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
附條件不起訴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附條件不起訴】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的規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增加了本條規定。“附條件不起訴”是通過一段時期的監督考察,檢察機關再決定是否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訴的制度。本條對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考察機關、考驗期限以及監督考察內容作了規定,增強了這一制度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本條分為三款。第一款是關于附條件不起訴監管主體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對被決定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人民檢察院對其進行監督考察,其監護人予以協助。檢察機關在決定對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前,已經充分了解案情和未成年人的個人情況,由檢察機關在考驗期間對其進行監督考察,有利于監督考察工作順利進行,也有利于工作上的銜接,在考驗期滿后及時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繼續提起公訴。監護人本身就有撫養、教育未成年人的義務,在考驗期間內,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管教,協助、配合檢察機關做好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督考察工作。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限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附條件不起訴的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之日起計算。實踐中,檢察機關應綜合考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罪行的輕重、主觀惡性的大小等因素,確定具體的考驗期限。
本條第三款是關于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的規定,具體包括:第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遵紀守法、服從監督是對被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行為要求,如果發現其在考驗期內重新違法、犯罪的,則應當承擔被公訴等相應的法律后果。第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考驗期內,檢察機關應掌握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活動情況,以及時掌握其思想、行為動向,防止重新犯罪;被監督的未成年人應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為評估考驗效果提供參考依據。第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被監督的未成年人離開原居住地或者遷居,可能會脫離檢察機關的監督考察,而且,附條件不起訴處于刑事訴訟尚未完結的狀態,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會被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必須掌握其行蹤。因此,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需離開或者遷居的,必須報考察機關批準。第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考察機關在決定附條件不起訴后,會針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點和情況,決定采取一定的矯治和教育措施,以利于其認識錯誤、悔過自新。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須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參加考察機關安排的矯治、教育活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