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以ChatGPT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迅猛發展,其輸出的文本、圖像、音樂等內容在形式上已具備較高創造性,引發了一系列法律爭議。尤其在著作權領域,關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否構成作品、著作權歸屬如何認定、法律制度應如何回應等問題,已成為學界與實務界關注的焦點,亟需法律予以明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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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作品屬性辨析
關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存在截然對立的觀點。否定論者主張,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僅是算法與數據的產物,缺乏人類作者的精神投入,因而不具作品屬性;而肯定論者則認為,只要內容具有“獨創性”并可以客觀形式呈現,即應納入《著作權法》保護范疇。
從法律構成要件出發,判斷其是否構成作品的核心在于“獨創性”。《著作權法》第3條明確定義,作品須為“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在表達形式、結構編排甚至思想呈現上,已可與人類創作媲美,部分內容甚至展現出超出傳統作品的創新性。因此,只要其滿足獨創性要求,并屬于文學、藝術或科學領域內的表達,便應被視為作品,這亦符合著作權法鼓勵創作與傳播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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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爭議
在確權層面,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尤為復雜。現有觀點主要分化為兩類:一是將權利賦予使用者、開發者或投資者等實際控制方;二是通過法律擬制,承認人工智能本身具有有限法律主體資格,進而直接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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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人工智能目前不具備自然人的意志與情感,但其在法律上被賦予擬制主體地位具有現實可能性。例如,可借鑒法人制度,將人工智能設定為獨立于自然人與法人的“第三類主體”,并建立代表人制度,以彌補其在意思表示與責任承擔方面的不足。在此架構下,人工智能可作為著作權人,享有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財產性權利,并可有限享有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部分人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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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治體系的因應與制度調適
為應對人工智能創作帶來的挑戰,著作權法治體系應在原則性與制度性層面作出回應。
(一)確立三大法律原則
- 以人為本原則:即便認可人工智能的擬制法律地位,也須確保人類價值與尊嚴不被侵蝕,技術發展應服務于人。
- 平等保護原則:人工智能創作的作品應與人類作品受到同等法律保護,避免制度性歧視。
- 科技向善原則:人工智能的內容生成須合乎倫理準則、社會公序與法律底線,杜絕濫用與技術脫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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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法律規則與監管機制
- 明確侵權責任認定: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如構成侵權,應基于客觀結果而非其主觀過錯認定責任,并將其侵權行為視為“事實行為”處理。
- 建立人工智能行政許可制度:對擬取得法律主體資格的人工智能系統,應設置申請、審查與許可程序,強化準入管理。
- 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為應對潛在的著作權侵權風險,應設立專門的強制保險機制,明確投保主體、險種范圍與理賠流程。
- 加強行政監管與行業引導:對可能引發市場壟斷、內容安全等問題的AI生成作品,監管機構須及時介入,實施合規審查與行為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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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人工智能正在重塑創作生態與知識產權格局。我們既要在法律上明確其生成內容的作品屬性與權利歸屬,也要通過制度創新平衡技術發展與權利保障。未來著作權法的演進,應兼具現實適應性與前瞻性,為人工智能時代的創作活動提供清晰、公正且富有彈性的規則框架,最終實現科技、法律與人類價值的協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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