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如果請到某種所的律師,開幾次庭當事人可能就會發現不對勁了。揭開一個請律師可能遇到坑,最后介紹一下防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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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當事人找我說要請律師,是個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子,我簡單了解下情況后,問這個案子以前沒有律師嗎?他說有,我說那為什么不用原來的律師呢?
當事人說案子開了幾次庭,他發現每次開庭律所派來的律師都不一樣,有的律師明顯不了解案情,感覺連證據都沒看過就來開庭了。我一聽就知道他確實入坑了,當事人進這種坑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碰到了法律咨詢公司,由于沒有開庭資格,開庭時會臨時聯系那種代開庭的律師,開一次庭給多少錢,每次去的律師不一定一樣。當事人有疑惑,他們就說自己是律師所的上級單位。這種當稍有常識就能識別,簽合同付費的時候,看對方公章和收款賬號就知道是不是律師所了。
第二種情況識別難度就高了,確實是注冊的律師所,甚至場所還可能非常高大上,張嘴就是一個團隊給您服務,哪怕只有幾千塊代理費的案子,可能也建有七八律師的微信專案群專。但到開庭的時候可能就發現,當初負責接待并承諾這能做,那個必成的人并不負責開庭,來開庭的人也不管以前的承諾,甚至可能換來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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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情況雖然是律師所,但和法律咨詢公司的操作其實沒本質區別,不同于傳統律師的接案辦案模式。傳統律所一般負責接待和簽約的律師,就是實際負責辦案的律師,即使律師確實有團隊,但具體辦案有的就是一兩個律師從頭到尾來辦,不可能來七八個人的團隊和當事人接觸。
接案和辦案的律師一致的模式,換句話說就是律師自己的案子,承辦律師不但熟悉案情,也更重視案件結果和當事人的關系,因為傳統模式下,通過辦案得到當事人的認可和信任,是律師未來的一項重要資源。
但法律咨詢公司就不說了,那種特殊模式的律所一般都是資本操作的,接案的不負責辦,為了接下案子賺提成可能亂承諾,也不提示風險。這種情況辦案的律師再努力可能也做不到接案人的承諾,無法讓當事人滿意,可能索性就走過場了。而且這種模式的律所,有的也不愿意讓當事人和辦案律師關系太近,就可能出現一個案子辦案律師也換來換去的情況,如果是這種模式,那律師的責任心就更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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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第二種情況當事人能提前識別嗎?能!以前我講過《請律師時注意要確認“承辦律師”是誰?》說了識別和解決辦法:
首先,是在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時,要注意合同里有沒有明確承辦律師姓名,如果有再確認是不是談案的律師。如果不是或者沒有明確承辦律師,可以要求明確,并親自與承辦律師溝通,認可承辦律師后再簽約。
其次,是在簽訂授權委托書時,要再次確認委托書里明確的律師,是不是自己認可的律師。不要隨意簽空白的授權委托書。
做好這兩點,基本上就不會上前面的當了,當然選定的承辦律師水平如何、責任怎么樣,也得看當事人自己眼光了。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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