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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了近一周,鎂的依然沒有獨立發表聲明與調查通報,也沒有對之前的媒體回應做進一步解釋。結合當事人張女士的沉默,基本可以判斷,雙方多半已在私下簽了和解協議。
關于此事我已寫了兩篇文章,在某平臺也有十多萬閱讀,算是出了一份力。不過事已至此,再繼續追問下去既無必要,也無意義了。
總之結果不是太壞。張女士從巨大的壓力中解脫,也解決了其父親的工資問題,雖然信仰可能就此崩塌,但至少全身而退了。
至于鎂的,那就更是戰略大勝利了——不僅通過一系列手段將輿論范圍控制在了局部,還用“裝死”的方式避免了自身像西貝那樣卷入無休止的自證漩渦。接下來只需等人們焦點轉移、憤怒消失,就算安全渡過危機了。
當然,對于這樣的策略,很多人不理解,畢竟相比于費時費力的花錢公關、壓制言論、與網友斗智斗勇,承擔一旦失敗便遭反噬的巨大風險,主動承認錯誤、彌補過失明顯更具長遠好處,更能贏得人們的贊譽與信任。
確實,我們從小就被教育“知錯能改,善莫大焉”“亡羊補牢,未為遲也”“能補過者,君子也”,認為犯錯不要緊,只要敢于承認、誠懇道歉、盡力彌補,那就是浪子回頭金不換。反而那種死不認錯、逃避責任者,應人人敬而遠之。
然而,這套邏輯并不適用于企業。在犯錯這件事上,企業通常并不想承擔責任,更沒有長遠眼光。
從利益衡量來看,企業承認錯誤,的確可能因主動踐行社會責任,在信譽上加分,但這種抽象加分要轉化為實際利益不僅用時長、見效慢,而且變數多。
與不確定的回報相比,一旦承認錯誤,那花錢賠償、產品召回、停工整改可是馬上就到,嚴重影響業績不說,應對不力還可能被媒體放大,挖出更多黑歷史。
相反,壓制個人、雇傭水軍、私下和解不僅用時短、見效快,如果能成功將問題扼殺在搖籃,那負面影響與成本花費更是小得多。
因此,企業愿意這樣做,也有能力這樣做,越大的企業越是如此。
企業擁有足夠的資金、法律團隊、媒體關系、安保資源,甚至地方保護。既可以律師函警告、舉報刪帖封號、壓低輿論熱度,也可以選擇私下和解、軟硬兼施。
實在不行,還能簡單粗暴要求執法機關介入,將民事糾紛刑事化。遠的比如鴻茅藥酒事件,近的比如質疑校服質量被拘7天。
在個人與企業的較量中,除非是羅永浩這類有一定影響力的人物,且恰好踩中了社會痛點,否則在資源嚴重不對等的情況下,個人只有被拿捏的份兒。
那企業如此膽大妄為、踐踏個人權利需付出什么代價嗎?很遺憾,沒什么代價,至少與給當事人帶來的傷害相比,基本無虞。
可以說,個人得到的司法救濟與制度保護遠低于企業,除非證據十分確鑿,否則吃不了兜著走,但企業卻能利用某些法律的模糊性、執法的選擇性,最大程度的對付個人。
這導致名義上所有人都適用相同的法律條文,可最終承擔的后果卻天差地別。換言之,企業壓制、回避 → 事后暴露 → 代價極大的風險鏈條其實并不成立。
這就是為什么某為在251事件后,可以有底氣地說:如果李X元認為他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我們支持他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包括起訴某為。這也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有意愿、有能力加上環境允許,共同構建了企業的行為邏輯。盡管輿論能在一定程度上幫助個人與其對抗,但真正的話語權并不掌握在人們手里,所以我說,對于張女士而言,這個結果并不壞。
不過,在該事件中也不是沒有輸家,消費者與工人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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