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到一組數據時,我沉默了很久:美國俄勒岡州有部《尊嚴死法》,實施二十多年里,每年約200位絕癥患者能拿到終止生命的處方,其中60%會在意識清醒時,平靜地結束自己的生命。
沒人會輕易選擇走向終點,可比起“靠器械維持呼吸、被病痛纏得失去體面”,他們更想攥緊最后一點自主權——這不是放棄生命,而是給生命一個有尊嚴的收尾。
這部《尊嚴死法》的落地,從來不是一帆風順。它最早在1994年經俄勒岡州公民公投通過,卻因觸及“生命權”的核心爭議,立刻遭遇聯邦法院挑戰,一度被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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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整三年時間,法律審查與政治爭論從未停歇,辯論從法庭延伸到街頭巷尾:有人堅定認為“生命神圣不可侵犯,沒人有權利決定死亡的時間”,也有人發出叩問“連如何與世界告別都做不了主,這樣被器械和病痛裹挾的‘活著’,真的算尊重生命嗎?”
直到1997年,經過反復博弈與完善,這部承載著“自主選擇”理念的法律,才終于正式生效。
為了避免權力濫用、守住生命的底線,最終落地的法案,把“嚴謹”刻進了每一條規則里,每一項要求都在為“理性選擇”保駕護航:
1. 申請者須為俄勒岡州成年人,且被兩名獨立醫生確診為“患有無法治愈的絕癥,預計壽命不足六個月”,從根源上限定適用范圍,排除非絕癥患者的沖動選擇;
2. 患者需在15天內提出兩次口頭申請,并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須有兩名非親屬見證人簽署,用時間和第三方見證,過濾一時的情緒,確保選擇的慎重;
3. 醫生必須確認患者具有完全的精神能力,非受他人脅迫或誘導,守住“自主”的核心,避免患者被外界壓力左右;
4. 醫生有義務告知所有可替代方案,包括止痛療法與姑息治療,讓患者在充分了解所有選項后,做出最適合自己的決定;
5. 藥物由醫生處方,但須由患者本人服用,任何協助注射行為均屬違法,明確界定“協助”與“干預”的邊界,杜絕法律漏洞。
這些條條框框,從來不是給“放棄生命”開綠燈,而是給“自主選擇”筑保障。
就像那些選擇尊嚴死的人,大多對生命有清晰的認知,他們不怕死亡本身,怕的是躺在病床上,連抬手、說話都做不到,只能任由病痛一點點磨掉最后一點“人”的尊嚴,活成被機器支配的“軀殼”。
加繆說“真正嚴肅的哲學問題只有一個,那就是自殺”,可《尊嚴死法》讓這個沉重的問題有了更溫暖的答案:我們討論的不是“要不要死”,而是“能不能有尊嚴地活完最后一程”。
現代醫學越來越發達,能一次次把瀕死的人從死神手里拉回來,能不斷延長生命的長度,可有時候,這種“延長”也會變成一種煎熬——監護儀滴答作響,身體插滿各類管子,意識在模糊與痛苦中反復拉扯,這樣的“活著”,到底是對生命的守護,還是對身心的消耗?
這部法律的精神,從始至終都不在“協助他殺”,而在“自主選擇”。它尊重個體面對絕癥與死亡時的意志,承認在醫學無力挽回生命時,“活著的質量”比“活著的時長”更重要,生命即便走向終點,仍應擁有尊嚴。正如法案名稱所揭示的那樣:死亡不只是生命的終結,更是一種有尊嚴的告別。
如今,美國已有十多個州跟著俄勒岡州立法,“平靜死亡權”慢慢被更多人理解與接受。
其實大家從未想過否定生命的價值,只是終于愿意承認:死亡本就是生命的一部分,就像我們能選擇如何去愛、如何去活,也理應擁有選擇如何告別的權利。
俄勒岡州衛生部門在《尊嚴死法》實施二十周年的報告里,有一句話我始終記在心里:“我們無法讓人類免于死亡,但我們可以讓死亡少一些屈辱。”
是啊,生命的圓滿從不是以“活得多久”來衡量,而是以“活得有尊嚴、有自主”來定義。當一個人能在生命的最后時刻,坦然地對世界說“謝謝,接下來我要好好休息了”,那便是生命最好、最體面的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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