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金額15000元,如何處罰?
案例1:趙某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石家莊市欒城區人民法院(原河北省欒城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11刑初174號
涉案金額:15000元
從輕減輕情節:自首、認罪認罰、退賠、諒解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羈押36天后取保)
處罰:
1、被告人趙某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依法追繳被告人趙某龍違法所得人民幣三百元,發還被害人。
取保日期:2023.12.27
判決日期: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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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
2022年12月份,被告人趙某龍在明知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的情況下,為獲取不法利益,在孟某哲(另案處理)的介紹下將自己名下的一張農業銀行卡交給他人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并進行刷臉認證。經查,該銀行卡單項流水8萬余元,其中電信網絡詐騙錢款15000余元。該銀行卡被止付后,趙某龍、孟某哲明知銀行卡內資金系犯罪所得,仍到銀行取現7800元交給上線。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趙某龍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龍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龍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趙某龍辯稱,起訴書指控內容屬實,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認為:
被告人趙某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幫助轉移,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指控罪名成立。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趙某龍積極賠償部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其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龍此次犯罪系聽從他人指揮,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龍系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寬處理。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符合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予以采納。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趙某龍具有自首情節,建議對其免除處罰。本案中,被告人趙某龍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可視為自首,但縱觀全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其行為造成的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不屬于犯罪較輕的情形,故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免除處罰條件,依法對被告人趙某龍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龍犯罪后確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合法適當,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趙某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趙某龍違法所得人民幣三百元,發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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