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中德代理法律制度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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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遲穎 著
ISBN:978-7-5764-2066-1
定價:108.00 元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5年4月
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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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追本溯源,綜合運用功能比較和微觀比較等比較研究方法,在充分闡釋并合理借鑒德國代理法相關制度的基礎上,對我國代理法的具體制度進行批判性的分析和評價,嘗試在法律行為理論框架中深入討論代理制度的核心問題。其中,反思并解構“表見代理”制度,建構以代理權抽象性為基本原則、以無權代理責任為核心的代理制度體系,是貫穿全書的核心線索。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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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穎甘肅省金昌市人,法學博士。本科畢業于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碩士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畢業于德國帕紹大學(Universit?t Passau)。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中德法學研究所副教授,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理事。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學和比較法學,目前主要從事代理法研究。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兩項,出版譯著《法律行為論》(弗盧梅著),在《法學家》《法商研究》《法學》《比較法研究》《清華法學》等期刊發表論文三十余篇。
書評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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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書受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后期項目的資助,是民法代理制度研究的重要學術著作,也是比較法研究的重要成果。作者從微觀比較的視角對我國代理法律制度展開了深入細致的分析,提出了富有解釋力的新理論和新觀點。該書不局限于中德代理法律制度的簡單比較,而是以具體的法律問題為導向,將豐富的理論觀點和謹慎的論證相結合,以德國法縝密的理論和豐富的立法和司法經驗為鏡鑒,為解決我國相關立法、司法和理論研究所面臨的疑難問題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議。特別是作者對長期困擾我國司法實踐的表見代理制度進行了抽絲剝繭的分析,建議我國法借鑒德國法的立法和司法經驗,堅持私法自治原則,以代理權抽象性原則和禁止代理權濫用規則來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20條和第21條,以實現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對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推動代理制度實效性的發揮。
該書在比較法的視野下,采納了法律移植性的嵌入式研究方法,對中德代理法律制度展開了體系性的比較研究,為我國意定代理、法定代理和商事代理等制度的研究提供了豐富的比較法知識和理論。作為《民法典》總則編法律行為制度下的重要制度,代理制度貫穿《民法典》合同編和婚姻家庭編,橫跨民法和商法兩大領域,涉及監護、職務代理、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董事自我行為和關聯交易等重要問題。該書將上述問題按照邏輯關系統一納入法律行為理論框架之中予以分析論證。
該書在體系分析的框架下采納了主題論證模式,共分為四編。第一編是代理制度之基本理論編,致力于澄清代理的性質和價值內涵、代理的類型、代理與類似法律制度的比較、有效代理的要件和法律后果、代理與基礎法律關系的分離與抽象,禁止代理權濫用和禁止自我行為規則等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論問題。第二編是意定代理編,涉及意定代理權的產生和消滅、表見代理的解構、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和無權代理責任的承擔以及復代理等意定代理中的特殊問題。第三編是法定代理編,論證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法定代理問題,圍繞法定代理權的范圍、法定代理權的限制、維護被代理人最佳利益和尊重被代理人真實意愿之間的關系等問題具體展開。第四編是商事領域之特別代理編,立足于民商合一理念,對職務代理、法定代表人制度和禁止董事自我行為等商事代理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廣泛的研究。
作者秉承“大膽挑戰權威、小心立論求證”的精神,不拘泥于理論和實踐對實證法的理解,立足于更為合理的利益衡量與價值評判,以從德國法中獲得的啟示為基礎,在我國法的語境下展開了獨立思考和扎實論證,積極尋求更為合理的法學解決路徑,努力建構體系上融貫的代理法律制度。該書值得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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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第五編輯部
編校排版:信息中心
審核簽發:社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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