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假期,梅女士幾乎不敢讓女兒小文離開視線。她怕孩子玩耍中做出劇烈動作,會再次傷到下體。
9月8日下午,小文作為值日生擦黑板時與同班的小明發生口角,被對方踢踹腹部導致下體破裂、出血,醫囑“不要做劇烈動作”。9月18日,孩子因持續哭鬧、情緒低落,被醫院確診應激障礙。目前,孩子一直休學在家。
梅女士說,因對方未成年,警方無法處罰,而對方家屬表示愿意賠償8000元,“我們要求學校處分肇事者也沒有回應”。
10月7日,記者多次聯系武漢三里坡小學負責人后,對方表示“具體情況,你問教育局吧”。
8歲女童因擦黑板被同學踢傷下體
休學期間被確診應激障礙
梅女士介紹,小文在漢陽區三里坡小學上三年級,9月8日下午課間時分,她作為值日生擦黑板時被同班的小明阻止,兩人發生口角后,小明向小文的腹部、下體位置踢了幾腳。
“后邊還有一節課,孩子性格比較懦弱,怕影響課堂秩序,沒有將事情告知老師。放學后,奶奶去接孩子,聽到孩子跟同學說肚子疼。回家之后,孩子從衛生間出來說下體流血,內褲臟了。”梅女士當即聯系了老師,表示要送孩子去醫院檢查,如果無大礙就算了,如果確實傷了,希望學校介入處理。
當天晚上,梅女士帶孩子前往同濟醫院急診就診,被初步診斷為腹部外傷,并建議轉婦科就診。
“到了婦科,醫生體檢發現處女膜充血、水腫、部分缺失,外陰損傷。因為孩子太小,如果擴陰檢查體內傷情會造成損傷,我們沒有繼續進一步檢查。”梅女士介紹,三里坡小學是鐘家村教育集團的分校區,在當地屬于優質小學,孩子一年級時曾被同學推倒骨折,為了繼續在該校就讀,最終在學校調解下事情就不了了之。但這次的傷害可能影響孩子成年之后的生活,她當即報警,希望進行嚴肅處理。
梅女士介紹,孩子之后幾天依舊有下體出血,并且被打后情緒低落,夜晚多夢、失眠。9月18日,她帶孩子前往武漢大學中南醫院神經心理門診就診,孩子被診斷為應激障礙、睡眠障礙。
![]()
小文被診斷為應激障礙(受訪者供圖)
女童停課善后遇難題
家屬稱正聘請律師民事維權
梅女士提供的聊天記錄以及交涉錄音顯示,事發當晚學校老師及男童家長持續在詢問傷情。對方家長對自家孩子打人行為道歉,希望梅女士保留治療票據,會依此賠償。學校在多名老師見證下,詢問了男童及其他在場學生,證實小文所說的事件過程基本屬實。
“她原本愛動,愛跳舞,但醫生叮囑不能做劇烈運動,我們就沒敢讓她亂跑亂跳。這種傷害對一個女孩來說很過分,未來生活肯定會受到影響,以后可能要做修復手術。”梅女士稱,因男同學還是小學生,警方無法對他進行處理;她根據治療情況提出了3萬余元索賠,男童家長表示愿意賠償8000元,或者由法院判決賠償金額。她也想過對孩子做傷情鑒定,但鑒定機構表示孩子太小,無法做此類鑒定。
“我們在找律師進行民事維權。眼下孩子停課差不多一個月,我們希望學校對肇事者紀律處分,把我們孩子轉入鐘家村教育集團內部其他學校。事情鬧得同學們都知道了,孩子免不了會受到指指點點。這兩項訴求目前都存在分歧。”梅女士稱,學校建議小文轉入的校區剛成立兩年,她對新小學的教育水平存有疑慮,她認為不該讓受傷者為此付出代價。
10月7日,鐘家村教育集團三里坡小學負責人告訴記者,不便回應事件處理情況,具體情況需要記者向漢陽區教育局了解。
來源:封面新聞 B48
延伸閱讀
龔女士不明白,一名曾獲得省級拳擊比賽第二名的學生拳手,將他15歲的兒子一拳打致內臟大出血,治愈后被鑒定為重傷二級、十級傷殘,最終僅被判緩刑,賠償4萬元。她希望對方賠償傷殘賠償金,但訴求被法院駁回。
被打一拳——
因未按約定參加“探險”
被練拳的年級同學一拳打到肚子上
龔女士是云南省祿豐市某村村民,她的兒子小文2009年出生。她說,2024年3月26日,小文被其同學打傷。
小文回憶,2024年3月26日下午6時,他在廣通文化站廣場打籃球,朋友郭某找他一起玩。當晚10時左右,同學蘭某叫他和郭某過去,但他倆沒去,結果在街上遇到了蘭某、馬某、楊某3人。楊某叫他倆一起去探險,小文不愿意,但楊某再三勸說下,同伴郭某答應,后兩人沒有前往約定地點,而是在旅館開了一個房間后,前往臺球室打臺球。
晚12時左右,小文和郭某回旅館路上,再次遇到了馬某、楊某等人。小文說,馬某問他倆“怎么解決爽約”一事,兩人未給出滿意答復,馬某往他的肚子打了一拳,又往郭某臉上打了一巴掌。隨后,馬某和蘭某等人離開。
郭某回憶,之所以不赴蘭某、馬某等人的約,是因為小文擔心對方要打架,他們不愿參與。后來,對方提議一起去探險,但他們并不想去,因為抹不開面子便答應了,然后甩開了蘭某、馬某等人。“打完后,馬某等人去了臺球室,我將小文送到了旅店,然后自己回家。”
“馬某可能嫌我們不跟他玩,所以動了手。我有點怕他。”小文解釋,“馬某是當地的拳擊冠軍,和我曾是一個年級的同學,但不同班。我聽說過他,但不熟悉,聽說他打過其他同學。”
![]()
馬某曾獲得省級拳擊比賽第二名
重傷轉院——
當地衛生院稱情況嚴重,轉院后立即手術
司法鑒定:構成重傷二級,十級傷殘
