證。但原審認為申請人未能佐證《銷售合同》系假合同的主張。
申請人要求就《銷售合同》鑒定真偽,原審不批準,理由是即使瑞金公司《銷售合同》不真實,亦不能據以認定欺詐,鑒定無意義。
但申請人既有反訴欺詐,還有本訴抗辯。不批的理由狹隘。
拒絕關鍵鑒定,回避查清事實,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七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根本審判原則,阻礙了申請人舉證權利的正當行使。
二審后,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以來源洪凌峰(怎么到他手上的,不明)的另份《銷售合同》為檢材,出具“華政(2024)物證(文)鑒自第D-210號”《司法鑒定書》稱:未發現第5頁頁面上有第4頁落款處簽名字跡的壓痕出現,同時,第5、6頁印刷文字不是一次連續印刷形成。
這足以證明《銷售合同》附件報價單,是后期單方添加,變造偽造。
另外,瑞金公司自持、提交的《銷售合同》,和來源洪凌峰的《銷售合同》,還不一樣。前者無騎縫章;而后者卻有,不符交易習慣,也是異常現象,說明是后期加蓋上去、變造偽造的。
3、以次充好?你說了不算
申請人訂購44臺空調,現場勘驗少1臺。此外,除2臺3匹柜機沒問題,其它41臺均貨不對板,功能降級。瑞金公司解釋系報價單制作過程中,工作人員失誤導致填寫錯誤;原審居然認為合理可信。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發現制表填寫錯誤,難道不該是及時通知申請人嗎?
瑞金公司自行其是,將錯就錯,利用錯誤,想怎么發貨怎么發貨。已構成明知。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人不受相關通知時間的限制。
貨不對板的41臺空調里,申請人訂購了27臺型號為KFR-35GW/BDN8Y-DH400(3)A的1.5匹壁掛機,卻實際裝了29臺型號為KFRD-35GW/HD+5a的1.5匹壁掛機,三級能效降格成五級能效。
申請人陳述買的是三級能效空調(市場平均水平),及月子中心不可能使用最低能效空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這均是免證事項。
型號本就包含能效信息。(3)A或A3字符對應新國標三級能效,正如實際安裝的空調,型號中5a字符表示新國標五級能效。
月子中心是母嬰場所,有環境要求;也是商業機構,有電費考量。
原審卻諉過稱申請人未就空調能效提過明確要求。且不說型號已蘊含能效信息;電器產品技術參數繁多,有誰買電器會就參數逐項逐項的去談完的?申請人又不是電器專家。這說法完全脫離交易習慣,生活常識。法諺有云:“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免證事項任意推翻,釋法說理荒謬不堪,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五條二款規定。
2024年9月14日,澎湃新聞報道《“電費刺客”五級能耗空調為何“偏愛”出租屋?》指出:“2020年7月起實施的GB 21455-2019《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將空調能效等級細分為5級。五級能效空調作為市場準入品出現,能耗最高,雖然售價便宜但費電嚴重。該標準同時指出,自2022年1月1日起,熱泵型房間空調器的全年能源消耗效率(APF)、單冷式制冷季節能源消耗效率(SEER)應大于等于能效3級指標值。‘換言之……5級能效,已經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程技術師裘錦譚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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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能效空調僅是在新國標預留給空調企業去庫存的緩沖過渡期內合格。
瑞金公司這29臺1.5匹五級能效空調,是2022年12月底送貨安裝的,違反《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是市場淘汰產品。
瑞金公司迄今連空調合格證、遙控器都沒交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五條規定,都可以直接認定產品不合格。
4、是不是欺詐?其實“合同”自己會說話
《銷售合同》第2頁:付款方式2、空調設備到貨后,十個工作日內付清剩余工程款,計104000元;交貨日期和地點約定1、收到全部工程款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施工。
就字面看,施工前,錢全收掉,完全排除發包人先后履行抗辯權、質量異議權等核心權利,而免除承包方如期保質完工的主要合同義務。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第三項規定,本屬無效格式條款。
但同個頁面,對瑞金公司有利條款以加粗加黑字體提示;完全排除合同相對方主要權利的重大利害關系條款,卻違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無提示,密密麻麻整體字號很小。
這反差,正表明瑞金公司有著設置“合同陷阱”的蓄意。
合同首頁顯示,明明有瑞金公司對公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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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2022年12月12日即簽約次日,吳廣智向申請人索款卻是徑直主動提供“張娥英”私人銀行賬號,后申請人14日通過洪凌峰中轉給吳廣智100000元。
這正說明,合同不在申請人手上,申請人的一簽訂——合同就被吳廣智以要拿回公司蓋章為由帶走再沒歸還的陳述,是屬實的。
且這也與2023年4月27日,申請人回應吳廣智時“帶上你的合同來”的微信聊天記錄相呼應,形成交叉驗證證據鏈。但原審不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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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公司把持、隱匿《銷售合同》的蓄意,首先就是通過對合同的偽造變造,取代、掩蓋微信報價單,從而達到偷梁換柱,以次充好,賺取差價目的。其自認報價單制作人員工作失誤導致填寫錯誤,卻不履行通知義務,而是將錯就錯,利用錯誤,發出并安裝能效降級,甚至已不符合國標的次品、不合格產品,以致于申請人利益受損嚴重,花冤枉錢不說,還影響了月子中心開辦經營,后面不得不重新花錢另購空調。
后續,瑞金公司更是通過虛假訴訟,進一步侵害申請人合法權益——以偽造變造的合同起訴,令申請人在早已付清空調貨款后,又被原審判令付了一筆以“貨款”為名義,實際是“安裝工程款”——但工程壓根兒不存在——的錢,104557元。前后20多萬打了水漂,還深陷訟累,嚴重影響日常生活和月子中心的經營。
主觀上,具有明知,故意,惡意;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包括隱瞞微信報價單的真實情況,偽造變造合同,虛構履行合約的事實;令申請人陷入錯誤認知——基于信賴以為會正常發貨;而作出意思,付錢買單。要是早知貨不對板,功能降級,大批量是運行噪音大,費電嚴重的市場淘汰產品——“電費刺客”五級能效空調,申請人壓根就不會買。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6號)第二十一條規定,關于欺詐的四大構成要件,瑞金公司已經具備。
甚至,設置“合同陷阱”套路人,戕害人,已經涉嫌合同詐騙、虛假訴訟競合的刑事犯罪。但是,崇川、南通、江蘇,三級法院,就是不制約欺詐,而是美其名曰:事實買賣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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