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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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協議的審查與制作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和解協議的審查與制作】規定,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有關機關對當事人和解的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的規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本條的規定。公訴案件是國家追訴犯罪的案件,因此,在刑事訴訟的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有關機關履行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職責,應起主導作用。雙方當事人無論是自行和解還是在有關機關主持下和解,都不能自行制作和解協議,而是需要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聽取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對和解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當事人是否自愿和解、有無被脅迫的情況以及和解的內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理,如有無過分索賠或賠償不夠、違反法律的內容等,并由有關機關主持制作和解協議,督促當事人雙方嚴格按協議執行。
本條對和解協議形成的程序進行了規定:首先,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告知對方的和解意向、和解的相關規定以及雙方當事人各自的權利、義務,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各自的訴訟階段作為中立的第三方積極促成當事人之間的溝通、會面、交談,組織和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在和解的過程中,主持者應保持客觀、中立,不得偏袒或欺瞞任何一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承認自己的罪行并真誠悔罪,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被害人帶來的傷害,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的諒解,雙方最終就上述問題形成一致的意見,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即達成和解。其次,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的,可以以書面形式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審查,也可以以口頭形式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陳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發現任何一方采取暴力、脅迫、欺騙等方式使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基礎上和解的,應當認定和解無效,和解過程有其他人參加的,還應當聽取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這里規定的“其他有關人員”是指與該案有利害關系人的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如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等,也應當聽取他們的意見。雙方當事人如果是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對雙方當事人的自愿性進行確認,并審查和解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否損害國家利害、社會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最后,經審查,認為和解是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達成且內容合法,符合本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的,應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由雙方簽字,作為履行和解協議和依法從寬處理的依據。
在理解和執行本條時應當注意:公訴案件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和解協議中應有被害人諒解的內容,但不應涉及刑事責任的處理。和解協議中包含被害人表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意愿的內容的,對司法機關沒有約束力。刑事責任的追究最終取決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此作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理由。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高檢發研字[2011]2號)
五、關于對當事人和解協議的審查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應當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1.當事人雙方是否自愿;
2.加害方的經濟賠償數額與其所造成的損害是否相適應,是否酌情考慮其賠償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誠悔罪并且積極履行和解協議或者是否為協議履行提供有效擔保或者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確認;
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是否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諒解;
4.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5.是否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6.是否符合社會公德。
審查時,應當當面聽取當事人雙方對和解的意見、告知被害人刑事案件可能從輕處理的法律后果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并記錄在案。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
(2012年10月22日 高檢發訴字[2012]152號)
18.建立健全刑事和解制度。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雙方有刑事和解的權利和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引導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并對和解協議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對于達成刑事和解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準逮捕和起訴。必須起訴的,可以建議法院從寬處罰。
(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高檢發釋字〔2019〕4號
(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四百九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是否自愿和解;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誠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數額與其所造成的損害和賠償能力是否相適應;
(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是否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諒解;
(四)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五)是否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六)是否符合社會公德。
審查時,應當聽取雙方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對和解的意見,告知刑事案件可能從寬處理的法律后果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制作筆錄附卷。
第四百九十八條 經審查認為雙方自愿和解,內容合法,且符合本規則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的范圍和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和解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的主要事實;
(三)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履行的方式、期限等;
(四)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諒解,并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從寬處理。
和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可以寫明和解協議書系在人民檢察院主持下制作。檢察人員不在當事人和解協議書上簽字,也不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
和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檢察院附卷備查。
(四)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號修訂發布 根據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三百三十五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應當審查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規定的條 件。
公安機關審查時,應當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必要時,可以聽取雙方當事人親屬、當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人員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況的相關人員的意見。
第三百三十六條 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應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并由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員簽名。
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未成年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親屬應當在場。
第三百三十七條 和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的基本事實和主要證據;
(二)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真誠悔罪;
(三)犯罪嫌疑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四)被害人自愿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從寬處罰。
和解協議應當及時履行。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21〕1號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九十條 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協議書,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確認,無需重新制作和解協議書;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應當認定無效。和解協議被認定無效后,雙方當事人重新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協議書。
第五百九十一條 審判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關人員的意見。雙方當事人在庭外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并聽取其意見。經審查,和解自愿、合法的,應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五百九十二條 和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真誠悔罪;
(二)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起訴;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和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簽名,但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備查。
對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損失內容,雙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五百九十三條 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簽署后即時履行。
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四條 雙方當事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五條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后,雙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時履行全部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附帶民事調解書。
第五百九十六條 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對該部分被告人從寬處罰,但應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第五百九十七條 達成和解協議的,裁判文書應當敘明,并援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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