小文說,事發后,他感覺肚子很疼,沒有力氣回家,郭某將他送至旅館休息。凌晨1時許,馬某通過別人的微信向他道歉,“我不想接受,但他就在我附近,我不得不接受。”
凌晨3時,小文感覺疼痛難忍,給郭某打電話,但未接通。小文說,“當時我疼暈過去了。”早上6時許,他聯系到郭某,稱準備去醫院。直到中午12時,他才前往附近診所。
龔女士回憶,27日下午,小文被救護車送往祿豐市醫院治療,醫生說需要立即手術,“醫生說,小文的傷是外部暴力導致,且是未成年人。他還報了警。”
“手術后,醫生告訴我,小文的腹腔內動脈血管破裂,腹腔內大出血。”龔女士心有余悸道。
![]()
小文臨床傷情
醫院診斷證明和出院證顯示,2024年3月27日至4月10日,小文臨床傷情為“創傷性結腸破裂、腸系膜裂傷、失血性休克、腹腔積液、急性腹膜炎”。
![]()
小文躺在病床上
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小文在此次事件中,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構成十級傷殘。
據悉,重傷二級指因損傷導致危及生命、遺留肢體殘疾、容貌毀損或喪失聽覺、視覺等器官功能的情形,屬于司法鑒定中重傷等級的下限;十級傷殘指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工作與學習能力受到一定影響,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由專門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談及自己的受傷,小文感到無力。他希望追究馬某的責任,“我被打傷后,馬某從未給我真誠道歉過,他父親來醫院僅僅是看了一眼。他來看望我,都是派出所民警叫過來的。”
馬某則表示,他曾給小文發信息道歉。第二天,蘭某說小文住院了,之后便沒有聯系。
馬某母親則稱,馬某在拳擊比賽中獲得第二名,其和小文沒有矛盾,事發后,馬某曾去醫院看望小文,也談過賠償的事,但沒有談妥。
法院判決——
故意傷人者被判緩刑,賠償醫藥費等共4萬元
傷殘賠償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2025年5月7日,祿豐市法院出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26日晚,馬某等人約小文、郭某去“探險”,兩人未前往。27日凌晨0時30分許,雙方在街道相遇,馬某用拳頭擊打小文腹部后,雙方離開現場。后小文送醫救治,經鑒定,小文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案發后,馬某經民警電話通知,自動到案。
![]()
小文的傷情鑒定
對于民事訴求,龔女士要求追究馬某刑事責任,并要求馬某及其父母賠償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以及87126元的十級傷殘賠償金,共計124804.46元。馬某及其父母當庭道歉,希望取得諒解,對附帶民事部分的意見,認為傷殘賠償金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認為法庭不應支持。
因原、被告雙方對賠償金額意見分歧較大,調解未果。馬某父母承諾愿意賠償小文的各項經濟損失合計4萬元,并自愿預繳相應款項。
對此,法院認為,馬某犯罪時未滿十六周歲,系初犯,犯罪后自動投案,主動預交了賠償款,有認罪悔罪表現,現為在讀學生,具備教育和矯正條件,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可對其宣告緩刑。此外,傷殘賠償金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不予支持。
最終,祿豐市法院判決,馬某犯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三年。由馬某父母賠償小文各項經濟損失4萬元。
龔女士不服,就該案的附帶民事部分提起上訴。同年6月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受理再審——
家屬認為傷殘導致孩子未來職業選擇受限
家屬提起再審申訴,法院稱已立案審查
龔女士說,“法院的判決,我作為家長難以接受。”她表示,孩子出院后,出現了嚴重的心理問題,甚至會用玻璃劃傷自己。
根據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醫院5月12日出具的《心理健康報告》顯示,小文的CTM-OEM檢查報告評估結果為,存在重度抑郁癥狀、存在重度焦慮癥狀。臨床診斷為:焦慮抑郁狀態(確診)。
![]()
小文被評估存在重度抑郁癥狀
