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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創新才能真正服務于人民福祉,而不是成為懸在公民權利之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錫林浩特市公安局近日通告稱,自2025年9月5日起,集中采集轄區內男性居民血樣錄入本地DNA數據庫,并聲稱此舉為了“完善公民身份信息”,且將“直接關聯到個人身份證、護照等證件的辦理”。
通告強調,采集過程嚴格遵循相關規范,承諾依法嚴格保密。
然而,這一看似服務于公共安全的舉措,卻引發了法律授權、隱私保護與權力邊界等系列質疑。在依法行政成為共識的今天,任何涉及公民敏感信息的采集行為都應當經得起法治審視。
依法行政原則要求,公權力機關的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包括多項信息,但并未涉及DNA信息。《護照法》等相關法律中同樣沒有收集DNA的規定。
2015年4月,公安部在回應公眾咨詢時曾明確表示,“將DNA數據納入戶口資料管理應用的時機尚不成熟”,原因是“DNA信息采集涉及倫理、個人隱私等社會問題,需要社會統一認識,也需要法律授權”。
十年過去了,通過檢索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依然沒有發現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規授權大規模采集公民DNA信息。
錫林浩特市公安局在通告中并未引用具體法律條款,僅模糊地提及“上級部門統一部署”。然而,根據行政法基本原則,任何上級部署本身也必須以法律法規為依據。沒有法律明確授權,大規模采集公民DNA信息的合法性存疑。
DNA信息不同于一般個人信息,它包含一個人全部遺傳密碼,具有唯一性、不可變更性和可遺傳性。《個人信息保護法》將生物識別信息列為敏感個人信息,要求處理此類信息必須具有明確、必要的法律依據及特定目的。
DNA信息一旦泄露或濫用,將對個人乃至家族造成不可逆的深遠影響。正因如此,多數法治國家嚴格限定DNA的采集與使用場景,通常限于司法偵查涉案對象或志愿者登記,而非無差別覆蓋特定群體。
錫林浩特市采集行動針對“轄區內男性居民”,預計覆蓋數萬男性,樣本將與全國公安DNA庫聯網。這種以性別為分類標準的全面采集,缺乏合理且一致的解釋,令人對所謂“完善信息”的實際目的產生疑慮。
警方在通告中稱DNA信息將“直接關聯到個人身份證、護照等證件的辦理”。這種表述實質上將DNA采集與基本證件辦理綁定,削弱了居民的知情選擇權
如果DNA采集確實是自愿的,那么拒絕提供血樣的居民不應在證件辦理中面臨任何不利后果。但通告中并未明確說明居民是否可以拒絕采集,以及拒絕后是否會影響正常證件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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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公安機關的強勢地位,居民很容易將這種“關聯”理解為變相強制。真正的自愿采集,應當確保居民在沒有壓力的情況下做出明確同意,并可以隨時退出。
警方承諾“依法嚴格保密”,但在缺乏具體法律依據和系統監督框架的情況下,此類承諾難以徹底消解公眾對信息濫用的擔憂。
DNA數據庫面臨多種風險:技術層面可能遭遇黑客攻擊;人為層面可能發生內部人員竊取或濫用。在現有身份識別技術(如指紋、人臉識別)已較為成熟的背景下,大規模采集DNA是否符合“最小必要”原則值得商榷。
以美國23andMe基因公司一案為例,當該公司申請破產并計劃出售客戶基因數據時,紐約州總檢察長聯合27個州提起訴訟,成功阻止了這一行為,保護了客戶基因數據的安全。這一案例表明,敏感生物信息的保護必須受到高度重視
此次事件引發的核心思考是公權力運行的邊界問題。依法治國要求公權力恪守法律邊界,尤其在涉及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的事項上,更須謹守“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
DNA信息庫的建立或許有助于提升治理效能,但其推行必須建立在充分的合法性基礎、透明的程序設計和有效的權利保障之上。湖南省正在制定的細胞和基因產業促進條例也強調要規范細胞采集,嚴禁違法向第三方提供受檢者基因信息,這反映了對生物信息規范管理的趨勢。
在技術能力日益強大的今天,那些被認為“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舉措,更需要放在法治的框架下審慎考量。唯有如此,科技創新才能真正服務于人民福祉,而不是成為懸在公民權利之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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