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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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記錄的封存與查詢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記錄的封存與查詢】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規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增加了本條規定。犯罪記錄的存在,會給被判處刑罰的未成年人在升學、就業、生活等方面帶來一些消極影響,甚至為他們重新犯罪埋下隱患。根據“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以及“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我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應注重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目的是使他們能較好地回歸社會。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不僅有效鞏固了刑事訴訟過程中已經實現的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功能,同時還體現了刑事司法制度對未成年人的人文關懷,也是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應有之義。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同時也為合理的需求留有余地,規定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法律規定可以進行查詢。
本條分為二款。第一款是關于對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并且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封存犯罪記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年齡條件,以行為時為準,該未成年人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第二,刑罰條件,根據法院生效判決,該未成年人被判處了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如果依據刑法規定,該未成年人被判處的刑罰超過五年有期徒刑,說明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大,其個人的人身危險性也較大,將其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不利于刑法社會防衛功能的發揮。被封存的犯罪記錄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理過程中形成的與未成年人犯罪相關的各種材料。司法機關封存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不僅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采取保密措施,妥善保存,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向外界提供;在未成年人需要對外提供有無犯罪記錄證明時,司法機關還應當依照規定提供相應的證明。此外,我國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上述報告義務。
第二款是關于不得向任何單位、個人提供犯罪記錄及例外的規定。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外,司法機關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允許其他人員查閱、摘抄或者復制未成年犯罪材料。本款規定了可以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進行查詢的兩種例外情形:其一,司法機關為辦理案件需要可以查詢。當司法機關辦理具體案件需要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中獲取線索及有關定罪量刑的信息時,可查詢其犯罪記錄;其二,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可進行查詢。在這種情況下,相關單位要查詢犯罪記錄,必須有相應的國家規定作為法律依據,只有確有國家規定確定的事由的,方能查詢。本款同時規定了查詢單位的保密義務。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其經查詢獲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特定事項、特定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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