小文說,手術后,他感覺自己的身體變得不正常,只要跑的稍快一些,或干一些力氣活,就會感到腸子仿佛被撕裂的痛。
對此,龔女士認為,孩子被打致傷殘,按照法定標準,馬某應賠償8.7萬余元,但這筆賠償法院始終不予支持,“法官說,即便我另案起訴,也不會支持這筆賠償。我只能選擇申訴。”
根據小文的“申訴文書”顯示,請求改判賠償小文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2萬余元,其中傷殘賠償金8萬余元。其中提及,殘疾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范疇。本案中,小文因馬某的傷害構成十級傷殘,必然導致其成年后職業選擇受限、勞動收入降低,原審法院不予支持該項賠償,實質剝奪了未成年人的未來生存權益。
![]()
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
9月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向小文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稱已立案審查。
律師說法1——
刑案中殘疾賠償金難以被認定為物質損失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表示,“刑附民訴訟中,法院僅僅支持實際的物質損失,原因是司法機關認為刑事被告人普遍缺乏償付能力,可能導致空判進而引發的一系列連鎖反應,這是特定時代的權宜之計”。
殘疾賠償金是否屬于物質損失?胡磊解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明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兩金”屬于物質損失。
但在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的刑訴法司法解釋,明確“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被害人殘疾的,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被害人死亡的,賠償喪葬費等費用”。自此,“兩金”又被最高法剔除出了刑事案件民事賠償“物質損失”的范疇。
2021年3月1日起至今有效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中,延續了2013年開始的規定,不認可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物質損失”屬性,這也是為什么在我國絕大多數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不追求刑事和解、獲得被害人諒解,那么就只能獲賠喪葬費的重要原因。
律師說法2——
若傷殘導致勞動能力下降等,應屬物質損失范疇
胡磊表示,最新的2021年版刑訴法司法解釋中對這一原則進行了放寬,改為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由此可知,本案中,小文家的訴求從樸素價值觀看,其訴求是合理的,但其是否可以通過另案起訴的方式索賠,需要法官根據自由裁量權,判斷是否支持。
胡磊建議,如果被害人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索要殘疾賠償金,曾經有判例予以支持,即對于法院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身體傷害,殘疾賠償金是否屬于物質損失范疇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3期刊登的“尹某軍訴顏某奎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明確,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殘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響,導致勞動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進而變相的減少物質收入,故殘疾賠償金應屬于物質損失的范疇,應予賠償,“建議被害人從便利訴訟的角度,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要求殘疾賠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