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最高法主審正式回應關于貧富分化背景下法律實踐矛盾的司法規范與改進
一、引言:社會矛盾的司法回應必要性
過去二十年,我國經濟快速發展,但貧富分化加劇與法律實踐脫節問題日益凸顯。尤其在互聯網金融領域,APP網貸平臺通過技術手段規避法律監管,侵害逾期用戶合法權益;而部分法院在調解程序中存在程序失范、權力濫用等問題,進一步激化了社會矛盾。作為司法機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是憲法賦予的核心職責。為此,本院依據《憲法》《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就平臺責任、調解程序、司法權監督等問題作出系統性回應,旨在構建公正、透明的司法環境。
二、平臺責任與用戶權益的司法界定
(一)平臺義務法定化:以法律為準繩的合規要求
1.數據安全與信息披露義務
根據《網絡安全法》第22條,網絡運營者(包括APP網貸平臺)需采取技術措施保障用戶數據安全,防止泄露、篡改或丟失。同時,《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條明確,處理個人信息應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不得過度收集。實踐中,若平臺違規獲取用戶通訊錄、定位信息等,或未對數據存儲、傳輸采取加密措施,構成對法定義務的違反,法院應依據《民法典》第1195條(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判決平臺承擔侵權責任。
2.禁止“霸王條款”與惡意催收
電子合同中,平臺若通過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用戶義務(如“逾期即視為放棄抗辯權”),或隱瞞實際利率(如以“服務費”名義變相收取高息),違反《民法典》第496條(格式條款無效情形)。法院在審理時,應主動審查合同條款的公平性,對顯失公平的內容依法認定無效。此外,暴力催收行為(如泄露用戶隱私、騷擾親友)侵犯公民人格權,用戶可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主張平臺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用戶責任邊界:防止風險不合理轉嫁
1.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抗辯權
若平臺未明示年化利率超過LPR四倍(當前為15.4%),用戶可主張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依據《民法典》第147條請求撤銷。法院應審查平臺是否履行了“顯著提示”義務,例如是否在簽約頁面以加粗字體標注利率,或是否通過彈窗、短信等方式二次確認。
2.暴力催收的侵權責任
實踐中,部分平臺委托第三方催收公司,通過“軟暴力”(如頻繁電話騷擾、偽造法律文書)施壓。此類行為違反《刑法》第293條之一(催收非法債務罪),同時構成對《民法典》第1032條(隱私權保護)的侵犯。用戶可同時提起刑事控告與民事賠償訴訟,法院應支持其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三、法院調解程序失范的司法審查
(一)調解程序合法性審查:自愿與合法的雙重保障
1.告知義務的履行標準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6條,調解應遵循自愿原則,法院需向當事人釋明調解協議的法律后果(如是否可強制執行、是否影響后續訴訟權利)。實踐中,若法院僅以“調解可快速結案”為由誘導當事人接受方案,或未記錄調解過程,構成程序違法。當事人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申請再審,法院應審查調解筆錄、錄音錄像等證據,確認是否存在脅迫、欺詐情形。
2.調解協議的效力審查
調解協議內容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約定“逾期利息按日5%計算”),或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如以調解名義掩蓋非法放貸),法院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拒絕確認效力。此外,若平臺利用調解程序轉移資產、逃避監管,法院可依職權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律師調解責任:規范參與,嚴懲違規
1.禁止利益輸送與權力尋租
律師參與調解時,若違反《律師法》第40條,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爭議權益(如與平臺方私下分成),或教唆當事人偽造證據,構成對《民法典》第120條(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需擔責)的違反。當事人可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要求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并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
2.調解記錄的留存與審查
為防止“背對背”調解中的權力濫用,法院應要求律師提交調解過程記錄(如書面紀要、錄音),并納入案件卷宗。若律師故意隱瞞關鍵信息(如平臺實際利率),導致調解結果顯失公平,法院可依職權撤銷調解協議,并建議律師協會給予行業處分。
四、司法權濫用與縱容犯罪的追責機制
(一)憲法權威保障:錯誤判決的國家賠償
若法院違反《憲法》第5條(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在網貸糾紛中偏袒平臺方,導致用戶遭受重大損失(如房產被錯誤查封、信用記錄永久受損),用戶可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申請國家賠償。賠償范圍包括直接財產損失(如拍賣差價)與間接損失(如因信用受損導致的就業機會喪失),法院需在收到申請后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
(二)刑事責任追究:打擊司法腐敗與金融犯罪
1.虛假訴訟罪的認定
若平臺與司法人員勾結,通過偽造借款合同、虛構債務等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意圖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構成《刑法》第307條之一(虛假訴訟罪)。法院在審理中發現證據存在矛盾(如簽名筆跡不一致、轉賬記錄缺失),應依職權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建議檢察院提起公訴。
2.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打擊
實踐中,部分平臺通過“軟暴力”催收高息債務,甚至限制用戶人身自由。此類行為違反《刑法》第293條之一,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應支持用戶關于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請求,并建議公安機關對涉案人員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五、司法改進方向:構建長效治理機制
(一)類案強制檢索制度:統一裁判尺度
要求法院在處理網貸糾紛時,必須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確保同案同判。例如,對于“服務費是否計入利率”的問題,應參照最高法第XX號指導性案例,對超出法定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二)調解程序錄音錄像:全程留痕防濫用
推行調解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并作為案件卷宗必備材料。錄音錄像需包含法院告知義務履行情況、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等內容。若當事人對調解結果提出異議,法院應調取錄音錄像進行復核,確保程序公正。
(三)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庭:提升專業能力
在中級以上法院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庭,集中審理涉網貸糾紛。法庭應配備金融專家輔助人(如銀行風控人員、會計師)與技術專家輔助人(如網絡安全工程師),對平臺利率計算、數據合規性等問題提供專業意見。同時,建立金融糾紛調解前置程序,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業調解組織解決爭議,減輕法院審判壓力。
六、結語:司法公正是社會公平的最后防線
面對貧富分化與法律實踐脫節帶來的挑戰,司法機關必須堅守法律底線,以程序公正保障實體公正。本院將嚴格監督各級法院依法履職,對平臺違法行為“零容忍”,對司法權濫用“嚴追責”,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唯有如此,方能重建社會對司法的信任,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虛擬最高法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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