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按照調解協議支付了被征地群眾補償款之后,當地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允諾給房地產公司的補償卻未能全部兌現,房地產公司在一審、二審敗訴的情況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這是最高法首個適用民營經濟促進法進行裁判的行政案件,判決明確,行政機關未履行行政允諾造成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損失的,應當承擔補償責任。9月17日此案被作為典型案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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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公司起訴市政府 要求兌現行政允諾
事情要從2010年7月,河南省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一份會議紀要說起,紀要中同意某房地產公司就案涉地塊補償問題與被征地群眾達成協議,由這家公司在原補償標準基礎上增加補償,額外增加的補償費用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政府有關部門在土地出讓、容積率、配套費等政策上給予優惠、補償。
最高法行政庭審判長、二級高級法官于泓:在案證據顯示,2012年4月,某房地產公司與被征地群眾達成案涉調解協議,市政府在這份協議首頁的右上角加蓋了公章。某房地產公司按照協議給村民支付了補償款,開發項目建設得以順利進行,但市政府允諾給該房地產公司的補償未能全部兌現。該房地產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支付他們墊付的征地補償款、青苗補償費和占用資金成本。
最高法:行政機關未履行行政允諾應承擔補償責任
被一、二審法院判決駁回訴求后,某房地產公司向最高法申請再審。最高法再審認為,依法征收集體土地并支付補償費用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義務。
于泓:本案中,某房地產公司是在集體土地經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通過政府公開“招拍掛”的方式取得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出讓地上仍然存在尚未妥善解決的征收補償爭議,故某市政府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同意該房地產公司與被征地群眾簽訂增加補償費用的調解協議。該房地產公司依約履行調解協議后,市政府未能履行行政允諾。
2025年5月20日正式施行的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依法向民營經濟組織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與民營經濟組織訂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人員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法律同時規定,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民營經濟組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主審此案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耿寶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機關應當守信踐諾,營造更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按照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根據案涉損失形成的背景、原因、雙方責任大小并結合案涉房地產項目的利潤等因素,判令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向某房地產公司支付841萬余元,逾期支付的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相應貸款利率計付利息。
全面貫徹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提供法治保障
此案是最高法首個適用民營經濟促進法進行裁判的行政案件,綜合認定了爭議成因和過錯責任,明確了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責任分擔比例,依法確定了公平合理的補償數額。
耿寶建:這起案件,再次說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對于地方政府而言,要認識到貫徹民營經濟促進法,關鍵是要依法行政。要在法治軌道上建立親清的政商關系,地方各級行政機關,要站在徙木立信的高度,守信踐諾。通過政府的守法誠信,來推動本地區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經商環境的建設,讓企業安心經營、專心創業,放心發展壯大。
耿寶建給企業也提出了建議。
耿寶建:對于企業而言,應當牢記法治才是企業的最可靠的后臺和最大的靠山,不能再迷信找市長、找局長,用中國傳統的人情關系來處理當前的政企關系。在沒有發生糾紛之前,就要習慣于用法律文件的方式,用明確的語言來確定企業跟行政機關的權利是什么、義務是什么。在和行政機關發生糾紛后,也要敢于和善于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糾紛。
此次最高法、司法部聯合發布的規范涉企執法司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典型案例,還明確與民營企業達成行政協議后,行政機關不得違法增設條件阻卻行政協議履行;行政機關撤回行政許可前,應當充分保障被許可人的知情權、陳述申辯權;行政機關開展行政備案不得隨意創設條件或程序,不得減損經營主體權利或者增加經營主體義務等等。
司法部行政復議與應訴局副局長楊蔚莉:聯合發布這批案例,不僅是要展現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詮釋行政訴訟監督支持依法行政的司法理念,而且是要集中體現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貫徹落實黨中央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方針政策、推進行政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鮮明立場。我們將繼續全面貫徹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促推行政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持續完善民營經濟保護長效機制,為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來源:中國之聲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任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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