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備受關注的案件:湖北的張阿姨在景區游玩拍照時,被突然傾倒的廣告牌砸傷,最終鑒定為十級傷殘 。這起看似普通的意外,背后卻隱藏著復雜的法律關系,也為我們敲響了安全與法律意識的警鐘。今天,讓小編就帶大家深入剖析這起案件,了解其中的法律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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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經過并不復雜:張阿姨與親友在景區游玩,被特色打卡廣告牌吸引,準備拍照留念。然而,就在她擺好姿勢的瞬間,廣告牌突然傾倒,將她砸倒在地,致其當場失去意識。事故發生后,景區工作人員緊急處置并送醫,但傷害已然造成。經診斷,張阿姨多處骨折,后續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此次事故造成她包括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等在內的各項損失合計167215.3元,扣除廣告牌負責方已支付的60000元后,仍有107215.3元未賠付。協商無果后,張阿姨將景區管理方與廣告牌負責方一同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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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涉案廣告牌由景區提供場地,某文化公司負責制作、安裝及維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在本案中,某文化公司作為廣告牌的所有人與管理人,因未盡維護義務需承擔主要責任;景區作為場地管理者,未履行安全監管義務,承擔補充責任。最終,三方達成協議,某文化公司向張阿姨賠償90002元,且當場支付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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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起案件中,我們可以延伸出許多值得探討的法律知識。首先,景區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景區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有責任確保游客在景區內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這種安全保障義務不僅包括對景區設施的維護和管理,還包括對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提示和警示。
對于游客來說,在外出游玩時,也應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遠離安全隱患區域。如果不幸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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